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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贷款纠纷案 个人信用贷款案例

时间:2022-03-06 08: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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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贷款纠纷案 个人信用贷款案例

【企业借债,员工“背锅”?】企业借用员工名义借款1000万元,无法偿还被诉至法院,法院判令员工承担还款责任。面临自家住房被查封抵债,员工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启动民事检察一体化办案机制,展开了一场监督接力……1月18日,山东省滨州市5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经山东省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后,山东省高级法院再审改判5名为企业“背锅”的员工不承担法律责任,有效维护了5名员工的合法权益。企业借债,员工“背锅”?

浙江一对父女虚假陈述被处罚款

日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两名被告开出罚单,两名被告因在诉讼过程中作虚假陈述,被罚款共计7万元。

11月,原告沈女士向慈溪法院提起诉讼,称12月、1月和2月,同村的小许一家向自己分别借款10万元、7万元、3万元,并写了借条,约定月利率1.5%,借款后,许家仅支付利息至2月。作为诉讼依据,沈女士向法院提交了三张借条,借条落款处写有许家三人的名字。

诉讼过程中,许父与女儿小许却坚称12月和1月两张借条上小许的签名是代签,并非小许本人书写。

法院委托宁波某司法鉴定中心对诉争借条上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经技术检验比对,鉴定机构认定,12月、1月的两份借条上,借款人处小许的签名正是其本人所书写。

因父女二人捏造事实,虚假陈述,妨碍案件审理,法院对小许和许父分别处罚款5万元、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许在12月和1月的两张借条上签名,无论当场签名或是事后签名、在空白文书上签名,其均应当对相应借款及利息承担清偿责任。除签名的借条外,小许未明确表示对其他债务承担责任,故沈女士的其他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小许、许父、许母三人共同偿还17万元的借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剩余3万元及相应利息,则由许父、许母偿还。

案件宣判后,诉讼双方均对判决表示认可,未提起上诉。

来源:人民法院报

“老赖”夫妻大闹法庭,结果意想不到

欠钱不还,被法院依法冻结工资账户并查封名下房屋后,“老赖”夫妻竟然大闹法庭,如此恶劣的行为换来了司法拘留。近日,南开区人民法院顺利执结一起被执行人哄闹法庭、抗拒执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啃下执行“硬骨头”,以执行实效捍卫司法权威。

9月,某银行天津分行与刘刚(化名)签订《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合同签订后,某银行天津分行如约向刘刚发放贷款,但刘刚未依约偿还借款,自6月开始逾期。某银行天津分行遂诉至南开区人民法院,要求刘刚偿还剩余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及复利。受理案件后,在南开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刘刚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某银行天津分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开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经过调查,发现刘刚名下有一套250平方米的房屋,且刘刚每月有7000元以上的固定工资收入和2000余元房屋租金收入。鉴于刘刚不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且不提供任何还款方案,南开区人民法院依法冻结刘刚工资账户并查封其名下房屋。之后,刘刚妻子王丽(化名)屡次以刘刚委托诉讼代理人身份来到法院,要求解除对刘刚名下房屋和银行账户的查封冻结措施,但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9月27日,刘刚、王丽二人再次来到法院且态度强硬。法官依法向其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并告知强制执行过程中会为其保留必要生活费用。王丽无视法律,辱骂法官,抓伤法警,滞留法庭,严重破坏法院秩序。经劝阻仍然不停止其恶劣行为,法院依法对刘刚、王丽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经过司法惩戒和批评教育,刘刚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主动于拘留次日凑足全部欠款偿还银行,并写下具结悔过书,法院遂作出解除拘留措施决定。

为彻底打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向“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迈进,南开区人民法院执行攻势不缓、力度不减、行动不歇,形成对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干预执行的高压打击态势,持续打出“规范执行、善意文明”的执行组合拳,切实将“纸上权益”兑现为“真金白银”,在全社会引领形成守信明法的良好风尚。

记者 闫晓茜 通讯员 翟琛圳 任星曈 编辑 王娟

【#女子负债离婚再婚丈夫主动偿还#】至期间,化州女子刘某多次向王某借款,欠下80000元债务。

王某多次催要借款无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还清借款80000元及利息。据悉,刘某欠下该笔8万余元的债务发生在其与前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与前夫离婚后,后来认识了现任丈夫张某并与之结婚。

近日,法官突然接到被刘某的丈夫张某打来的电话,他告诉执行法官,他之前一直不知道其妻子欠债的事情。虽然该笔债务是妻子与自己结婚之前所欠的个人债务,但自己作为刘某的丈夫,愿意替妻子还清该笔债务。

王某得知刘某的丈夫愿意主动代刘某归还所欠的借款后,深受感动,于是表示愿意放弃借款本金2万元及全部利息,只要求刘某偿还6万元借款本金。最终,该宗民间借贷纠纷案顺利执结。(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关家玉)

借款中间人在借条上签名有讲究。近日,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处理完毕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定借款中间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8月,刘某方起诉韩某民、韩某花。法院审理查明,3月,被告韩某民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经被告韩某花介绍,向原告刘某方借款50万元,并约定月息1分,借期一年。

一年后,韩某民因无力还款,向原告出具56万元(50万元本金+6万元利息)借条一张,并由韩某花转交刘某方。经刘某方要求,韩某花在借条中“借款人·韩某民”下方签字署名。

截至11月4日,韩某民多次还款共计28万元。其后两年中,经刘某方多次催要,韩某民以种种理由不予偿还剩余款项,遂形成本案纠纷。

法院认定,借条中年利率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告应当按照原告主张,从11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12%标准支付利息。

庭审中,被告韩某花辩称自己仅为借款证明人,不是保证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并称原告多次向被告韩某民放贷,为“职业放贷人”。经法庭多方求证,原告刘某方与被告韩某花均认可借条签名是在原告要求下所签,但韩某花于借条中“借款人”签名处下方、日期上方签字,属于债务加入,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对于“职业放贷人”辩称,因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不予采纳,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借款中间人应当还钱?魏都法官:借条上签名有讲究-大河网

【失信!女子用消字笔写借条坑老同学】近日,南京市审理了一起很“奇特”的民间借贷纠纷案,被告使用“消字笔”书写借条坑老同学,共计金额65000元。幸运的是,被害人在借款后很快拍了照片做为存档,并将这个照片做为证据移交给法庭。目前法院已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来源:紫牛新闻)#深圳资讯# #留深年味儿节# #深圳头条#

女方凭借条讨要15万“分手费”被法院驳回

法院:为解除非法关系出具的借条,属无效民事行为

-08-13 09:13:4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陈娟娟 顾建兵

李某在与昔日同居情人王女士分手时写下15万元借条,待王女士向其讨要钱款时却翻脸不认,由此引发了一场关于“分手费”的官司。

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为解除非法关系出具借条属无效民事行为,驳回原告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李某和王女士系情人关系。双方相处同居期间,李某承包工程,王女士则在工地上买菜、做饭,介绍老乡去李某的工地打工。后双方分手,李某向王女士出具了一张金额为15万元的借条,王女士同时向李某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双方今后互不干涉。

然而,当王女士拿着借条再次出现在李某面前向其索要15万元时,却遭到拒绝。无奈之下,王女士向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中,王女士称,自己与李某合伙分包工程,借条上的15万元是合伙利润分配款转为的借款。李某却对昔日情人的说法不予认可,认为双方并没有所谓合作承包工程或者借款的事实,该借条上的15万元实际上是两人分手时其承诺支付的“分手费”。

如东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础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王女士仅凭借条无法证明其与李某之间存在的个人合伙的法律关系,且借条上所载明的内容,也无法证明王女士陈述的合伙利润分配款转为借款的事实。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主张的被告欠其15万元的事实难以认定,据此驳回其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王女士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最强执行#【明溪法院执结一起民间借贷案】12月8日,明溪法院执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张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经结算尚欠本金7万元,后张某出国长期未归。6月李某将其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张某偿还欠款及利息16万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发现张某每月有2000元退休金,遂采取冻结措施。后张某前妻与承办法官联系,表示愿意代为履行张某还款义务,申请人李某同意放弃9万元利息主张,该案顺利执结完毕。

诚信诉讼是民事诉讼中的基本原则,有利于解决矛盾,化解纠纷。

以下是江苏沭阳县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因当事人虚假陈述被予以制裁的典型案例,在以后的案例中可以作为借鉴。

案例9:当事人武某因虚假陈述被罚款20000元。

4月23日,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苏1322司惩18号罚款决定书,决定对当事人武某虚假陈述的行为罚款20000元。现将案情通报如下:

一、被处罚人情况

被处罚人:武某,男,199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

二、基本案情

胡某等四原告诉被告武某、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告武某于9月17日驾驶小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该车的登记车主为武某的姑父李某,未投保交强险(四原告以此为由要求李某承担相应民事责任)。12月14日庭审中,武某称同年9月14日李某将涉案车辆以35000元卖给武某,并签订了书面协议,其给付李某35000元现金,李某向其出具了收条。武某当庭要求其父亲回家找到收条交至本院。本院调取公安卷宗查明,武某在公安机关讯问时称其于9月15日从李某处购车,车款35000元未付,其向李某出具欠条。后本院于同年12月29日与武某谈话,要求其对侦查及庭审过程中关于车辆买卖过程的陈述的矛盾之处作出合理解释,其未作出合理解释。谈话中武某又称,9月14日其与李某仅签订协议,李某未打收条,无其他任何书面手续,当时也无他人在场。1月10日庭审中,李某称其当时打35000元的收条给武某的小姑且武某本人在场,武某对此予以认可。在法庭向武某出示其父亲提交的收条时,其对该收条的真实性又予以认可,但武某对其前后陈述不一致之处未作出任何解释。

三、处理结果

被告武某对车辆买卖过程的陈述前后明显存在多处重大矛盾,而其对此均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应认定武某与李某之间不存在车辆买卖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武某在庭审过程中故意作虚假陈述,其行为明显违背民事诉讼应遵循的诚实信用这一重要原则,妨害正常的司法秩序,应依法予以制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武某罚款20000元。

虚假陈述涉及民事诉讼各个方面,比较普遍的是民间借贷,还包括买卖合同、劳务合同、租赁合同、返还原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建设施工合同、婚约财产纠纷等。

对虚假陈述的行为予以处罚,树立诚信诉讼原则,确保诉讼双方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诚信诉讼的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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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读大学生轻信网友在线借款 网友玩“遁形”法院裁决强制执行

近日,慈利县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收到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当事人的感谢短信:第一次打官司,不用跑腿,花钱不多,相隔千里,“一条龙”服务,真诚感谢慈利法官,深深体会到法院是人民的法院!

案情回顾:朱某某与向某某在手机应用“cc直播中”认识后成为微信好友,后朱某某成为向某某的忠实粉丝。12月22日至24日,向某某分别以出差住宿及刷公司流水为由先后多次向朱某某借款共计11304元,且在微信上承诺待12月24日当天刷完公司流水后偿还借款。朱某某基于对向某某的信任,三天内多次通过转账的形式将共计11304元的借款转给向某某。转款后,朱某某多次通过微信催收借款,向某某一直拖延未还。至4月30日,向某某拒绝与朱某某电话及微信联系,玩起了”遁形“,无奈之下,朱某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后经了解,朱某某当时系在校大学生,目前也还在广东读硕士研究生,广东人,与借款人向某某并未谋面,借款完全出于自己对向某某的了解及信任,且借款来自于其生活费及向同学的借款;向某某系慈利人,朱某某曾以受骗为由向广州的当地公安局报案,民警在查看两人的聊天记录后答复属于经济纠纷,朱某某便欲前往慈利法院起诉,但对其来说路途遥远,法院了解后及时指导其网上立案。

受理案件后,法院在给向某某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穷尽送达方式最终在人民法院报刊登了公告,进行了缺席审理,在查明相关事实后支持了朱某某的诉请即判令向某某偿还朱某某借款本金11304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用,并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朱某某申请了强制执行,本院执行机构依法冻结了向某某的微信支付账号,向某某急不可耐,主动联系了承办法官,经承办法官耐心宣讲法律知识后,向某某认识到玩失踪是极其错误的,于是主动与朱某某取得联系,道了歉,还了钱。至此,朱某某给承办法官及书记员均发送了感谢短信,本案真正达到了案结事了,定分止争。

法院提醒:如今网络发达,覆盖面广,广大网民朋友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谨慎甄别网络环境,严防上当受骗,一旦上当受骗,应立即采取合法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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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冒名签字 妻子背上390万巨债#

“人在家中坐,债从天上来”,周女士被法院强制执行与丈夫金某的共同债务390万,一下子懵了!她一点都不知情!

对方拿出的依据是法院生效的调解书,她的丈夫因工程需要借钱,有她签字,有她委托书。

周女士申请再审被驳回,向检察院申请抗诉:“不是我签的!我没借过这个钱啊!”

在借贷纠纷案中,金某原打算工程顺利结束就周女士作为被告之一,也要出面参与调解,但金某向调解员递交了妻子周女士的一份《授权委托书》,委托书中明确,周女士委托丈夫金某为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落款处有周女士的签名。

最终,纠纷调解成功,法院出具了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民事裁定书,要求金某和周女士在规定时间内还款。而这一切,周女士却说:“我都不知情!也没有签字!”

周女士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笔迹成为证明清白的关键!

桐庐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调取了全部案卷材料。检察官发现,调解时,丈夫金某拿出来的《授权委托书》是本案的关键。

按照周女士所说,她对这笔借款完全不知情,也没有签过《授权委托书》。

那么,《授权委托书》落款处的签名是怎么来的?难道周女士的签名是冒签的?

根据监督结果显示,委托书圈子并非周女士,金某也承认假冒妻子签字。

本案最终:检察院认为妻子不承担还款责任,并对丈夫罚款两万元。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均发生效力,但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行为,比如大额的借款,则应有夫妻的共同意思表示,既常说的“共债共签”,否则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在本案中,丈夫金某私自借款390万,妻子完全不知情,而出借人也不能证明金某将该笔借款用于和周女士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因此妻子周女士不应该承担该笔债务。#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 #杭州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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