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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信用社违规贷款 晋中违法放贷

时间:2019-10-04 23:4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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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信用社违规贷款 晋中违法放贷

【案例1392----郭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罚金50万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再审法院判决无罪】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某,男,系原平遥县勇康乳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为平遥县凯旋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平遥县。7月6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7月31日经平遥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10月15日被平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12月17日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晋中中法刑终字第262号刑事判决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撤销平遥县人民法院()平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书中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2月底,赵某某负责王家庄信用社的工作,赵某某和该讲信用社存款不够,让该找些存款,该说试试吧,但得支付点利息,该找下存款后,要从中贷点款赵某某同意了。该与张某某联系上后,讲好存款利息为10%,开始用自己的钱支付张某某利息,因之后自己支付不起利息了,后来的利息都是向王家庄信用社预借的。张某某引的人存到平遥有二千七百多万元,该支付了二百八十余万元利息,该不在平遥时,该打电话让赵某某支付存款人高息,回来与赵某某补办手续。10%这个利息数该告过赵某某。

平遥县人民法院再审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郭某某、张某某目无国法,为了各自的目的,相互勾结,共同实施了高息揽储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三被告人之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赵某某犯罪后尚能认罪,积极交纳罚金,属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具有投案自首情节,能够积极缴纳罚金,属悔罪表现,且郭某某取得贷款也用于企业的经营,故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具有投案自首情节,案发后已将非法所得退出,依法应予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所称《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有关规定,金融机构办理存款业务,擅自提高利率或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属高息揽储违法行为,金融机构或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行政责任,此规定中没有规定应负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平遥县人民法院认为,根据该《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条“金融机构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或者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罚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给予处罚”的规定,同时根据12月27日修订的《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第(三)项为“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据此,本案中信用社虽具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但其采取违法高息揽储的行为吸收存款,数额巨大,根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条及《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属于依法追究刑事处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其负责的主管人员赵某某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郭某某、张某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于法有据,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的2001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体问题的复函》指出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主体,赵某某之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则参与涉案的被告人郭某某更不构成犯罪的意见,平遥县人民法院认为,复函系为解决某一特定问题而进行的答复,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应结合其具体的请示问题综合予以分析,不具有普遍解释的效力,而《商业银行法》将违法高息揽储的行为列入了可追究刑事处罚的范畴,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也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主体,故不应据此复函认定本案被告人赵某某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故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对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不构成犯罪的辩解、辩护意见均不予支持。

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之规定,裁定维持该院()平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

#田文军动用逾21亿坐庄仁东控股#人是揪出来了,不过罚的并不多——280万,怎么说呢,毕竟21亿元坐庄了两年多,一分钱没赚,倒亏了1.4亿元。

还是说说田文军这个人吧,德御系掌门人,仁东控股还不是他干过最“缺德”的事。

早从开始,德御系的企业曾先后入股晋中银行、阳泉商业银行等两家本地城商行,以及至少八家当地农商行,当地人都笑称他为“行长”。而且这位“行长”能量颇大,给入股银行带来了巨大的坏账,甚至搅乱了山西金融系统。要不是上半年山西农信系统的问题曝光,不少人可能现在还蒙在鼓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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