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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工商银行怎样贷款买车 工商银行能用车贷款吗

时间:2020-06-15 23:5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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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工商银行怎样贷款买车 工商银行能用车贷款吗

#如果你有20万,你是先买房还是先买车# 先买米

在我一个法学生角度来看待。首先既然车辆的提车行为过程还未结束,一些相关具有法律效益例如车况确认的文件还未签署的情况,这辆瑕疵车辆的所属方依旧是4s店。你们双方在之前签署的购车合同是对于你们双方都具有约束力的,在这次交易活动中无论你是选择全款或是贷款,都是属于你对于车款的“兑付义务”,而相对的4s店就需要在你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之后依法履行他们所需要履行的义务也就是向你交付一辆“全新”车辆以及提供其他相关附带服务。无论是开票或是贷款又或是上临牌都不是他们可以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借口,通俗的来说就是4s店找的这些借口都无法改变你已经依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也无法改变他们同样需要依法按照合同向你提供服务的事实。那么现在4s店如果依旧一意孤行拒绝按照合同约定向你交付符合合同约定情况的车辆话也就很有可能涉嫌对于你造成违约侵权行为,根据民法典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需要对你承担违约责任。我建议你对于购车过程中所有相关文件进行备份保存,对于现在4s店“拒绝履行合同向你交付合格车辆”的行为进行取证,而后先申请工商介入,若4s店依旧一意孤行那可以走诉讼渠道进行维权

小小人10956401

力排众议定了全新H5,高高兴兴去提车,却发现保险杠左侧遭刮蹭,掉了一大块车漆,希望换新车,4S店以已经开票、办贷款、上临牌为由,拒绝换车。请问车友们,怎么处理比较好,心情复杂…【来自懂车帝车友圈】

#郑州头条# 最强征信报告马上来临,现在各种信贷,车贷查询的征信数据不太全面,不能完全体现一个人的详细情况,详版征信出台后,你的消费,甚至水电物业费手机费都显示的清清楚楚。让那些骗贷的无处可逃。

我最痛恨的就是买车贷款骗贷的.,买车做分期开着就不还款,你去催收还报警,金融公司现在是真难,收车不敢收,客户逾期骗贷逍遥法外

“平台卖车不包过户?”上海青浦,尹女士将父亲的马自达轿车作价52000元,放在瓜子二手车平台进行售卖。谁知在交易完成后,尹女士于同年的6月2日、7月10日以及次年的5月6日,分别收到了3条违章信息。

尹女士在收到前2条违章信息后,就曾咨询过,可得到的回复是,可能买家没有及时更改联系方式,让尹女士不用理会。可第3次违章信息发来后,尹女士不得不重视起来。

尹女士怀疑是车辆未完成过户,于是进行了相关查询,结果车辆户名仍在其父亲名下。另外,尹女士还发现当初的买家没过多久,就将车放到了二手车市场进行售卖,最终被林女士买了下来。不过林女士表示,她没办理过户,因为她不知道上任卖家是谁。

尹女士担心万一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自己的父亲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于是就找到瓜子二手车平台询问为什么没有过户。可瓜子二手车平台直接给尹女士发了一张二手车销售发票,声称这张发票就是过户凭证。

尹女士对此并不太了解,于是她向车管所进行了咨询,得到的回复是,发票不能证明曾办理过过户手续,要车管所的受理凭证才行。

恍然大悟的尹女士再次联系到瓜子二手车平台,这回平台方突然改口了,他们称平台是不包过户的,过户事宜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完成,平台只负责敦促。

尹女士对此并不认可,因为当初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丙方基于本合同约定,为甲乙双方车辆买卖事宜提供代办过户服务,车辆过户完成即视为丙方服务完成。丙方有权基于所提供的前述服务,收取本合同约定的过户费。(来源:新民帮侬忙)

1、这白纸黑字的都写在了合同中,明明是要承担代办过户的义务的。可现在瓜子二手车平台竟然拿到了过户费后,就不认账了。

从法律上来讲,瓜子二手车平台在此次事件中,是存在违约行为的。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也就是说,尹女士有权要求瓜子二手车平台继续把过户手续办了,或者直接赔偿尹女士的损失。

2、现在尹女士很担心,如果林女士开车发生了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那尹女士的父亲是否要担责呢?

《民法典》第225条明确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值得注意的是,善意第三人是指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真实情况的第三人。而本次事件中,林女士是明确知道车辆并未过户的。因此,林女士不属于善意第三人。

当然,交通事故的发生与车辆交易之间,并没有任何关系。一般来说,谁开车发生事故,就应当由谁来担责,除非能证明车主存在过错。

最高院曾就此类案件作出过一份复函。该复函的全名叫《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

复函中明确了车辆完成交付后,原车主已经无法实际去支配车辆,故原车主不应当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因此,尹女士不用担心未过户会发生交通事故的问题。

3、尹女士当初选择瓜子二手车平台,也是基于他们在广告中承诺会包办过户。既然现在瓜子二手车平台不承认包过户,那么该平台就涉嫌虚假宣传。

既然如此,工商管理部门可以责令该平台停发广告,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3~5倍的罚款,或者在无法算清广告费用的情况下,处20万~100万元的罚款。

4、最后,据尹女士称,她的68岁父亲得知此事后,气得脑梗发作了。我们希望平台能尽快妥善解决此事,好让尹女士一家能够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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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热榜#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上海头条#

#二手车不包过户 老人被罚单气到脑梗#

“我不是秋菊,我是小花”。深圳,为讨还被扣留的电动自动车,打工妹小花打了9年的官司,执意要求警方赔偿她当初买车的1600元。

(案例来源:广东省高级法院)

【@法网人生】

小花老家在湖南衡阳,来深圳打工多年,9年前,她刚刚24岁,终于攒够了钱,买了一辆早已想往的红色电动自行车,花了1600元。

可是,车开到第三天,就被上路执勤的警察扣留,理由是超标电动车不允许上路。车被扣以后,小花带着购车发票和车辆合格证找到派出所,可是,派出所工作人员告诉她,仅有车辆合格证不代表车子不超标,拒绝把车子还给她。从此,小花走上了诉讼之路,没想到的是,这条路一走就是9年的时间。

最初,小花的诉讼被裁定驳回,二审上诉也是同样的结果。老乡们都劝她放弃,没有文化,不懂法律,又请不起律师,为1600块不值。可是,小花总是认为,这世上总会有讲理的地方,自已花钱买车,就算是超标车辆,总也得退给自己不是,这个死理儿,她是认定了。

6年后,小花的案子有了新的进展,省高院撤销了原审法院的行政裁定,指定异地法院对本案重新进行审理,小花终于又站到了原告席上,这一次,她得到了律师的帮助,一起面对这拖了几年的小小的扣车案。

在本案的事实方面,当时,公安机关扣押车辆的理由是小花的电动自行车超过国家标准,对此,涉案的公安分局提供了电动自行车厂家负责人的询问笔录,证明电动车超过了规定的最高车速。另外,还有一份对于车辆的称重说明和图片,证实车辆超过了规定的重量。

而小花则提供了保存已久的车辆发票、合格证,证实了她的小红车整车质量小于等于40公斤,最高车速小于等于20公里每小时,符合国家标准。发票上,也注明了车架号和电机号,购车金额为1600元,整个证据直观可信。

两边的证据相比较,警方的询问笔录中,询问对象是否是厂家负责人身份无从考证,没有其他旁证予以证明,而且仅凭个人口述也难以客观反映车辆是否超标。在称重说明中,没有直观反映称重过程,小花也没有在场确认,说明中,也没有记录车辆的车架号和电机号,两份证据的证明力都较低。

在执法依据方面,按照警察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作出与公众利益直接有关的规定,应当向公众公布,而警方没有提供“超标自行车禁止上路”的通告已经向社会公布的证据,执法上存在适用法律错误。

在执法主体方面,扣留小花电动车的部分是公安派出所,并非交通管理部门,不具有道路交通安全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庭审中,公安机关强调,“只要是人民警察都有相关职权”,这一主张与现行法律不合,扣车的行为超越的法定职权。

依照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小花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考虑到小花的电动自行车基本属于新车状态,但被扣押多年,返还原物对于她明显不公平,而且原车辆也难以找到,所以公安机关应该赔偿小花1600元。

法院判决警方向小花赔偿后,这回,公安机关表示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了上诉。

警方的主要理由是,小花提供的合格证由厂家自行印制,不能作为合法、合格商品的凭证,经查询商事登记记录,没有找到该公司的工商备案等相关信息,是否属于黑作坊、黑加工点制造,拼装,不得而知,允许这样的车辆上路,是对交通和群众安全的漠视。

“称重”证据虽有瑕疵,但足以认定小花的车子为非法电动车的依据,不能以细微程序问题完全否定事实;

在执法方面,当时是联合执法,扣条上加盖了公安分局和交通管理部门的两个印章,不是派出所单独执法,没有超越法定权限。

另外,警方还提交了当年的报纸照片,证明禁止非法电动车上路已经向社会公告。

高院审理后认为,警方提供的报纸内容属于客观存在,对于此事实予以认定,但是,车辆的参数指标没有经过专业鉴定,称重过程中,重要利害关系人小花没有到场确认,警方的证据不是瑕疵,而是主要证据不足。

特别是执法主体方面,法律明确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警警察负责管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在公安机关内部,交警种、各部门之间也不能越权办案、越权处罚,本案中,扣押车辆的部门是公安分局,并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扣车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9年后,小花终于拿到了省高院的判决书,这在她33岁的人生中,是第一份高院的判决,也希望是她的最后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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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购车补贴现“万元立减0.01元”# 不要误读,其实是筛选客户,只不过这个促销活动的设计,只从车企角度出发了,表述又不清楚,造成的负面结果就是——让所有人都忽略了真正的购车补贴款!

11月16日,黑龙江伊春市,一项“畅购林都·乐享消费”暨惠民消费季优惠补贴活动引起众多网友吐槽,根据伊春发布官微描述,活动期间,持卡人在伊春市指定车企使用“62”开头银联卡刷卡缴纳指定金额定金,POS小票显示立减金额,用于锁定补贴资格并区分补贴级别。其中缴纳定金刷1万元,立减1分,刷2万立减2分,刷3万立减3分,刷4万立减4分,于是,被网友群嘲——“穷的要命?”

其实,这是描述不清楚,伊春发布回应称,这几分钱是由车企承担,表示锁定购买成功,有资格享受补贴。

汽车的补贴目前国家政府很高,真正卖车后才能享受到。

研究了一下,这个活动设计的小心机是——帮工商银行信用卡拉新的同时,又帮车企筛选了目标客户,不过,信用卡拉新银行一分钱不出?这也太黑了!而且,帮车企锁定目标客户,才一分钱,车企也太黑了!

这个费用,应该属于银行信用卡中心和车企营销费用,而且理论上应该不低,这是这两个企业正常预算花费,只不过看这个营销费用去到哪里了,反正没有进消费者口袋。头条热榜

购车预付订金2万,迟迟拿不出车却不愿退订金。商家就靠这样来圈钱,消费者的权益到底谁来保障?!已经投诉到315,调解的结果商家就是不愿退钱,315没有强制执行权利,那到底谁来管这些无良商家!@西乡塘工商和质监局 @南宁西乡塘区检察院 @南宁快报 @南宁新闻综合频道 @南宁台新闻夜班 @南宁新闻网 @南宁日报 @天同诉讼圈 @315中国消费者 @315消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判观点:关于A公司出售案涉车辆是否构成欺诈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A公司收购并销售案涉车辆,黄某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案涉车辆,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A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是处理本案的核心和基础。欺诈一般是指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在当下二手车市场中,交易较为混乱的情形时有发生,让消费者承担证明销售者存在故意欺诈的全部责任,不仅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立法目的不符,亦无法督促市场经营者诚信、敬业经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参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消费者具有知情权,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存在“以次充好”“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等情况时,一般可以认定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除非经营者可以证明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或者经营者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能够证明自身不属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商品或服务存在的缺陷的情形。销售者对商品做出承诺,消费者购买后发现商品存在瑕疵,与销售者的承诺不符,此时销售者仅表示其对该瑕疵不知情,不能因此认定销售者不存在欺诈行为。销售者做出虚假承诺是否出于故意,是否属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相关瑕疵的情形,应根据该瑕疵是否属于合理的注意义务范围之内,如瑕疵的隐蔽情况、发现难度、重要性等因素,结合全案事实进行综合认定。如果属于销售者应当知道的情形,其又做出虚假承诺,则应据此推定销售者的相关行为构成欺诈。最高人民法院17号指导性案例: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亦指出,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要求销售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具体到本案中,首先,A公司在与黄某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书》中明确载明“甲方保证此车无事故(翻车、重大碰撞)……购车公里数85604-105604”。而根据原审查明事实,该车辆于5月8日、10月4日进行了两次事故维修。10月4日进行事故维修时的里程数为196323公里,上述情况特别是车辆的实际里程数与路巡公司在销售时的承诺差别巨大,不属于轻微瑕疵,必然将影响黄某签订案涉合同的真实意愿,A公司的相关销售承诺已属于以虚假的商品说明的方式销售商品。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买方购买的车辆如因卖方隐瞒和欺诈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卖方应当无条件接受退车,并退还购车款等费用。”上述两次事故维修均在4S店进行,A公司出售案涉车辆前在任何一个品牌授权的4S店均可对车辆的行驶里程、维修记录进行核实,属于其作为经营者的合理义务和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基本义务,特别是A公司在销售时还进行了专门的承诺。A公司是否具备二手车辆买卖的资质,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不属于免除或减轻其以二手车销售者身份从事相关经营行为时所应当承担责任的正当事由,不能以此为由免除其作为出卖方向黄某负有的,披露所销售的二手车的维修记录、行驶里程等车辆重要参数的真实信息的义务。 最后,虽然A公司在二审中提交证据证明,案涉车辆系马某涛于11月26日从他人手中购买,但并不足以证明其向黄某销售案涉车辆时对实际里程数不知情,其亦未提供证据对所承诺的汽车里程数等情况已进行了合理的检测后,仍未发现相关问题,即A公司未能证明其不属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案涉车辆里程数的虚假情况。

案例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新民再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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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社保#

这几天理了一下自己的社保情况,最近8、9年都没有断缴过,因为断缴对其它方面影响很大,比如说买房、买车摇号、办居住证、小孩上学等,特别是小孩上学,不但要求提交资料前一段时间社保不能断,而且还要看购买时间来积分,时间越长积分越高。这其中其实有一次换工作的时间比较长,中间空了两个月,但是为了以后不影响其它方面,在网上找了个公司代缴了两个月,每个月的手续费是30块。

其实代缴社保这个事情是不合法的,但是因为市场有极大的需求,导致出现了挂靠社保这么一个行业,挂靠社保主要有这么几类人:1是换工作期间实在是没有找到合适的,或者是有的公司借口试用期不买社保;2是有些自由职业者,他们有自己赚钱的路子,但是不固定在某家公司,比如有些跑快递的、送外卖的;3是有些个体工商户,比如开服装店的、开餐馆的、开小卖部的等等;这几类人挂靠社保最大的原因就是为了小孩读书,其次是买车、买房等等。

虽然政府前几年出台了社保挂靠是违法的这个政策,但是在现实中确实是有强大的需求,对于上面那些人总不能每个家庭都去注册个公司、开个社保账户自己买社保吧,严格来说那样做也是不合法的。所以出现挂靠这个灰色地带,政府也并没有强力的查处挂靠社保这个事,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差不多就好,因为查得太严,势必造成上面那些挂靠社保的那些人员生活上的极大不便:小孩上不了学、生病了不能报销等等,引发社会问题。

国家鼓励消费,银行为什么要限制消费,就连办一张银行卡都这么难。

前几天想办一张银行卡,去了一趟银行,工作人员问我有工作证明吗?我说没有,那有社保证明吗?我说我的社保是外地的。工作人员回复,办银行卡必须有工作证明或社保,我找出支付宝给他看了一下,然后就让我找打印社打印一份,我有些无语了,我就是想办个银行卡,干嘛要这么麻烦,如果我没有工作呢,或者我失业了呢,又或者我是农民呢,银行卡是不是就办不了了,我和银行一顿理论,工作人员也很无奈,他们就这规定。后来我找了一个打印社打印了社保,办卡时又告诉我,只能办二类卡,每天只能进出两万,一年最多20万,我直接傻了,自己的钱想花都花不了,国家不是要刺激消费吗?为什么还要这样。工作人员解释,你要想升级也行,比如买房买车可以升级,但得有购买证明。难道不买房买车就要限制消费吗?后来我又去了建行、工行、农行、中行等,都是一个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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