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字范文,内容丰富有趣,生活中的好帮手!
200字范文 > 贷款被农村信用社拒绝 农村信用社贷款迟迟不下来

贷款被农村信用社拒绝 农村信用社贷款迟迟不下来

时间:2021-01-04 12:18:39

相关推荐

贷款被农村信用社拒绝 农村信用社贷款迟迟不下来

奇葩!我自己的银行卡绑定自己的微信,却被银行(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拒绝支付!讨个说法!还有没有天理?气愤!

湖南怀化,一公司先后10次购买了银行推荐的保本返利的理财产品,共计998万元。当该公司去取款时,银行却告知账户余额仅有48万元左右,以存款余额不足为由拒绝支付。多次沟通未果,该公司不服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院。

原告公司在银行多次办理存取款业务,于是银行就强烈推荐原告公司购买该银行的理财产品,并且当时还保证该理财产品是保本付息的,不存在任何的风险。

于是原告公司先后10次与银行签订了理财合同,总计买入理财产品998万元。

在的11月中旬,原告公司想要使用自己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于是便向银行报了使用计划,但银行却在月底的时候通知原告公司,该账户内存款余额仅有48.150287万元,以存款余额不足为由拒绝支付,于是就有了开头的那一幕。

原告公司认为:

自己将钱存入银行,银行的工作人员也一再保证购买的是相应的保本付息的理财产品。公司在的10月31日,经过双方对账确认,发现账户内尚有存款,余额1053.85761万元(本金998万元,利息2.873982万元,理财收益53.098628万元,扣除相应的手续费管理费0.115万元)。

购买理财产品时候银行出具了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有关证件,上面还有银行的印章以及经手人的印章。

公司在的11月中旬向银行报了使用计划,银行告知存款余额仅剩48.150287万元,以存款余额不足为由拒绝支付。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6条、第32条,根据《合同法》第60条规定,银行应该保障自己账户存款的安全,按时足额支付存款本金利息及理财收益。

银行辩称:

犯罪嫌疑人姚某,欧某等人,挪用的是原告公司的资金。实际上原告公司的财产并没有购买理财产品,这是相关人员在案中操作。

而相关人员都是原告公司的员工,造成相应的损失是原告公司管理不善导致的,与银行无关。

原告公司在起诉中所陈述的事实与客观不符,原告公司称“仅开通支票等书面凭证转账功能”与事实不符。

原告公司在银行购买的10次理财产品,全是虚假的理财产品,本案涉嫌刑事犯罪需刑事案件审理后才能进行审理。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

原告公司提供的相应的理财合同,真实有效原告公司,并且履行了为银行提供理财资金的义务的事实。

原告公司有关从未就网银交易对账的主张,银行并没有证据能予以反驳。

银行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中的义务,即使是因合同之外的第三方造成的,其仍然应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公司提供了开立账户的真实资料,而且提供了4次转入该账户存款合计2498万元的证据及转出存款1500万元的证据,存款本金应剩余998万元。

因此由银行提供而由原告公司持有的账户余额对账单不仅形式真实性,而且原告提供的存取款凭证也足以证明,在存取款业务中。银行处理应有存款本金998万元。

原告公司与银行签订的10次理财产品合同中加盖有银行的有效印章,无论银行经办人或原告公司的经办人有何目的,合同均能够直接约束双方。

原告公司为银行提供了资金,资金处于银行掌握后,资金专用于理财是银行的义务,而非原告公司的义务。

所以银行称并没有用于理财,即使其所说是因双方工作人员勾结属实,其返还给原告公司的义务,也不能免除。

银行用对账凭据向原告公司表明已返还资金,则此时该资金又已从委托理财合同关系中脱离,恢复为原告公司的存款对账,凭据也与同时已成为原告公司持有的存单。

理财收益53万多元,虽然也是原告公司持有的账户余额对账单中体现的,但该收益并不是由原告公司存入银行的资金结余所产生的,而需要委托理财合同真实履行为前提,但目前的证据只能表明原告公司提供了用于理财的资金,却没有证据证明该资金确实用于理财。

杨某,周某既非原告公司的法人代表,也非原告公司的财务人员,不享有对原告公司财产进行理财交易或设定账户方式的职务权利外观。

银行为金融专业机构,没有原告公司任何授权文书的前提下,违反印鉴审核,网银签约,领取证书,激活开通虚拟对账几乎全部程序规范,银行疏于审核与签约,违规办理了相关业务。

从双方提供的证据看,原告公司工作人员犯罪行为的完成与银行工作人员的串通是关键。在银行以符合日常管理的方式,向原告公司提供各种银行凭单的情况下,原告公司也无从发现自己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

而银行不仅高于其他行业的员工廉洁管理责任,且有完善的管理细则,保障其管理能力,故本案民事责任在于银行而非原告公司。

综上,法院判决银行支付原告公司存款本金998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驳回原告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用85074元,由原告公司承担7074元,银行承担78000元。

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

对于本案件你有什么看法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图文无关

#头条创作挑战赛#

河南濮阳,张某为了获取高额利息,在银行存了100万一年定期,不料到期取款时,银行以张某持有的存单系伪造为由,拒绝兑付。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银行按照存单给付100万本金及利息25200元,法院这样判决。(来源:裁判文书网)

事情是这样的,银行负责人董某为完成上级下达的存款任务,对张某称,只要在他们网点存入92万元,他们就额外补贴张某8万元利息,给张某出具100万的存单,一年到期后利息是25200元。

张某仔细盘算一番后,认为92万存一年,获利105000元,非常划算,就通过董某办理了存款业务,董某给了张某一张100万的存单。

不料,一年后,张某去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告诉张某,这张存单是伪造的,拒绝兑付。

张某赶紧联系董某,但已经联系不上。原来,董某拿到张某的存款后,并未真实入账,已因涉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和挪用资金罪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

在多次向上级银行和银保监局反应未果后,张某被逼无奈到法院起诉,请求银行支付本金及利息。

张某起诉的理由是:

第一、存单是银行出具的,就应当推断为真实的,银行虽然称辩解是伪造的,但并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

第二、他在银行确实存入了92万元,和银行已经成立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第三、董某作为银行网点的负责人,其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和客户没有关系,属于银行内部管理不善,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银行承担,而不是客户。

银行对此辩解到:

第一、该案看似是存款储蓄纠纷,实则是张某和董某之间的借贷纠纷,和银行没有任何关系;

第二、银行严格禁止非法给储户贴息,可张某为了获取高额利息,通过董某存款,本身也有过错;

第三、该张存单至始至终没有存入一分钱,银行没有收到储户存款,自然没有形成储蓄关系;

第四、该案董某因涉嫌吸收存款不入账罪已经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应当由董某来负责赔偿。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第一、当储户交付资金,收到银行的存单时,双方的储蓄存款合同已经成立。至于银行工作人员是否违法、犯罪,资金流向均不影响银行的兑付义务。

《商业银行法》33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第二、银行辩解董某承诺给予张某额外“贴息”属于违法,但部分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整体合同的效力。

因此,法院仅对张某和银行92万元存款合同给予支持,另外8万元不予支持。

第三、本案张某将92万元交给银行网点负责人,银行网点出具了存单,双方之间成立了存款储蓄合同,所以银行辩解双方是借贷关系并不成立。

综上,法院判决银行支付张某92万元本金及相应的利益。银行不服,先后提起上诉和再审,但都被驳回。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

江西南昌,一女子去塞浦路斯旅游时,发现银行卡在马来西亚被盗刷28.5万元,为了固定证据,她刷卡买了一份哈鲁米奶酪,随后故意输错密码将卡冻结,并把实情告知发卡行,等候回国处理。但事后该行却拒绝理赔,最后只好对簿公堂。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头条群星9月榜#

张女士自从事业有成后,总会邀请三五好友一起看山、看海、看世界,无论走到哪,她都会被当地的风土人情、旎崎风光以及大自然的鬼斧神工所触动。

在欣赏美景的同时,也时常出国旅行,东南亚、北美洲、太平洋岛国,甚至连热带雨林刚果都曾经留下过她的身影。

多年前,为了方便旅行和日常所需,她办理了一张储蓄卡,只要是外出都是这张卡伴随着她的左右,从来都是卡不离身,身不离卡。

这天,张女士在塞浦路斯办理入住时,发现卡余额不足,为了获取真相,她打开了网银,本该有30万左右的余额,可现在却剩下了860块钱。

仔细查看流水后发现,在之前的十几个小时,这张卡发生了13笔数额不等的交易,共计28.5万元,她突然有了一种不祥的预感,卡被盗刷了!

为了尽快固定证据,她刷卡128元买了一份哈鲁米奶酪,拿到小票后,又在自助设备上连续输错密码将卡冻结,并把自己遇到的情况如实进行了说明。

回国后,便到发卡行协商相关事宜,经该行查询后得知,所有被盗刷的存款均被他人通过自助设备和付费业务实现的,13笔交易都发生在马来西亚境内。

尽管如此,该行还是认为,张女士密码泄露才是导致被盗刷的原因,在双方协商未果后,她决定讨个说法。

该案属于民事诉讼,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张女士需要证明发卡行存在过错并导致其损失,否则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张女士提交了她的理由:

1、根据该行提供的流水显示,事发凌晨1:53分至3:06分,她的储蓄卡被他人异地消费13笔,共计28.5万元,消费地点均在马来西亚境内。

2、事发当日,她发现储蓄卡被盗刷后,立即在塞浦路斯刷卡128元购买了一份奶酪,以此证明未出现人卡分离。

3、案发时,她正在塞浦路斯旅行,有住宿单据、购物小票和往返机票以及通讯记录加以佐证。

4、根据《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综上,她与该行是储蓄合同关系,在人卡未分离的情况下,且在远隔万里的马来西亚被盗刷存款,显然是该行的设备或是技术出现了问题。所以,该行应该承担过错责任。

对于张女士提出的理由,对方则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首先,案涉的储蓄卡消费地点在马来西亚,根据卡片的消费记录,张女士在此之前曾经去过马来西亚,并且在该国有过9次消费记录,存在密码泄露的风险。

其次,本行的交易规则是凭卡和密码双重验证成功后才能进行消费,凡使用密码进行交易的,均视为持卡人所为,持卡人负有保管密码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过失责任。

再者,从塞浦路斯到马来西亚的飞行时长约10小时,根据该卡在马来西亚的最后一笔消费时间,和张女士在塞浦路斯消费128元的时间相差12个小时,这个时间完全可以飞行于两地。

综上所述,该行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故请求驳回张女士的诉求。

一审审理后认为:

第一、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储蓄合同关系,发卡行有责任保障储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根据《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二、张女士有证据证明,在卡片消费期间没有出现人卡分离的情况,并积极采取挂失和冻结,举证责任由此转移到发卡行一方。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证据的相关规定第90条明确指出:当事人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也就是说,张女士证明其未出现人卡分离,而该行则主张其卡片未被盗刷,就要提供她在异地消费的相关证据。

第三、该行主张的借记卡关于“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行均视为持卡人所为”的规定,仅适用于真实的借记卡交易,并不适用于伪卡交易,银行不能因此而免责。

最后,一审认为该行未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故赔偿张女士28.5万元。

通过本案提醒广大读者,出现被盗刷时,先用该卡发生一笔交易,并迅速拨打发卡行电话将卡冻结,在及时止损的情况下,固定好人卡未分离的证据,而张女士的做法恰恰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关注@普法宣传课用案例讲述生活,品人生百态、学法律知识!

#守护最美夕阳红##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以案普法

“严查严惩!”近日,河南安徽多家村镇银行关停支付系统,近3000储户12亿元存款无法提现冲上热搜。然而储户在担心资金问题时,涉事银行却在公众号上举办起了“生日趴”,这一举动引起了不少储户的不满。

据悉涉事银行过去几年间多次因违规放贷被处罚,和涉事银行有密切合作关系的一集团公司还被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目前,相关部门已经介入调查。

从法律上来讲,银行和储户之间存在储蓄合同关系,依照《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银行有义务保障储户的存款安全。

现在涉事银行出现提现难等“赖账”的情况,受害储户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银行承担支付责任。

同时根据《商业银行法》第33条、第73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除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外,还可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5-50万元罚款。

还值得一提的是,我国起已经实行存款保险制度,要求各家银行向保险机构统一缴纳保险费,一旦银行出现危机,保险机构将对存款人提供最高50万元的赔付额。换句话说,即便银行真的破产了,大部分的储户的资金也是有保障的。

最后,严查严惩涉事银行是必需的。但是这件事也再次提醒广大储户朋友们,在选择存款机构的时候要“货比三家”,不仅要看收益,更要看银行的实力,同时学会分散储蓄,避免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落得个鸡飞蛋打。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来源: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近3000储户12亿存款无法提现#头条热榜

#头号周刊#

“太大意了!”湖南长沙,熊女士把给姐姐看病的4800元,错转给与姐姐名字只有一字之差的人。熊女士报了警,也找了银行,但都联系不到对方。

熊女士的姐姐因患有心脏病和高血压,需要做全面检查,于是熊女士就准备通过网银给姐姐转4800元,但是忙了一天的熊女士,在转账时竟没有发现转错了人。而这位收款人的名字和熊女士姐姐的名字只有一字之差,都是熊某红。

据熊女士回忆,6年前,熊女士因为要兑换港币就与对方进行过交易,所以对方的账号信息一直存在历史记录里。若不是姐姐提醒没有收到钱,熊女士都不一定发现自己转错了人。

事情发生后,熊女士就报了警,但警方表示达不到立案的标准,不过警方还是派警员陪同熊女士去银行处理。后熊女士要求银行冻结对方账户资金,可银行表示没有这个权限。熊女士要求银行提供对方的信息,银行表示没有警方出具的调查函,无法提供。

这也行不通,那也行不通,熊女士顿时感到束手无策了。现在连对方是男是女、人在哪里都不知道,这钱还怎么要回来?还能要回来吗?(来源:潇湘晨报)

1、这熊女士真是粗心大意啊!虽然这个钱是能要回来的,但是过程肯定不会太轻松。如果一直联系不上对方,那就更加复杂。因为没有对方的个人信息,都很难立案。

2、有网友表示,公安机关为什么不立案?是因为没有达到犯罪数额标准吗?

我们认为,没有达到犯罪数额标准只是原因之一,更重要的是,对方是否知道熊女士错转了4800元到他的账户上。

值得注意的是,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中,除了数额要达标外,还需要出现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

现在熊女士连对方的联系方式都没有,显然是无法确定对方是否愿意归还,也许对方都不知道这4800元转到了自己的银行卡上。

另外,侵占罪是自诉罪,需要熊女士自行去法院提起诉讼,这时就需要提供对方的个人信息给法院才行。所以公安机关可以协助、调解,但无法直接启动立案程序。

3、那熊女士接下来要怎么解决此事呢?

我们认为,熊女士可以以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在立案阶段就直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

一般这种情况,法院会亲自去调查,或者将调查令交由律师去调查,而个人是无法拿调查令去银行调取储户信息的。

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对储户的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里的另有规定,是指《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4、最后,涉及到金钱往来的事,大家一定要多上心。像这种转错账的现象,已经不知道出现过多少次了,大多数情况是因为人的粗心大意所致。因此,定期清理历史转账记录是很有必要的。

@法律公开课 关注我,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

头条热榜#头号周刊##长沙头条#

#看病钱错转陌生人 无法联系收款方#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