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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动产质押 动产质押 动产抵押

时间:2020-04-06 03:5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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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动产质押 动产质押 动产抵押

就动产质押风控体系的品类政策、场景授信、管控体系、企业准入、业务规则、SCF组织与授权体系这六大方面展开了详细解说:

SCF过程信用就是通过供应链的过程管控获得的信用。过程信用具有非主体性、操作性、线性性、透明性等特点。那么,如何正确处理过程信用与主体信用的关系呢?构建过程性信用为主的动产融资风控体系,也不排斥主体信用的风险控制对动产融资风控体系的帮助支撑。同时他认为,SCF风控是过程信用与主体信用管控的组合;基于供应链的风险控制=过程信用+主体信用,可以利用两者综合来进行风险控制。

构建动产质押融资风控体系要善于借鉴银行体系的风控做法,一定要把动产质押融资风险控制体系化。针对基于过程信用的供应链风控体系构建,动产融资管控体系要做到对6个可控的管控营运,即市场可控、实物可控、品质可控、价格可控、流动可控、权属可控。实物监管体系设计要以机控为主,人控为辅。

“君子生非异也,善假于物也”。立于供应链,赋能供应链;一个优秀的SCF解决方案,一方面能在供应链中寻找解决业务和风控的方式,另一方面还要能受益于供应链的参与方,形成可持续的供应链共赢生态。

合同签订常见法律风险、供应链金融常见业务模式法律风险分析、产融平台常见法律合规问题这三大板块出发,对签约主体、担保合同、虚假印章、代理采购、动产质押等业务模式的合规与高发常发法律风险进行了详细分享,并通过“名为贸易,实为借贷”典型案例组织研修班学员们展开热烈讨论。

课合同在签约阶段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合同主体、合同签订、合同条款三个方面,包括签约主体姓名、名称不一致的风险、签订资格的风险、履约资质的风险、当事人信誉、履约的风险等。因此,在和合同签订前要对合作对象、合同各主要条款进行审查,了解合作对象的基本情况,这样有助于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在供货及付款条件上采取相应的对策,避免风险的发生。

接签订担保合同应注意的问题以及保证人担保需注意的事项,尤其是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的法律风险方面上,担保合同一个基本属性就是从属性,公司提供担保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公司对外担保是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未经公司决议的担保,担保合同无效;第二,公司的分支机构未经公司决议程序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担保无效。第三,公司债务加入第三人的债务,在有担保资质的基础上,还需出具公司决议。因为不管是代偿也好,差额补足(也叫兜底担保)也好,实际上都有可能侵犯公司其他债权的一个利益,所以这种情况下一定要有担保的决策程序。

另外,在供应链金融中,债务加入(担保)、差额补足、回购承诺、保证函、流动性支持函、调剂销售等增信措施都是具有担保性质的业务,即使签订了协议但是没有担保资质的担保是无效的,这一点在提供融资担保的借款中体现地特别明显,也是非常容易忽视的法律效力有效性的问题,需要特别注意。

现代社会中公司印章在公司运营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已不言而喻。现实签订合同的时候,经常我们也会碰到虚假印章问题,如老干妈跟腾讯因“萝卜章”问题对簿法庭等案例,这些真真假假之印章引起的纠纷此起彼伏,让人目不暇接,唏嘘不已。伪造印章的行为人多种多样,既包括企业的普通员工、董监高、关联方,也包括企业的商业伙伴、挂靠方,这些人伪造企业印章的目的也各不相同。企业应如何预防印章被伪造?还可以通过各个细节功夫,以达到事先防范“萝卜章”法律风险的目的,比如:1.就某一类别只刻制一枚印章,并加强防伪,规范管理;2.严格审批、专人管理。

回到具体的场景里面,供应链金融常见业务模式涉及法律风险的基本上有代采/代销业务、出口业务、动产质押、仓单质押这几种情形,目前供应链金融风险主要集中在质押、贸易合同签订、担保、交易、货物处置等环节,如“虚假交易”“重复或虚假仓单”等。此外,外贸出口企业在出口业务中也经常会出现法律纠纷问题,部分出口企业因为细节工作不到位,也会引发不少出口退税方面的涉税风险,建议企业要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及时、准确地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供应链金融实践中的“名为贸易、实为借贷”的融资性贸易构成要件:1、参与主体至少为三方以上,各方均同时兼具买方和卖方的角色;2、对同一批货物进行闭合性的循环贸易,实质上构成自买自卖;3、各方均没有实际的货物买卖意图,且实际履行中不注重货物的交付、验收等环节,更注重货款的支付和流转;4、至少有两方对“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事实明知或者应当知道;5、同一批货物支付的价款之间存在差额,即出借企业收取的固定利息、以及固定费用,最终造成融资方及其关联公司构成“高买低卖”,违背正常的商业交易逻辑;6、仅有资金在交易各方之间的实际流转,货物自始至终始至终在一方的控制之下,甚至从始至终都没有真实的货物存在。

如何避免掉进融资性贸易的坑?可以从融资性贸易的法律风险来进行审查:第一,合同的内容。第二,贸易链中各个合同之间的关联情况。第三,货物流转情况。第四,资金流转情况。如果融资性贸易一旦被判定为“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则由于买卖合同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买卖关系是用来掩护资金借贷的真实意图的,因此多会认定买卖合同无效。

谈到动产质押融资法律风险,其关键就在于对行业不了解、对质押物不了解,主要存在算不清、看不住、甩不掉风险,常见主要法律风险表现为质押物权利瑕疵、质押物质量瑕疵、质押物价值波动、质押物难以处置流通、质权尚未有效设立、货物重复质押以及监管人未能尽到保管责任等,其风控要点是要关注质物的选择、设置价格波动预警、加强质押物的监管。

#大连检察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大连检察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第十八章质权

第一节动产质权(共15条)

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太阳]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抵押合同一生效,抵押权即设立。登记只是对抗要件,不是生效要件。

[太阳]动产质权的设立,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交付即可,不需要登记。

什么是供应链金融呢?

供应链金融是一种金融服务,旨在为参与供应链的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和风险管理。它涵盖了从供应商到最终客户的整个供应链,包括物流、生产、分销和销售等各个环节。通过供应链金融,企业可以在保证供应链流畅运转的同时,更有效地管理现金流、降低风险、优化资金使用效率,提高供应链的效率和稳定性。

供应链金融的具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应收账款融资、库存融资、订单融资、供应链保理、动产质押融资等。这些融资方式都是以供应链中的各种资产为抵押物,以企业的供应链关系为基础,通过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为企业提供融资和风险管理支持。

动产抵押担保专题培训,欢迎关注转发[玫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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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和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1)动产物权是以动产为客体的物权,包括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等。(2)不动产物权是以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包括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3)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是指在权利之上设立的物权,如权利质权等。一般来说,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交付,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权利质押的设立和变更,也要采取法律规定的方式(或交付或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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