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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有透支影响贷款买房 用信用卡透支有利息吗

时间:2022-11-20 23: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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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有透支影响贷款买房 用信用卡透支有利息吗

内需不足是个伪命题

现在很多人常常把内需不足挂在嘴边,消费不足,人们购买力低下了,不想一想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前些年内需过度造成的,前些年提前透支消费,我将来二三十年的钱提前都花了,买房,买车,还有各种信用卡透支,购买高档消费品,从而造成内需过度透支,透支达到一定程度超过了度,必然造成今天消费的不足,或者不消费。

理清了这个道理,就明白当下急需要解决的不是无原则无理由的扩大消费,刺激消费,你怎么刺激他也不动,刺激不起来,最终会导致失败。

当前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怎么样帮老百姓尽快还贷款,把老百姓的债务给解决了,因为百分之七八十的老百姓都因为买房负债了,把提前透支的负面作用降低到最小,解决了这个问题以后再慢慢解决老百姓的生计问题,帮老百姓,增加收入,然后慢慢形成良性循环,有一个过程大概需要时间。

怎么解决收入问题呢?

互联网自动化生产,技术的更新迭代往往把很多个行业都颠覆了,导致一些行业整体人员瞬间失业,然后财富巷某一部分人转移。这才是最大的问题。

所以治标的办法就是目前急切的解决老百姓的收入问题,先让老百姓的钱袋子有点儿钱再说,那大部分人都失业了,怎么办呢?

一个可行的办法就是回归原始,多多成立劳动密集型的工厂,比如说手工编织,传统工艺,手工酿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些传统的工艺,还有一些传统的工匠银匠,起降这些传统劳动密集型的工艺技术,把它恢复起来,创造这些的劳动密集型的价值产品,里面凝结了人工劳动,必然价值比较高,不仅能够出口创汇,而且能够满足国内的一部分需求,渐渐的人们兜里有点钱了,然后逐渐还贷了,再说下一步的事就是发展创新高科技利用新的技术赚钱,因为新继父不可能立马就付诸实时在市场上赚钱,所以说当务之急作为过渡性的手段就是多建手工艺工厂。例如妇女习艺所之类的。万一这些产品没有销路怎么办?答案就是由政府来兜底买单。总之就是让老百姓兜里先有点钱再说。

四川成都,潘某在办理大额信用卡时被骗189780元,认为是银行的过错才导致自己被骗,于是,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法院这样判决。(来源: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犯罪分子利用潘某迫切办理大额信用卡的机会,要求潘某在办理信用卡之前,先办理一张借记卡,并在借记卡里存入信用卡的40%透支额度193000元。

期间,犯罪分子利用银行的预约转账功能,在潘某存款之前,先行办理了预约转账制度,即只要潘某存入钱款,银行就会自动转出。

而潘某虽然意识到他人掌握了自己的银行卡密码,害怕被骗,在转账之前特别更改了银行密码,并咨询银行客服人员他人掌握自己银行卡账号、密码,转账是否安全,在得到肯定回答后进行了转账,但还是被犯罪分子转账189780元。

事后,潘某认为他将钱款存入银行,就和银行形成了合法的存款储蓄关系,银行有义务保障自己的存款安全,遂将银行起诉到法院,并提出如下理由:

第一、他在办理借记卡时,银行未经允许擅自开通网上预约转账功能,导致存款被转走;

第二、他在转账之前,询问银行客服人员,他人掌握自己的银行账户和密码,存款是否安全,银行客服人员答复只要银行卡在自己身上,就是安全的;

第三、犯罪分子预约转账都是最大数额,且转账时间在凌晨深夜,明显不合常理,银行却没有进行核实。

银行则辩解:

第一、网上预约转账功能是网上转账附带的一个功能,各个银行都是如此;

第二、潘某存款被骗的根本原因还是潘某将银行账户相关信息泄露给犯罪分子导致的,银行不存在过错;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第一、潘某办理银行业务时,银行履行了风险告知义务,要求潘某必须妥善保管用户名、各类相关密码、银行卡卡号、存折账号、动态口令及客户安全证书等信息,但是潘某仍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犯罪分子,自身存在过错;

第二、潘某虽然事后更改了银行卡账户密码及预留电话,但是犯罪分子已经完成了预约转账功能,而银行在犯罪分子进行预约转账功能时已经进行了审核,事后不可能进行二次审核。

因此,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潘某上当受骗完全是因为自己泄露银行卡信息导致的,银行并不存在过错,因此驳回了潘某的诉讼请求。

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本案银行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关键看其未经潘某允许开通网上预约功能是否存在过错。

银行主张网上转账预约功能是网上转账的附带功能,但是一方面开通网银即自带预约转账功能并非公知事实;另一方面,银行在开通网上预约功能时没有向潘某做出过明确提示及说明予以证明,更关键的是,潘某向银行客服咨询时,银行客服人员也没有提及该项功能。

如果银行提到此项功能,已经意识到风险的潘某肯定会在查询并取消网上预约转账后,再进行存款,所以银行存在过错;当然,潘某向犯罪分子提供银行相关信息也是自己存款被骗的一个重要因素。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双方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驳回潘某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后,银行不服,提起再审,理由为:

第一、潘某在银行办理借记卡时,银行风险告知书明确载明:“犯罪分子在骗取您的信任后,会进一步引诱您:1.让您把网上银行用户名、密码告诉他,并反复索要动态口令密码;2.让您在网银中预留他人电话号码;3.让您将其他账户资金集中存入开通了网上银行的账号”,所以不论潘某办理什么业务,银行都履行了告知义务,潘某应当意识到风险;

第二、网上转账预约功能时网上转账的一个附带功能,所有大型商业银行都是这样操作的,由于是附带功能,所以银行无需另行告知;

第三、本案刑事案件还在侦办当中,该资金的预约转账是否为他人所设定、潘某的资金是否系被诈骗、潘某与他人是否有债权债务等其他关联,现并未有生效法律文书进行认定。

再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第一、银行提供的其他银行的网银操作截图无法证明银行网银自带预约转账功能是众所周知的;

第二、案涉储蓄存款合同中对自带预约转账功能并无约定,银行亦没有证据证明已就该项功能的自行开通向潘某做出过明确提示及说明,并且在潘某转入资金前致电银行服务热线进行咨询时,其客服人员仍未提及该预约转账功能。

第三,双方在《个人账户开户及综合服务协议书》中约定,潘某必须妥善保管用户名、各类相关密码、银行卡卡号、存折账号、动态口令及客户安全证书等信息,潘某因未按照银行的提示妥善保管账户安全信息,将上述安全信息向他人透露致账户资金被他人转走,潘某具有重大过错;

第四,潘某提交了银行提供的银行转账电子回单及交易流水,能够客观真实反映潘某账户资金被转出189780元。潘某在查询到资金被转走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现银行未举出潘兴才与接收款项人有任何经济往来,与他人恶意串通的证据。

综上,再审法院认为,潘某和银行都存在过错,但潘某应主要责任,承担80%赔偿责任。

来源:颜回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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