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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新公司做电商美工,一推事要我做,工资才给6000多,在深圳宝安,单休,没包吃住,感觉好不划算,又要做电商平台详情页,还要做产品包装,说明书,宣传册等等,感觉事好多,刚入职的时候,人事还和我说这公司活不多,工作量不会很饱和,结果完全相反,原本公司也有一位女同事做这方面的设计,但是看到我入职以后,什么都推给我做了,我再忙她也不管了。
电商详情页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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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设计 | 详情页建模
去年11-12月商用电商详情页合集。整理下电脑文件,去年年底时完成上线,现实整体销量不错。这一年遇到过许多不错的人,在稳定的环境里慢慢成长,也学会了看看晨曦日落,总的来说还是不错的一年,感谢各位。(设计师:嘉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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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P 电商云 Product-loading.service.ts 的实现】Spartacus 从后端请求商品数据时,返回的payload往往非常大,可能在多个地方都需要用到,比如商品轮播、商品详情页等。但是,并非所有这些地方都需要完整的有效负载。通过将有效负载分解成我们称为范围的片段,您可以指定每个特定情况实际需要有效负载的哪一部分。网页链接
【姚女士网购电脑遇假货,因产品详情页注明“假一赔十”,于是提出十倍赔偿。不料客服只肯退货退款,却拒绝赔偿】
姚女士通过某电商平台自季某开设的“联想笔记本自营店”,购买了笔记本电脑一台,支付价款12799元。收到货后,姚女士发现涉案商品封条已开封,将其拿到联想产品授权服务中心验货,结果为:该笔记本电脑非原厂原装。
姚女士联系店铺客服,要求十倍赔偿,客服表示系发错货物造成,可以退货退款,但拒绝赔偿。姚女士便将经营者季某告到槐荫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合同,退还价款12799元;支付赔偿款127990元。
庭审中,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店铺详情、交易详情、授权证明、快递单号、开箱视频、检测报告等证据。被告提交了经销商订货单、购销合同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
经过质证,审理查明:该店铺系季某开设,原被告构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经权威机构验货,该电脑确非原厂原装。虽然被告对原告提交的检修记录单的真实性有异议,但其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故异议不能成立。被告提交经销商订货单等证据,欲证明其出售给原告的笔记本电脑系通过合法渠道购进,并非假货,但上述证据与待证事项之间缺乏关联性。另查明:购买前,客服承诺“机器都是保真保新的,支持验机,假一赔十”,产品详情页中也注明“正品保证,假一赔十”。
综上,法院认为,被告作为经营者,销售给原告的商品与描述不符,存在欺诈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应当按照消费者姚女士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但被告经营店铺的客服及商品详情页都明示“假一赔十”,系向消费者承诺十倍的赔偿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相关法定赔偿标准,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按照承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全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帝王条款”,商品交易更应遵循诚信原则。商家本身并无必须做出“假一赔十”承诺的义务,但其为了赢得顾客信任,促使成交,自愿承诺“假一赔十”增加自身义务,该行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角度而言,承诺“假一赔十”法律效力的确立,有助于对商家形成制约,避免其夸大产品性能、质量,促进诚信经营,维护交易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十条
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其向消费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相关法定赔偿标准,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按照承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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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李立宇 来源 | 槐荫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