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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

时间:2019-09-18 21:5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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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

一、编号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深圳特别行政区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二、适用范围

1、本条例所称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活动,是指任何形式的车辆在公路、步行街、人行通道及其他指定的公共交通空间中行驶或经营活动,以及其他可能危害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活动,但不包括水上交通。

2、本条例所称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指任何形式的车辆和人员在公共道路上,出现的破坏道路交通秩序,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以及其他妨碍正常安全行车的行为。

三、违法行为及其处罚

1、穿越红绿灯、变道、超车、鸣笛驾驶的行为:警告,有漏罚处罚的,罚款100元。

2、未经许可改装车辆的行为:罚款200元。

3、驾驶喝酒或者非法服用药物,影响驾驶能力和安全行驶的行为:警告,有漏罚处罚的,罚款500元。

4、驾驶时无证、无牌、无证书、无通行证等不符合法定资格的行为:警告,有漏罚处罚的,罚款200元,并责令改正。

5、无证驾驶且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为:罚款500元以上,并处警告或者拘留3日若干,提请有关部门采取机动车安全措施。

6、拒不接受交通警察查处或者拒绝接受认罚作证的行为:处以罚款100元以上,并责令改正。

7、危险驾驶及其他违法行为:扣留机动车,并处以罚款金额不限,提请有关部门采取安全措施。

四、法律效力

本条例所规定的全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依法享有司法效力。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犯罪行为,犯罪人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一)总则

1、为规范道路交通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条例》、《深圳城市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2、本条例适用于深圳经济特区的城市公共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处罚,涉及国家界线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处罚,适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市车辆管理所依据本条例,根据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实际,拟定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标准及处罚标准,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经市政府同意后发布执行。

(二)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深圳特区道路交通条例》等有关规定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2、坚持使用车辆按照法律法规、违者受罚的原则,依法宣传、教育和惩戒交通违法行为,努力减少交通事故和损坏交通秩序。

(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深圳特区道路交通条例》等法规规定的行为,如驾驶机动车不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要求出示驾驶证、机动车号牌,违反禁止标志、指示标志的指示、不安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器具,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超载及违章行驶等行为。

2、驾驶机动车在设置电子拍照设施拍摄范围内违反交通管理规定行为,如违规通过红灯或者违反规定停车的行为。

3、未参加道路交通安全培训的人员驾驶的行为,未登记及乘坐者不按照交通安全法规出示身份证明的行为。

4、严重破坏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的行为,拒绝赔偿或者只赔偿一部分的行为。

5、未依照国家规定或者深圳市规定出示有效的道路交通安全证明的行为。

(四)违法行为处罚

1、通过高技术手段进行监控抓拍,当事人拒不接受抓拍结果和违法认定的,可以向交警部门申请复查。

2、对交通违法行为应根据处罚的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深圳特区道路交通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采取罚款、口头警告或者书面警告、记违章、取消或者暂扣驾驶证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驾驶,暂停注册登记,拒不服从的,以拒不服从行政处罚为由,强制执行行政处罚。

3、对未出示驾驶证和运载货物超重的,可以除外罚款外,责令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将驾驶证和货物净重调整到相应的标准。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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