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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学校考研往年真题犯法么 网上卖的考研真题是真的吗

时间:2019-03-06 12:0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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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学校考研往年真题犯法么 网上卖的考研真题是真的吗

#证券公司员工代替客户考研被抓# 【全社会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机会和秩序#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为了拉客户购买证券以提升销售业绩,95后的中信证券大连分公司员工李某某代替80后客户兴某某参加全国研究生招生考试,李某某被当场抓获。最终,替考的李某某被判处管制一年,原本的考生兴某某被判处管制十个月。

因此,不论找人替考,还是代替他人考试等行为,不仅是严重的道德污点,而且很有可能构成犯罪,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代替考试罪属于行为犯,也就是说,无论作弊、替考最终是否成功,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就可以成立犯罪既遂。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那么,有哪些国家考试被列入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的适用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具体包括了以下四大类:(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考试作弊如何判罚量刑#

对待替考和考试作弊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零容忍。因为这不但是对莘莘学子勤恳深耕的不公,还严重破坏了考试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的公平正义,更是对国家法律和司法权威的蔑视和挑衅。

因此,全社会应当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机会和考试秩序,为考生们的梦想助力护航,让真正优秀的人才脱颖而出。考研初试即将来临,报报提前预祝广大考生,一次“上岸”,金榜题名!(何雨潇)

【拍案 | 跨省组织考试作弊,提起公诉27人一审宣判】11月30日,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公安部挂牌督办的周某某、党某某等27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组织考试作弊案一审公开宣判。该案涉及江苏、湖北等五省作弊考生一百二十余人,并造成考前试题、答案在网络扩散至二千余人,社会影响恶劣,严重侵犯社会秩序、侵犯考生合法权益。点击链接查看详情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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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当中债的发生原因包含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四种类型。不当得利作为历年事业单位考试重点,侧重以案例的方式考察不当得利的构成条件,那么不当得利究竟如何认定呢?接下来我将帮助大家梳理一下构成要件。

一、构成要件

1.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不当得利既没有法律规定的依据,也没有合同约定的根据,比如甲乙俩人同时在山上放羊,傍晚时分甲回到家中突然发现自己家羊圈里多了两头羊,那么对这多余的两头羊并没有法律规定应当得到,也不是买卖合同中合法购买,甲应当将这两头羊返还给乙。

2.一方获得利益

获得利益最常见的是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增加,积极增加是指财产数额的直接增多。比如超市收银人员因疏忽大意多找了顾客一笔钱,那么顾客的财产直接就增多了。当然获得利益也有消极的财产增加,消极增加是指应减少的财产而没有减少。比如你在商场购物使用信用卡消费后,本该划扣你200元,而实际上没有扣除,这种情形就属于财产的消极增加。

3.他方受到损失

他方财产受到损失,即自己能感觉到财产明显减少,比如张三给房东转租金的时候不小心转给了同租室友李四,张三的财产就会突然减少。如果说仅有一方受有财产上的利益,而未给他人带来任何损失,那就不成立不当得利。比如政府投资兴建了地铁,附近甲的房屋突然价值剧增,甲获得利益但未给他人带来任何损失,那么对于甲而言不成立不当得利,这是常见的反射利益。

4.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

一方获得利益是建立在他方损失的基础上,这就是损人利己的行为。比如因银行ATM机故障多支出1万元给张三,张三获得利益来自银行的直接损失,因而存在实际意义的直接因果关系。

二、牛刀小试

【试题练习】(单选)下列哪一情形产生了不当得利之债:

A.子女向父母给付赡养费

B.商场售货员因失误多收价款

C.甲向乙支付因前晚打麻将输掉的2000元现金

D.债务人主动清偿未到期的债务

【中公解析】B。解析:赡养费是成年子女应尽的义务,不属于不当得利,选项A错误。售货员多收价款商场得利而顾客损失,有因果关系,属于不当得利,选项B正确。赌博是违法行为,应由公安机关没收赌资,不属于不当得利,选项C错误。债务人依据借款合同主动还钱,尽管债务未到期,但也有还的义务,债务人主动放弃时效,不属于不当得利,选项D错误。故本题答案为B。

法律知识的储备和平时的积累息息相关,做题的方法技巧和反复的练习密不可分。最后希望大家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取得佳绩。

上个月,上海中考结束后,网上开始流传数学试题泄露,如今,上海警方已基本查明试题泄露的基本情况,并发布了《警情通报》。原来,竟是在印务车间负责人周某,为了“报恩”,将试卷偷出交给“恩人”蔡某。#警方通报上海中考数学试题泄露#

蔡某因为抄错题目,导致两道题未能解除,遂向他人求助,由此造成其中两道题在一定范围内传播。目前,周某、蔡某已被逮捕,蔡某的丈夫孙某被取保候审。

人有感恩之心是非常可贵的,但是,报恩也是要有底线的,并不是为了报恩就什么事都可以干,至少应当守住法律这一条红线。

考试,首先应当是公平的,如果有人在事先知晓题目之后再去参加考试,这对其他考生来讲,是极不公平的,所以,泄露试题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考试的公平性,不论是升学考试还是职业考试,都是如此。

周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呢?我想,没有疑问的是,中考试题属于国家秘密,周某的行为无疑造成了国家秘密的泄露。根据《刑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

乍看之下,周某并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似乎不构成此罪。但《刑法》同时也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酌情处罚。所以,周某的行为也应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论处。

而蔡某和孙某呢,他们明知中考试题属于国家秘密,但为了女儿能考个好成绩,仍然利用他们与周某的良好关系,非法获取中考试题,所以,他们的行为已经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中考也好,高考也好,关乎着每个考生的前程,考试的公平性不容破坏。好的成绩,靠的是平时的努力和积累,家长要做的,是引导孩子平时用功学习,而不是以违法犯罪的手段,帮孩子取得好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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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试热点:守护文物,守护中华文明的历史印记

模拟试题 :近日,一篇关于古代建筑的调查报道引发不小的讨论,报道中谈到很多散落在各地的古建筑被四处倒卖,有的当地村支书甚至成为“卖家”,有造古城诉求的地方政府成“买家”。于是不少古建被在异地重塑。对此,你怎么看?

参考答案:中华文明有五千年的历史,但随着朝代的更迭,很多文物被损毁,很多文物被丢失,留下的都是代表时代印记的珍贵宝藏,但这些文物现在被四处倒卖,实在令人感到可惜,应该要坚决杜绝文物的倒卖,保护仅存的文物,保护历史文明。

文物之所以被倒卖,首先是因为不法商贩对文物经济价值的追求,利益的驱使。其次是民众对文物的历史价值了解甚少,保护文物需要厚实的历史知识,没有一定的知识储备,文物保护工作很难开展下去。再次,我们国家虽然对于文物倒卖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这方面的打击力度依然不够,监管也不到位,文物贩卖者的违法成本较低。

文物代表的是时代的印记,更是时代文化的传承,首先,文物不是一般商品,文物的倒卖很有可能会斩断历史文化的脉络,让考古以及历史研究失去很多有参考价值的物品。其次,文物在倒卖过程中经手人太多,如果做不好相应的保护,就会破坏文物产生残缺。最重要的是文物倒卖是一种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倒卖文物,公安部曾同多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坚决制止异地迁建传统建筑和依法打击盗卖构件行为的紧急通知》,明确坚决制止和依法打击传统建筑及构件被异地迁建、盗卖等行为。因此文物倒卖应该坚决遏制。

如何保护文物,杜绝文物的倒卖,是当下值得思考的问题,首先,文物局应该加强关于文物保护的宣传工作,让每个公民树立起保护文物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其次,文物局也应该加强对于文物倒卖的打击力度,定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减少文物倒卖行为。再次,文物保护工作不能只靠情怀,更重要的是用经济价值驱动普通民众保护文物的的热情,比如对于散落在民间的文物可以进行补贴或奖励。

#湖北考生考试时拍数学题传上网被查#一、高考作弊处罚有哪些

1、终止作弊考生的本场考试,取消本科目成绩

监考员如果发现了考生作弊,可以直接收缴的试卷和答题卡,并且向考点的主考官报告,而考生本场科目的考试成绩将会被直接作废。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2、未来三年不能参加高考

在高考中作弊被发现,在未来三年会禁止参加高考。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3、记入个人档案

从高中开始我们每一阶段的学习都会有一个总结性的报告放在我们个人的档案里,如果被发现作弊的话,是直接会被记入个人档案的,这个档案是要跟随自己的一生的,这样难免就会为自己的档案留下了一些污点,在以后的工作和学习中也会受到这个影响。并且现在作弊一旦被抓到会被当地但教育部门通报批评,而自己的名声在当地也会受到很大的影响,甚至影响的范围更大,一旦被记入个人档案之后,在以后的各项评优评先,推选党员的活动都不能参加,并且在一些选拔性考试的时候政审也将不会通过。

二、组织高考作弊处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在高考、研究生考试以及司法考试等4大类“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

(四)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

(五)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

(六)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公安机关严打高考助考违法犯罪#】公安部6月3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以来,公安机关侦破涉考刑事案件28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75名。涉案犯罪团伙大多利用互联网招揽考生使用无线器材实施作弊。在国家教育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向考生提供试题、答案,代替考试,出售、使用无线作弊器材等行为,均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同时,公安机关提醒广大考生及家长提高防范意识,切勿轻信网上各种“包过”“保过”“真题”的虚假信息,谨防上当受骗。(新华社)

【#严打6种涉考违法犯罪行为##组织高考作弊严重违法#】 据中国教育考试网,6月7日下午高考数学科目考试结束后,有网民发布数学全国乙卷、全国新高考I卷部分试卷图片,被疑泄露试题。教育部教育考试院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迅速侦查,现查明:涉数学全国乙卷事,系考中作弊,甘肃某考生违规携带手机进入考场,开考后拍摄试卷发至QQ群寻求解答未果。涉数学全国新高考I卷事,系恶意编辑“占坑帖”,以上情况不存在考前泄题。

广大考生和家长要增强法律意识,诚信考试,切勿心存侥幸。严打以下违法行为:①组织高考作弊,属于严重违法!②替考不是捷径,而是“绝境”!③心存侥幸带手机,考试作弊毁前程!④发布虚假广告宣传,贻误宝贵复习时间!⑤兜售“高考试卷答案”,属于诈骗行为!⑥散布传播“小道消息”,依法依约严肃处置!

河南一老师买设备帮人作弊,一分没赚到就被抓!5人“窃听天团”全落网

来源:潇湘晨报

11月15日,考生张某走进了河南省泌阳县招教人事代理考试的考场。开考后约二十分钟就被警察带走。

因为上一年没有考上,张某这次选择采取些“特殊手段”。考场外有一个“团体”正在忙碌:有人使用远距离无线网桥连接带入考场的无线路由器,通过专用器材在场外接收试卷照片,随后将试卷照片传送出去;通过拨打事先布置在考场周边的无线电发射装置上的电话号远程向考场内发送答案……

近日,5人组成的“窃听天团”被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因构成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均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其中,董某某拥有研究生学历,是驻马店一学校的老师。他被承诺如果事成可以分到5000元。为此,他前期投入了三四千元购买“装备”。然而“办完事”刚走出几公里就被抓获。

5人组成“窃听天团”考场外分工传答案,均于当天被抓

11月14日,也就是考试前的一晚,跟张某提前联系好的一名男子给了他一个颗粒状的耳机,如果考上了,张某将要给男子2万元的酬劳。

将接收器充电,放入耳朵内,耳机发出“嘀”的一声就代表可以使用了。

15日,考场外一群人在忙碌。在泌阳县人事代理招教考试思源学校考点,刘某和韩某某携带密拍及无线路由器等设备进入考场,密拍试卷后通过无线路由器向考场外传送试卷照片;徐某和董某某在考场外使用远距离无线网桥连接带入考场的无线路由器,通过专用器材在场外接收试卷照片,随后将试卷照片传送给张某某;张某某将试卷照片传出,由专人做题,答案得出后,通过拨打事先布置在考场周边的无线电发射装置上的电话号远程向考场内发送答案……

考试还没结束,包括张某在内的多名考生被带出考场。当天,考场外的5人全部被抓。

近日,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对他们提起公诉。法院认为,张某某、徐某、韩某某、刘某、董某某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为人事招教考试有偿组织作弊,密拍试卷后通过无线路由器向考场外传送试卷照片,造成了试题外泄的严重后果。

5人行为构成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其他人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研究生为挣五千先花三四千买设备,一分没赚到就被抓

董某某是五人中唯一拥有研究生学历的人,此前一直是驻马店一学校的体育老师。

事发前一个月左右,徐某来驻马店时带来一套设备,有一个接收器、类似路由器的发射器和一个微型照相机,“他说这是可以接收发送考试试卷作弊用的,可以挣钱。”

一周前,对方让他借一辆车,一起去学校旁边“做事”。得知是让他在他人考试时接收试卷的图片再发给其他人,“我感觉这是违法的事情,我不想去,他说可以给我5000元好处费。”

他事先考察了周边的地形,并安排好相关事宜,考试当天他做完自己的事准备回驻马店,刚走了四五公里,还没有出泌阳县就被抓。

值得一提的是,这次的设备中有一套是董某某自己网购的,花了三四千元。团队中有人告诉他,如果以后有人需要作弊了,可以带着他一起用这些设备,并每次可以给他5000元钱。

除了这次组织考试作弊,董某某还曾两次用过这些设备,但都因设备连接出故障没有作弊成功,“现在出事了,我也没得到这些钱。”

据悉,董某某所在学校已于对其解除聘用合同。

潇湘晨报记者骆一歌 实习生李汶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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