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男子深夜爬上窗台想要偷东西,被房主发现后用扫帚击打,导致他坠亡。男子的家人将房主告到法院,要求280,000元的赔偿金。
杨女士从学校毕业后就留在这个城市打拼,由于是刚刚工作没有什么钱,杨女士租的是一房一厅,虽然房租较便宜,但是周围的房屋经常发生偷东西事件,让杨女士不时担心自己的家居安 全。
事发的当天,杨女士睡不着,到了半夜仍未能入睡,就在这个时候就听到阳台有声音,杨女士心里咯噔一跳,难道是进小偷了?
杨女士虽然内心害怕,但是还是下意识地抓起家里的扫帚,走到窗台上一看,果然,小偷刘某是想要撬开窗台入屋子里面偷东西。
刘某被杨女士抓了个现行之后,见杨女士是个女的,根本没在怕,还对杨女士大声说:“你给我老实点,否则我弄死你。”
杨女士自己一个人在家,遇到这样的事本来已经很害怕,还听到刘某这样说,更加吓得魂飞魄散,于是她连忙用手中的扫帚用力向着刘某乱砸。
刘某身在半空,对杨女士的乱砸躲闪不及,从楼上摔了下来。杨女士知道刘某摔下去后,不敢往下看,连忙关好了窗户,缓了一下打电话给警方。
随后,刘某的家人要求杨女士支付280,000元的赔偿金,并对其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刘某的行为无疑构成了盗窃罪(未遂),因其已死,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个独居的女性,半夜遇到小偷已经是很害怕,被小偷发现后,小偷不仅没有收敛,还威胁杨女士,这种慌乱的情况下,杨女士又怎能作出十分准确的判断呢?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上,又如何评定杨女士的行为呢?
在法律实践中,有三个观点:
观点一,杨女士的行为构成了正当防卫。
而正当防卫则是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刘某爬上杨女士的窗台,意图盗窃,同时还对其进行恐吓,这种行为已触犯了她的正当权利,因此,她为了防止自己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对刘某实施防卫。
从现场的情况来看,这是一个女孩在晚上发现自己家有小偷,在受到威胁有生命危险的情况下,拿着扫帚去打小偷,这是很正常的事情。
因此,尽管杨女士的自卫行为导致了刘某的死亡,但她采取的具体防卫措施与社会大众的认识是一致的,故该行为构成了正当防卫。
观点二,杨女士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是因为刘某在本案中虽犯下了严重的过失,但罪不至死。
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杨女士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及时报警,而是对刘某故意伤害其身体。杨女士很清楚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刘某的意外死亡,她想要或纵容这样的后果发生,主观上是有具有伤害刘某的故意。
另外,从因果关系来看,假如杨女士没有用扫帚砸刘某,刘某也不会从阳台摔下来,刘某的死与其行为有事实的因果联系,因此,杨女士应当承担责任。
杨女士的犯罪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观点三,杨女士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这一说法的依据是:从当时的情况来看,杨女士完全有能力对其进行防卫。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形。
但因刘某仍在窗户外,故对其人身及财产的侵害相对较轻。所以,杨女士无法对他进行无限防卫,即使他是一个小偷,他的人权也会得到法律的保障。
杨女士的防卫行为导致刘某的死亡,其防卫行为显然超出了必要的限度,构成了严重的损害,构成防卫过当。
鉴于杨女士对刘某的死亡结果存在过失心理,故应当认定其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最终,法院审理后鉴于刘某存在重大的过失,加上杨女士的有自首情节,判决杨女士三年有期徒刑,缓刑四年,同时驳回了刘某的家人28万元的赔偿,出于人道主义原因,须支付10000元的丧葬费。
湖南长沙,中介给房东李先生推荐了一位年轻貌美的女子做租客。李先生第一眼看到女子时,觉得她眉清目秀、干干净净的,所以很放心地把房子租给了她。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合同,每月4800元的房租,付二压一。
谁知女子刚租满2个月,就提出要退房。而且她还要求李先生宽限一个星期给她搬家,李先生果断拒绝了。女子见李先生不同意,就不交房租,强制退了房。无奈之下,李先生只得提前收房。可当李先生准备验收房子时,屋内的景象让他傻了眼。
租出去的时候,房子是干干净净的,家具都是完好的,可现在屋内的餐桌上、厨房的水池里都是垃圾。另外,冰箱里全是鸡蛋液。
当然这些都还算好清理的,最让李先生气愤的是,电视机和空调都被人灌了水,洗衣机和卧室空调的电线被人给剪断了。
李先生觉得自己并没有为难女子,可为什么她会如此报复自己?目前,李先生已决定,如果女子不主动联系自己,接下来将走法律途径维权。(来源:帮女郎一帮到底)
别说李先生看走了眼,我第一眼看到女子的照片,也很难与“邋遢”一词挂钩,只能说人不可貌相。
1、就本次事件来说,李先生与女子签订了租赁合同,那么李先生就应当保障家具、家电的完好,而女子应当合理使用家具、家电。
可是女子不仅没有正确使用家电,还故意破坏家电。剪掉洗衣机和空调电源线,给电视机和空调灌水,这样的行为显然不是正常使用家用电器的行为。
我国《民法典》第711条明确规定,承租人未能正确使用租赁物,导致租赁物受损的,出租人可以请求赔偿并解除合同。
因此,李先生有权向女子索要故意损坏家电的损失。
2、另外,女子当初签订的是1年期的租赁合同,李先生并没强迫、胁迫她签,双方是自愿的。既然如此,女子就应当遵守契约精神。可现在女子要求提前退租,这就属于违约行为。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由于女子压了一个月的房租作为押金给房东,而一般情况下,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就是这一个月的押金,故李先生可以扣下女孩的押金,作为违约损失。
综上,李先生有权扣下女孩的押金,并要求女子赔偿破坏家电的损失。
3、值得注意的是,女子虽然有家电的使用权,但她没有所有权。女孩故意毁坏李先生的家电,就要承担法律后果。
从法律上来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一般会有两种处罚:治安处罚和刑事处罚。而到底适用哪种处罚,就要看女子所损毁的财物,是否达到了5000元以上。
这里需要注意一下,这个损失并不是维修了多少钱就是多少钱。因为,不同的维修师傅报价可能会不同。因此,这个损失是需要经过鉴定的,会有一个市场均价。
如果损失达到了5000元以上的,女子将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刑事处罚。如果损失未达到5000元的,可视情节轻重,处5~10日,或10~15日的治安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4、最后,我们建议李先生先报警,由警方出面,女子就不敢玩失踪了。之后如果女子愿意赔偿,且李先生也表示不再追究的,警方也可以考虑对女子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