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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家具厂招聘 山东实木家具厂木工招聘

时间:2020-07-29 15:4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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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上有一种鸟,它生命中最灿烂的时刻也是最痛苦的时刻,最辉煌的时刻也是生命的最后一刻,它便是荆棘鸟。荆棘鸟生下来便有一个使命,寻找一棵属于自己的荆棘冲上去,荆棘刺进荆棘鸟的身体,它便发出第一声叫声,也是最后一声叫声,是世上最美的声音。荆棘鸟没有孔雀般美丽的羽毛,没有的百灵般清翠的歌喉,却有一种少有的坚持与执著,执著于梦想,执著于使命,执著于对属于自己的荆刺的追求。

@山东凤来家居有限公司:传说在阿根廷有一种鸟叫荆棘鸟,这种鸟是没有脚的,它的一生只能够一直飞呀飞,飞累了就在风里面睡觉,这种鸟一辈子只能下地一次,一辈子生活在荆棘中,一辈子只能歌唱一次,那一次就是它死亡的时候。#全屋定制工厂 #145多层板 #实力源头厂家 #凤来家居 #全屋定制板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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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卷指导案例46号 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诉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4月1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 商标侵权 不正当竞争 商品通用名称

裁判要点

判断具有地域性特点的商品通用名称,应当注意从以下方面综合分析:(1)该名称在某一地区或领域约定俗成,长期普遍使用并为相关公众认可;(2)该名称所指代的商品生产工艺经某一地区或领域群众长期共同劳动实践而形成;(3)该名称所指代的商品生产原料在某一地区或领域普遍生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

基本案情

原告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锦公司)诉称:被告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鄄城鲁锦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礼之邦公司)大量生产、销售标有“魯锦”字样的魯锦产品,侵犯其“鲁锦”注册商标专用权。鄄城鲁锦公司企业名称中含有原告的“鲁锦”注册商标字样,误导消费者,构成不正当竞争。“鲁锦”不是通用名称。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侵犯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

被告鄄城鲁锦公司辩称:原告鲁锦公司注册成立前及鲁锦商标注册完成前,“鲁锦”已成为通用名称。按照有关规定,其属于“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礼之邦公司一审未作答辩,二审上诉称:“鲁锦”是鲁西南一带民间纯棉手工纺织品的通用名称,不知道“鲁锦”是鲁锦公司的注册商标,接到诉状后已停止相关使用行为,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鲁锦公司的前身嘉祥县瑞锦民间工艺品厂于1999年12月21日取得 注册号为第1345914号的“鲁锦”文字商标,有效期为1999年12月21日至12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类。鲁锦公司又于2001年11月14日取得注册号为第1665032 号的“Lj+LUJIN”的组合商标,有效期为2001年11月14日至11 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的“纺织物、棉织品、内衣用织物、纱布、纺织品、毛巾布、无纺布、浴巾、床单、纺织品家具罩等”。嘉祥县瑞锦民间工艺品厂于2001年2月9日更名为嘉祥县鲁锦实业有限公司,后于6月11日更名为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

年3月,鲁锦公司从礼之邦鲁锦专卖店购买到由鄄城鲁锦公司生产的同鲁锦公司 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该商品上的标签(吊牌)、包装盒、包装袋及店堂门面上均带有“鲁锦”字样。在该店门面上“鲁锦”已被突出放大使用,其出具的发票上加盖的印章为礼之邦公司公章。

鄄城鲁锦公司于3月3日成立,在产品上使用的商标是“精一坊文字+图形”组合商标,该商标已申请注册,但尚未核准。9月,鄄城鲁锦公司申请撤销鲁锦公司已注册的第1345914号“鲁锦”商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已受理但未作出裁定。

一审法院根据鲁锦公司的申请,依法对鄄城鲁锦公司、礼之邦公司进行了证据保全,发 现二被告处存有大量同“鲁锦”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同类或者类似的商品。作为商品的名称或者商品装溃醒目突出使用,且包装袋上未标识生产商及其地址。

另查明:相关工具书及出版物也对“鲁锦”多有介绍,均认为“鲁锦”是山东民间手工织花棉布,以棉花为主要原料,手工织线、染色、织造,俗称“土布”或“手织布”,因此布色彩斑斓,似锦似绣,故称为“鲁锦”。

裁判结果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8月25日作出()济民五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一、鄄城鲁锦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第25类服装类系列商品上使用“鲁锦”作为其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消除其现存被控侵权产品上标明的“鲁锦”字样;礼之邦公司立即停止销售鄄城鲁锦公司生产的被控侵权商品。二、鄄城鲁锦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15日内赔偿鲁锦公司经济损失25万元;礼之邦公司赔偿鲁锦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三、鄄城鲁锦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30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包含“鲁锦”文字;礼之邦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消除店堂门面上的“鲁锦”字样。宣判后,鄄城鲁锦公司与礼之邦公司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8月5日作出()鲁民三终字第 34号民事判决:撤销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济民五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驳回鲁锦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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