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淋病治疗费用 淋病治疗费用大概是多少钱北京市

时间:2023-12-30 06:0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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淋病治疗费用 淋病治疗费用大概是多少钱北京市

四川隔离收费!被全国通报整改!

国家卫健委通报:四川省南充市隔离场所存在乱象,严重违反九个严禁的相关要求。要求立即整改,不再发生。相关单位将督促整改,仍不落实到位的,将严肃问责;这是卫健委首次就相关问题强烈发声。目前全国各省市强制隔离几乎是免费的,包括隔离期间的一日三餐和核酸检测的费用。只有那些不服从安排,导致传播风险被隔离的人才会被起诉。这笔费用在各地也是一笔巨大的支出。目前唯一的办法就是尽快战胜疫情。大家一定要积极配合,共同努力。加油!

防疫妙招

1.对于传染性强、死亡率高的传染病,如霍乱、鼠疫、狂犬病等,应避免与染病患者和染病动物接触;

2.对于由患者飞沫和鼻咽分泌物经呼吸道传播的疾病,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麻疹、白喉、百日咳、结核病等。,呼吸道要隔离,日常戴口罩,减少飞沫传播;

3.对于伤寒、菌痢、甲肝等由患者排泄物或二次污染食品、用具直接传播的传染病,应注意避免接触感染者使用的排泄物、物品;

4.对于传染病,如乙型肝炎、丙型肝炎、艾滋病、钩端螺旋体病等因直接或间接接触受感染的血液和体液而引起的疾病,应注意避免接触感染者的血液,尤其是当皮肤暴露部分有损伤时;

5.对于破伤风、炭疽、梅毒、淋病、皮肤真菌感染等因病原体从体表或感染部位排出,以及其他直接或间接与受损皮肤或粘膜接触而引起的传染病,应注意避免与感染者发生性关系,避免接触感染者的体液和被污染的物品;

6.用于昆虫传播的传染病,如日本脑炎、疟疾、斑疹伤寒、回归热、丝虫病等。,应进行昆虫隔离。房间内要设置纱窗、纱门,防止蚊、蝇、螨、虱、蚤。

7.日常注意营养和体育锻炼可以提高机体的非特异性免疫力。在传染病流行期间,对有职业感染的高危人群,应及时给予预防措施,如接种疫苗。#四川#

这对90后夫妻思想还真是开放,夫妻双双齐上阵!

黑龙江,齐齐哈尔。李某某、王某是一对90后夫妻,李某某出生于1990年,是某县人民医院药房工作人员,其妻王某比他小两岁,无固定职业,夫妻俩因聚众淫乱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来源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李某某年纪不大,但却很爱玩,经常在网上浏览一些不良信息,而且还有一种被“绿”情结,可能也是一种心理疾病,非如此,不能提起兴致。李某某将自己的想法告诉了妻子王某,开始她还不肯,但经不住李某某的劝说,也就同意了,并很快积极投身参与其中。

因为地方小,害怕遇到熟人,双方都会尴尬,于是李某某化名在网络上联系潜在的活动对象,先是验证对方身份信息,查看对方照片,并让妻子王某把关,王某相中了才会有进一步的联系。由于在医院工作,他对对方身体是否健康也比较在意,要求对方提供体检报告,以证明没有梅毒、淋病、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

在被抓获前,李某某与王某一共组织了十次聚众淫乱活动,但由于参加的人都是在网上找的,一般只联系一次,活动之后,互相就不再联系,所以时间一长,也就忘记对方是什么人了,最终有据可查的聚众淫乱活动有三次:

1.7、8月份的一天,李某某、王某在网上联系到了男子王某,三人相约在大庆市让路区香港街附近一家宾馆内发生了聚众淫乱活动。

2.5月的一天下午,李某某、王某在网上联系到男子赵某,三人相约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某公寓酒店房间内发生聚众淫乱活动。从开始组织时的生疏,到慢慢地得心应手,李某某又觉得自己有点吃亏,但又不好直接说收费,害怕将人吓跑,于是就想了一个名词“活动经费”,以此为名义收取点费用,这一次他就收了赵某1000元的活动经费。

3.5月的一天晚上,李某某、王某在网上联系到了两名男子朱某、耿某,四人相约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某公寓酒店房间内发生聚众淫乱活动。这一次,李某某又以活动经费的名义各收取二人1500元。

由此可以看出,一开始李某某仅是为了寻求感官刺激,后来发现这也是一条生财之路,既能满足自己的不良嗜好,又能赚些钱,真是一举两得,所以李某某夫妻频频组织这样的活动。

被抓获后,二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没有辩解。但二人的辩护律师认为二人具有自首情节,提出二人子女还小,只有两周岁,离不开母亲的照顾,另外王某起初不愿参加这样的活动,是李某极力劝说才参与的,是从犯,因此请求判处二人缓刑。

不过法院认为,二人是在淫乱活动现场被抓,不属于主动投案,构不成自首。对于王某是从犯的辩解,法院也不认可。王某不仅积极参加淫乱活动,而且亲自参与挑选活动对象,并对李某某收费一事也是持默许态度,应该认定为主犯。不过考虑到其孩子还小,确实离不开母亲的照顾,因此最终法院以聚众淫乱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门票2百看病2千 水上乐园有多脏# 夏日酷暑难耐,人们乐于嬉水纳凉,水上乐园人满为患,大人小孩,哪哪都是人。

一网友,也去水上乐园凑热闹,进门,门票2百,也不算太贵!下水,嬉戏,要多爽有多爽,暑热暂时远离。玩的时候好好的,可回去了,问题却来了,身体不爽,上医院看医生,花费2千。

医生说水上乐园的水太脏了,下水的人很容易染上各种疾病。乐园里的水看似干净,其实肮脏无比,嬉水的人带有各种各样的病菌,脚气、皮肤病什么的,甚至还有淋病,还有不懂事的在水中大小便,加上自然的因素,如枯枝落叶粉尘及昆虫什么的,总之,乐园的水即使经常消毒,水中也在不少致病毒菌。

精明的人都知道,淋浴比坐浴卫生。同理,泳池的水也没自然的流水干净。

玩水,还是要长个心眼,不安全的地方不玩!水不大干净的地方,也不要玩!人越多,水越脏!

尤其女孩子更要注意!女孩子更容易染上疾病。

男孩子出门也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男子街头宿醉被流浪汉带到宾馆侵犯

事发广东深圳,男子王某是一个流浪汉,平时没有固定住所,偶尔打打短工,大部分时间都在四处流浪,加上私生活混乱,王某还患有严重的性病。

某晚,王某正在街上溜达,看到一名男子躺在地上,王某走上前去查看,发现男子是因为酒醉在街边昏睡过去。王某看到男子长相清秀,顿时心生邪念。

王某朝男子叫唤了几声,但是男子睡得太沉了,一点反应都没有,这下王某大胆起来,开始实施自己的想法。

王某扶着醉醺醺的男子来到一家宾馆,花了200元开了一间房间。进入房间后,王某迅速将男子扶到床上,开始猥亵男子。按照王某事后的供述,王某当时打算进一步性侵男子,就当王某准备进行下一步动作时,男子逐渐清醒过来。男子发现披头散发的王某正在侵犯自己,酒都吓醒了一半,男子一把将王某推开,冲出房间,来到前台,拨打了报警电话。

民警很快来到宾馆,将王某和男子带回调查。

到案后,王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可是当得知王某患有严重的性病时,男子不淡定了,连忙赶到医院进行检查治疗等,总共花费了三千余元。

最终王某因强制猥亵罪被法院判处了有期徒刑两年,并赔偿男子医疗费用3370元。

天下之大,无奇不有呀。听说过女子街边醉酒被“捡尸”(友情提示:捡尸是犯罪行为,未经女性同意发生关系,是属于强奸,三年有期徒刑起步),男子居然也有这样的“待遇”,不过也同样构成犯罪了。

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王某假借男子醉酒的缘故,猥亵男子,属于法条规定中的其他方法,本罪保护的是他人(男性或者女性)的性自由权,具体包括忍受性权利的自愿选择,对性的厌恶感、羞耻感以及正常的性感情。

王某在未经男子的同意,对男子实施猥亵行为,已经侵犯了男子的性羞耻心,符合法律规定强制猥亵、侮辱罪,因此王某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幅度量刑。

有网友会疑问,王某明知自身患有性病,猥亵该男子,并且打算进一步侵犯该男子,是否构成传播性病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王某确实明知自己患有严重的性病,但是猥亵男子的行为能否解释为“卖淫、嫖娼的行为”这个需要我们讨论。

根据司法解释:卖淫、嫖娼行为是指不特定的同性之间或者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因此很难认定王某构成传播性病罪。如果王某的行为导致男子感染上性病,可以认定王某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不过一般的故意伤害罪是量刑基准是三年有期徒刑以下,与强制猥亵侮辱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法定刑更高,最后也应该是定为强制猥亵侮辱罪。

最后友情提醒一下,酒后一定要有人陪同,特别是女性,女性酒后被侵犯的事件发生了太多了,一次的意外可能毁了人的一生,也希望类似的事件不要再上演。

#普法行动##全国达人榜##深圳##深圳头条##广东#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我,@海盗船长马丁一起学习法律知识!

福建三明市,今年3月初,足浴店老板杨某与女技工华某、兰某商量,顾客有嫖娼需求,杨某平就介绍华某或兰某为顾客提供卖淫服务,并约定介绍成功一次抽成人民币50元或100元。16天时间里,杨某获利4410元。后,兰某经介绍在宾馆卖淫时被抓获。近日,杨某法院认定为构成介绍卖淫罪icon,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441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来源:潇湘晨报)

估计很多人看了这个新闻,会觉得有点奇怪,怎么只看到杨某被判刑,没看到华某、兰某被判了什么刑,是露掉了吗?

自然不是。

这是因为华某、兰某并没有构成犯罪。

在我国,卖淫和嫖娼都是治安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都应当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但如果没有特殊情节,比明知自己有性病,仍然从事卖淫活动的话,普通的卖淫行为并不会构成犯罪。

所以,虽然兰某是先被抓的,却只会被治安处罚,却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

不过,如果从事的是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活动的话,那就很容易构成犯罪了。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里的处罚还是很严重的,而且立案标准很低,包括以下几种情况就可以构成犯罪了:介绍卖淫两次以上的;介绍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介绍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故意介绍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如梅毒、淋病icon等;其它介绍卖淫且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这里的“介绍”他人卖淫,是指为卖淫人员与嫖客寻找对象,并在他们中间牵线搭桥的行为,即人们通常所说的“拉皮条”。

个人曾经接触过一个案子,是一个出租车司机,晚上跑车时拉过几个客人,把客人带到卖淫场所,收取了一定费用,最终被认定为构成介绍卖淫罪,追究了刑事责任。

事实上,只要介绍了卖淫,收不收钱都可以构成介绍卖淫罪。只是一般不收钱不好固定证据而已。

所以,对于这种行为一定要敬而远之,不要不小心卷进去,被追究刑事责任就晚了。

【福建女子与前男友开房后染性病,自重哦】

福建福州,2月15日小陈与男友相恋多年,俩人十分甜蜜。可后来男友却越来越渣,不仅要回订亲的礼金,给她心理造成巨大创伤,还让自己做了两次引流手术。

订完婚第二天,男友就跑到家里,威胁小陈的父母把礼金退给他。当时小陈恰好发了高烧,可他的男友仍然不依不饶,逼迫小陈去派出所协调。小陈这次有点心灰意冷,最后退给男友5万多块钱,留下了2万当作这些年的补偿了。

就在俩人分手后,男友还要求小陈在宾馆发生关系,小陈还因此染了性病。

【深圳律师伍卫军解读】

1、支付彩礼的目的为了结婚,因为双方最终没有走进婚姻的殿堂,彩礼是需要退还的,双方协商好5万彩礼退3万,且已实际履行,该事就过去了。

2、小陈你要自重哦,你是女孩,彩礼也退回给男方了,还同意与男孩开房发生性关系,这样做确实不妥。

3、男孩确实“渣”,只想吃免费的“午餐”。双方都一刀两断了,还约女孩开什么?你自己有病还与前女友“无套”发生性关系,至少给女孩支付全部治疗费用吧!

4、女孩感染的为HPV52,一般情况下HPV感染会引起宫颈病变的发生,但是长期、持续的感染。HPV52感染有可能会引起宫颈的病变的发生。

5、男孩不构成“传播性病罪”。根据《刑法》第360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传播性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性病患者实施卖淫嫖娼的行为。而本案中,不存在卖淫嫖娼行为,因此小陈无法请求司法机关追究男孩的刑事责任。

“说好的一整夜,她半夜就走了,我被骗了。”近日,浙江金华某派出所接到一男子报警,声称自己被女网友骗了,民警调查后,反而把报警的男子处罚了。

原来,该男子叫叶某,其口中所称的女网友黄某,其实是45岁的卖淫女,两人在网上约好在宾馆进行交易。

据男子自述,两人约定的是“整夜”,并且也支付了“包夜”的费用,可半夜的时候,黄某却说有事离开一会,之后一夜未回。

次日一早,该男子越想越气,觉得吃亏了,明明付的是包夜的钱,却只消费了半夜,于是一怒一下,报警举报黄某。

也实在是佩服该男子的智商和常识,难道他不知道嫖娼是违法的吗?这男子也是真狠,连自己都不放过。

更荒谬的还在后面,民警根据男子的报警,顺着线索查到,黄某当晚还和另一名男子金某发生交易,这也就是黄某半夜离开的原因

我们来分析一下黄某和也某的行为,看他们各自触犯了哪些法律?

首先,一般情况下,嫖娼属于违法行为。

嫖娼,是指二人及二人以上,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即非法的性交易,建立于金钱交易上的性关系。嫖娼在我国受到法律的禁止,属于违法行为,卖淫、嫖娼的,卖淫嫖娼更容易传染性病,乙肝,艾滋病,等各种疾病。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叶某的行为至少要受到治安处罚,面临拘留和罚款。

其次,在以下的特殊情况下,嫖娼属于犯罪行为:1、嫖宿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以强奸罪论处。2、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五千元以下罚金。

最终男子叶某和另外一名男子金某受到的是治安处罚,因嫖娼被依法行政拘留 10 日。女子黄某因卖淫被行政拘 留12 日并追缴违法所得 1100 元。

嫖娼行为从道德层面来看,也是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对于家庭、妻子、子女的伤害都比较大。

试想一下,本案中的则某和金某,如果两人有家庭,民警通知两人妻子自己的丈夫因为嫖娼被拘留,这对她们的伤害有多大,多破坏家庭和谐。

奉劝各位男同胞,千万不要为了一时的私欲,却把所有的后果都抛在脑后了,这种行为可以说就是相当把自己的前途给淹没掉,不仅会影响个人,也会影响家庭,更会影响子女的未来。

最后,希望大家能从本案例中吸取教训,千万不要铤而走险,破坏家庭和谐。

#是否一定要用科学来解释或证明中医#

中国医药,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漫长历史岁月,郎中药师们一代接一代,一点一滴积淀起来的智慧结晶,是中华民族祖传的至尊瑰宝,护佑着中华民族炎黄子孙世世代代健康!

乌呼哀哉,具有几千年历史的至尊瑰宝,时至近些年,却遭受无端的质疑,无奈的贬值冷落。

究其质疑冷落的原因,非常非常显然,就是金钱利益在作妖!医疗卫生行业实行产业化管理,明确了医院是以盈利绩效考核指标为经营目的的。实际上,医院通常在这种分门别类的绩效考核评价管理体系中,绝大多数医院内部,其账面上都嚇然显示,西医西药,是盈利最多最大的赢利项,而中医则少有盈利。于是乎,几乎是所有医疗卫生机构,不鸣(明)则宣,相继都悄悄地不约而同,逐渐冷落了中医中药!

冷落的理由,非常明显,西医西药赚钱,并且还可以赚大钱。甚至可骗钱,骗大钱也很容易,按照医院医生掩耳盗铃自欺欺人的思维惯性,既使是暴利收患者的钱,也不容易显山露水,"心安理得,合理合法"。

于是,病人一入院,在门诊就要求做血常规、X光、B超、心电图、脑电图、CT,甚至核磁共振,等等,一系列的检查化验。病还没治,光检查产生费用,就少则数百,多则数千,甚至过万!然后,根据病情及检查"结果",开出来的针剂药剂,少则几十,多则几百几千!

而中医中药呢,但凡医生传统的看病方式方法,则都是问闻望诊,听心把脉(现在也许会开类似西医的许多仪器检查项目内容),门诊看病诊断,传统的是无须花钱的,既然花钱也很少的。医生诊断后,其开据的药,太多是药典里传统的中药材,有价比值可依,相对都是非常便宜。在整过中医传统寻医问药的治疗过程中,可以说既传统又规范,且费用少,药品副作用也少。

其实,医疗卫生机构,就是要有悬壶济世的医德医风,治病救人要实行人道主义,看病施治。关于什么病,用什么方法治疗合理妥当,不要说什么医师、专家,就是普通人都知道。内外科手术,用西医好,慢性病调理治疗中医好。

说中医中药是瑰宝,其理由是非常明显充足的。中医中药不单是能治病,更重要的是还能调理身体机能,强身健体,提高免疫力,保健防病。治病更是行之有效,甚至特效,比如民间祖传治疗跌打损伤、蛇伤、烧伤、狂犬病、甲沟炎、无名肿毒、风寒风湿、淋病、痢疾、腹泻、肝炎、不孕不育,等等。许多传统病,民间郎中用单方秘方治疗,几乎是药到病除,疗效是非常非常显著,且病人痛苦、费用非常少!

为了挣够一天的饭钱,一个65岁老太盯上年轻小伙,她上前轻声询问:“要和我谈恋爱吗?我收费不贵,会好好待你的。”小伙急切地答应了,随老太去了宾馆。但小伙不愿接受“服务”,他是个记者,来宾馆只是想采访老太,为何要出来做这行,难道老年人的生活,真的已经陷入此等困境了吗?

老太很生气,觉得小伙戏耍了她,离开宾馆继续去公园站街,和一个老头用眼神交流达成了“共识”,她不贪心,赚够一天的生活费就停。

这天,老太觉得身体有些不舒服,去医院检查,结果得了淋病,老太一点也不意外,从做这行开始,她就知道有这么一天。

这时,一个菲律宾女人和医生大吵大闹,她几年前怀上了医生的孩子,医生却不负责。情急之下,女人拿剪刀刺向了医生。

保安很快赶来,把女人拖到楼下,女人朝一个几岁的小男孩大喊:“快跑!”男孩就是女人和医生的儿子。

男孩跑得太快,差点被车撞到,老太不放心,一路跟着男孩,把男孩带回家,给他做了吃的。男孩很信任老太,但他们语言不通,只能用肢体交流。

老太出去工作时,便把男孩托给邻居照顾。有时邻居不在家,老太就带着男孩上班,有生意时就让他在宾馆前台等候。

回家后,邻居给老太看报纸,那个菲律宾女人,也就是男孩的妈妈因为故意伤人,被送到监狱了。老太去监狱看望男孩的妈妈,决定继续照顾男孩。

老太连自己都养不活,却依旧无法舍弃这个和自己无关的孩子。

这天,老太复查回来时遇到同行,同行夺过她的检查报告,在公园到处宣扬老太得了淋病。两人当街大吵一架,但经过同行这么一闹,老太在公园也待不下去了,只能去别处谋生。

但很多老头听完她的“介绍”,知道她是个卖身的老女人,都对她一脸鄙夷,甚至破口大骂。之前那个年轻的记者又过来采访了,表示会给一定的费用,老太见生意不好,只好答应了。

面对记者的询问,她只说她不想扫大街,女人干这个来钱快。

老太的朋友老张找到她,说她之前的一个熟客现在住院了,那个熟客是个局长,对老太很好。老太去看望他,发现局长生活不能自理,曾经那么爱干净的人,现在身上散发着臭味。

局长老了,他的家人只愿意给钱,不愿意陪伴照顾他,他觉得活着也没意思,苦苦哀求老太给他买一瓶农药。

老太当然不忍心,也很心疼局长,但她还是照做了,或许对于一生骄傲的局长来说,这样没有尊严地活着的每一天,也同死亡无异。

老张痛惜局长的遭遇,两个老人来酒店喝酒,说了很多知心话。

老太说,他年轻时在美国做过“洋小姐”,和一个黑人士兵有过孩子,但迫于生活压力,她把孩子扔在了孤儿院门口。

老张求老太帮忙,他的妻儿都死了,自己无儿无女,不想再独活于世。老张让老太给他买了一瓶安眠药,说一个人死太悲凉,求老太吃下一颗,在他身边睡一觉。

老太吃了一颗,老张把剩下的安眠药全部吞了进去。第二天一早,老张停止了呼吸,留给老太一个信封,里面有一百万韩元。

老太抽了几张,把剩下的钱都捐给了寺庙。

回到家,老太给男孩买了很多玩具,邀请房东一起去游乐园玩。

一行人在吃饭时,电视插播一条新闻:一个神秘女子盯上独居老人财产,将其骗进酒店痛下杀手。

房东感慨:“现在的坏人真多。”

她津津有味地享受美食,不知道“坏人”就坐在对面。

晚上,窗外飘起雪花,警察逮捕了老太,老太显得异常淡定,她问警察能不能春天去坐牢,因为冬天太冷了。

随后又自言自语道,不过这样也好,最起码一日三餐有着落了,不用再为生计发愁。

老太还是没能熬过寒冷的冬天,死在了监狱。

没人知道老太的具体来历,她的骨灰盒备注那一栏写着:无亲人。

【@两只婉 说】这是韩国电影《酒神小姐》里的故事,老太卖身却不忘慈爱和尊严,电影没有交代她身上有多少惊心动魄的故事,但她确实是一个心地善良却老无所依的女人,一直在卑微地向生活乞讨。

局长和老张算是体面的人,可他们年老时,却没有亲近之人陪着,都放心地让妓女为伴,甚至把自己的生死都交到老太手上,让老太帮忙终结生命。

谁活着没有什么苦衷呢?人生落寞之时,可能会比想象中还要凄苦。

青岛梁女士与男友相处一年,被迫堕胎,还检查出HPV病毒。她怀疑被男友传染,他曾说他前妻得过这病。但男友刘先生不承认孩子是自己的,还说自己被梁女士传染了HPV。梁女士现在是后悔莫及。(来源:青岛电视台)

@阿芃读世界 :

1.梁女士从事美食业。而刘先生是一家美发店的店长。两人很聊得来。

有一次他邀请梁女士到他家吃饭,夜深了,后面的事就发生了。

刘先生坦承,因为孩子抚养权的事情没谈清楚,和前妻离婚手续还没办。

梁女士接受了他的追求,两人住在一起。但梁女士发现,刘先生和其他女性关系不同寻常,争吵中维持了一年关系。

直到梁女士怀孕、堕胎,体检发现得病。这时,刘先生开始躲着不见。

2.梁女士气愤之下,带了一把水果刀,堵门找到刘某谈判。

结果两人发生争执,梁女士被推倒在地,摔伤了腿,缝了7针。

相比身体的病痛,梁女士的内心更加痛苦。她无法接受前男友的态度,感到委屈和无助。

她认为自己得的HPV需要2万多元治疗费,这笔钱应当由男方来承担。

3.如果刘先生知道自己携带病毒,但是故意隐瞒事实,没有采取防范措施,造成梁女士的健康损害,那么刘先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该法第1183条还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4.除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刘某的行为是否还构成传播性病罪呢?

《刑法》第360条规定,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刘某和梁女士并非卖淫嫖娼关系,而是非婚同居关系。因此刘某不构成该罪。

但是刘某有可能涉嫌重婚罪。因为他没有办理正式离婚手续,如果他和梁女士同居期间,对外以夫妻名义居住,那么就涉嫌构成《刑法》第258条规定的重婚罪。

目前,刘先生一直在回避解决问题。梁女士天天骂对方没良心,没用;拿着水果刀堵门讨说法,没用;后悔流泪,更没用。

她只有拿起法律武器,坚定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才可能让男方付出应有的代价。

对梁女士的遭遇,您有何看法?欢迎下方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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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有代表#建议推行免费婚检# ,刘医生举双手赞成!婚前检查现在提的不是特别多了,也没有强制要求,大家你情我爱就在一起扯证结婚了,但是过后要宝宝的时候就会发现各种问题。

通过婚前检查可以全面了解男女双方的身体健康情况。个别人在生理上有某种缺陷,但外表正常,只有通过婚前检查才能发现。如女方患有先天性阴道闭锁(俗称石女)、卵巢不发育;男方患隐睾、睾丸小。这些病有的影响性生活,有的影响生育,婚后必然影响双方关系。如果婚前检查出来了,可以进行先治疗,后结婚。即便有的不能治疗,也能使双方知道,以免婚后发现对方有疾病而影响感情,甚至闹离婚,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刺激。

婚检是促进夫妻生活和谐,阻断乙肝、艾滋病、淋病、梅毒等性病的蔓延,降低出生缺陷,减少残疾儿童出生,避免治疗康复费用支出,减轻社会负担最有效,切实可行的方法。婚前检查更是对保障婚姻家庭的幸福美满,保障民族后代的健康有着重要意义。

一、婚前检查包括哪些项目?

婚前医学检查项目包括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常规辅助检查和其他特殊检查。询问病史:既往史、现病史、既往婚育史、与遗传有关的家族史、血缘关系及家族近亲婚配情况、女性询问月经史等。体格检查:内、外科检查及生殖系统检查。常规辅助检查:胸部X片、血常规、尿常规、梅毒筛查、HIV抗体初筛检测等。其他特殊检查:淋菌、精液常规、乳腺钼靶、染色体、宫颈细胞学等。

二、婚前检查包括哪些疾病?

①严重遗传性疾病,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②指定传染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染病;③有关精神疾病,如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④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如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等。

三、哪些情况下不适合结婚?

双方为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发现一方或双方患有重度、极重度智力低下,不具有婚姻意识能力;重型精神病,在病情发作期有攻击危害行为的。此外,发现指定传染病,如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结核病、病毒性肝炎等在传染期内;有关精神疾病,如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在发病期内;重要脏器疾病或晚期恶性肿瘤在病情危重期的人群等应暂缓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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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以丈夫隐瞒患病为由诉请撤销婚姻 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婚后发现丈夫小林(化名)长期服用药物,妻子小张(化名)经多次询问得知丈夫婚前曾经患过甲状腺癌,大惊之下,小张以丈夫隐瞒重大疾病侵害其知情权和婚姻选择权为由,一纸诉状将丈夫小林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的结婚登记。近日,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婚姻撤销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5月1日,小张经人介绍,认识了小林。经过一年多的恋爱,两人于8月底在南通市海门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小两口的日子一度过得甜蜜、幸福。然而好景不长,有一次,小张意外发现丈夫小林背着她服用一种药物,一向对她百依百顺的小林,这次却支支吾吾不肯说。经过小张多次询问,小林才向她坦白,自己多年前曾患有甲状腺癌,但现已治愈,只需长期服药就不会影响生活和工作,也不影响生育。

然而,小张却认为,小林婚前故意隐瞒重大疾病,侵害了自己的知情权和婚姻自主选择权,于是向南通市海门区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婚姻。

法庭上,小林辩称,其曾于患过甲状腺癌,但经过治疗已经治愈。5月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后,由于小林的甲状腺已经切除,在脖子上留下了疤痕,小张对此是知情的,自己并没有隐瞒重大疾病,因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另查明,小林曾于2月9日入住江苏南京鼓楼医院,被诊断为甲状腺左叶乳头状癌,四天后接受甲状腺全叶切除、颈部淋巴清扫手术,2月16日出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出具了小林的甲状腺超声诊疗报告单,诊断为甲状腺手术后,甲状腺区未见明显异常,双颈部中央区未见明显异常性肿大淋巴结。

南通市海门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因民法典对重大疾病没有明确界定,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甲状腺左叶乳头状癌是否属于重大疾病。

一般来讲,重大疾病通常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对于重大疾病,应当审慎认定。本案中,小张患有甲状腺左叶乳头状癌,该疾病不属于母婴保健法中规定的三类不适宜结婚的疾病,且该疾病经过手术和药物治疗可以治愈,病情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不影响正常生活,故不属于重大疾病。因此,小张以小林于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主张撤销婚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婚姻是人生大事,缔结婚姻的双方都应如实向对方告知自身实际情况,小林未能如实反映其患病事实,致夫妻关系紧张,应诚恳做好沟通交流。

综上,法院驳回了原告小张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小张和小林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考虑到重大疾病的范围可能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以及新型疾病的出现而发生变化,为了保障民法典的适用性和延续性,对于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未作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第三十八条规定,“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由此可知,婚前已患有上述疾病的公民暂时不适宜结婚,故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婚姻一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若知晓自身患有上述疾病,无论上述传染病、遗传性疾病或者精神病的发病程度是否严重,均视为符合本条规定的重大疾病,患病一方均应将患病信息告知另一方。至于其他重大疾病的认定,则由个案具体分析而定。具体到本案,甲状腺癌是人体较为常见的头颈部恶性肿瘤,如果发现早并及时治疗,一期治愈率一般可以达到90%以上,该疾病不属于母婴保健法中规定的三类不适宜结婚的疾病。小林的这个病经过治疗,病情已经得到有效控制,并不影响正常生活,故不属于重大疾病。

因夫妻在共同空间内长久生活,两性关系具有高度的亲密性,经济上互相扶持、精神上互相抚慰,因此,如果一方确实患有重大疾病,应该向另一方坦诚相告,履行婚前告知义务,让另一方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作出是否愿意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如在婚前未能如实告知,除可能对婚姻双方感情造成伤害外,还可能面临婚姻被撤销、多重赔偿的风险,做法不可取且得不偿失,婚后也难以收获真正的幸福。

“我死了,你死了,我们娃子咋办?”湖北省丹江口,33岁的王女士哭着向丈夫张某求饶。

王女士与张某于结婚,两人婚后感情尚可。

,王女士在医院生产第二胎时,张某没有照顾好大儿子,导致大儿子的手指被电梯压伤截肢,两人产生矛盾,张某外出务工后长年不回家。

9月3日,在外务工的张某回到家中,王女士要求其必须到医院检查身体后才能与自己同居。

经医院检查,张某被确诊为感染了淋病。张某承认自己在外务工期间多次嫖娼,王女士提出离婚。

9月12日,两人经过多次争吵后达成协议,因为淋病要传染,为了家人的安全,也为了考验张某,王女士让丈夫张某手写了一份保证书。

王女士要求张某保证:在两年内不在外面瞎搞,不与王女士同居,不与孩子共同居住,不到王女士的娘家打闹;如果张某在两年内表现好,两人就一起好好过日子;如果张某违反约定,就将医院旁边的房子分给张某,然后再补偿张某十万元。

张某写完保证书以后,就一个人住在医院旁边的房子里,方便治病。但刚过一周,张某就开始纠缠王女士,要求回家居住,两人再次发生矛盾,双方约定9月29日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9月29日上午9时,张某开车接上王女士,二人一同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车行途中,张某试图再次挽回婚姻,王女士态度坚决,要求必须离婚。

绝望的张某将车停在路边,掏出昨天晚上的就准备好的水果刀,朝王女士的腹部捅刺了一刀。看到王女士在车内挣扎呼救,企图逃离,张某又朝王女士的颈部、腹部等部位连续捅刺,导致王女士胃部、小肠、颈部、右胸部、左腹部等多处受伤。

看到王女士满身是血后,张某又朝自己的腹部捅刺了几刀,朝自己的脖子也划拉了几刀,导致张某胸壁、腹壁、颈部受伤,气管破裂。

王女士看到丈夫张某自残,又用手按住张某的脖子帮忙止血,说“我死了,你死了,我们娃子咋办?”

路过的车辆驾驶员听见王女士呼救后拨打报警电话,民警赶赴现场时,王女士已处于昏迷状态、张某自己下车后也昏倒在地。

经鉴定,王女士颈部、右侧乳腺、胸部、左上腹部、下部刀刺伤,手术见腹腔内有约1000毫升鲜红色血液,确定胃、肠全层破裂,其腹部损伤程度鉴定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王女士与张某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用张某婚前购置的房屋作价变卖后支付,王女士向法院提交了谅解书,请求对张某从轻处罚。

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的父母在王女士的住处和工作场所周围张贴带有污蔑性语言的纸片,指责王女士是因为有外遇了才要求和自己的儿子离婚等,王女士以张某父母的行为影响其正常工作生活为由,又到法院请求收回已提交的谅解书,要求法律还自己一个公正。

张某到案后,辩称自己不是故意杀人而是故意伤害,并且自己还属于犯罪中止,请求法院轻判。

张某供述自己只是在一瞬间想要杀死王女士,但杀人需要很长的时间吗?张某蓄意准备刀具,刀刀朝王女士的要害部位捅刺,其捅刺的部位和力道都表明其有非法剥夺王女士生命的故意。

张某在多次捅刺王女士以后,又自伤自残,因为失血过多已经无力再行凶,并不是其主观上中止了犯罪。事实上,如果不是被过路的司机发现报警,王女士与张某都将因为伤重不治失去生命。

至于张某的父母,儿子犯罪之后,不去努力寻求被害人的谅解,想到的却是去“找茬”,也是相当奇葩。

张某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处罚;其归案后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加之本案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可以减轻和酌定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张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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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心]多学法,心眼亮,一生平安少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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