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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粪吸入综合征 胎粪吸入综合征常有

时间:2021-03-05 09: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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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粪吸入综合征 胎粪吸入综合征常有

新生儿胎粪吸入综合症并发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死亡

基本案情:5月15日原告杜某某因生产入住被告医院,产下一女婴,后因发现婴儿出现异常情况,遂先后转入被告新生儿科及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后经抢救无效,婴儿于5月17日死亡。

尸检结果:死亡原因系新生儿胎粪吸入综合症并发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症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杜某某在入住被告医院生产时存在:①宫内晚孕单活胎,头位LOA,胎盘Ⅲ+级,脐绕颈一周;②胎膜自破,色黄Ⅱ°,量约5ml。院方在医患沟通中未能详细告知风险及可能采取回避措施,且未发现产时新生儿详细记录应为不足。

2、被鉴定人杜某某之女系新生儿胎粪吸入综合症并发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症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院方存在的不足可作为该损害后果的辅助因素考虑(建议参与度10%-20%左右,供参考)。

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杜某某在被告医院生产一女,后婴儿死亡,根据鉴定意见书,婴儿死亡原因系新生儿胎粪吸入综合症并发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症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关于被告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与原告之女的死亡有无因果关系及参与度有无过错,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院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不足,参与度10%-20%左右,故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9207.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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