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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决议

时间:2021-09-13 10:4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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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决议

未经公司股东会决议,有限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不会自动丧失股东资格。

裁判观点集成法学博士

最高法院判例: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或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是否自动丧失股东资格?@裁判观点集成 【裁判要旨】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第1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未经公司股东会决议,有限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不会自动丧失股东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最高法民申584号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股东出席数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股东会出席会议的人数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主张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但是公司法对股东会最低的出席人数未作规定,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般决议需要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特别决议则需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故若出席股东人数连二分之一都不到,则可能无法形成任何有效决议。

因此,有必要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会需要半数以上股东出席方可举行,以此规定明确股东会召开的最低股东出席数,同时也可防止大股东一股独大,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最高法裁判规则|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的担保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根据该条规定,公司出具的担保合同虽然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司的公章,但是,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担保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案例索引:()最高法民终1143号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律小讲堂# #公司法律实务# #司法裁判规则# #担保法律实务#

股东以未收到开会通知为由,起诉请求认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的,法院应予以受理并审查,若公司故意不通知中小股东召开股东会或伪造其签名的,股东会组成违反《公司法》规定,决议具备无效因素。

#法律人之家# 公司为其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提供担保的,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

根据《公司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根据该条规定,《公司法》并未禁止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但是,《公司法》第35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如果允许公司为其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提供担保,则公司须对股权受让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受让股权的股东不能支付股权转让款时,公司应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支付转让款,这将导致公司利益及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受损,形成股东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变相抽回出资的情形,有违资本维持原则,违反了《公司法》第35条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故公司为其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提供担保,并不符合《公司法》第16条第2款规定情形,不应支持。

案例索引:郭丽华、山西邦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法民申36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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