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公安局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相关工作部署,切实维护我市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积极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传播蔓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公安局决定,在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通告如下:
一、编造与疫情相关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以故意逃避、恶意阻挠、暴力抗拒等方式拒不配合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部门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所采取的防疫、检测、检疫、强制隔离、留观治疗等防控措施的。
三、明知已经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向不特定人传播病毒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故意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于感染潜伏期,自以为未被感染,拒不接受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采取隔离观察措施,引起公众恐慌,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生产、销售伪劣的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治、防护用品、医用卫生材料或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
五、哄抬物价、假冒伪劣、牟取暴利、囤积居奇等严重扰乱市场、社会秩序的。
六、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
八、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九、拒不服从人民警察现场采取的防控措施,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十、以威胁、暴力方法阻碍参与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职责的。
十一、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侵占、挪用涉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
十二、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防疫物资,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
十三、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感染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
十四、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聚集闹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或者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的。
十五、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张掖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的通告及政府相关决定和命令,做到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有力有序开展。希望广大市民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各类涉疫情违法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犯罪行为,共同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治安秩序稳定。
举报电话:110。
张掖市公安局
2月1日
(张公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