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金管理人
第三章基金托管人
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
第五章基金的公开募集
第六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
第七章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
第八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第九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
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
第十一章基金服务机构
第十二章基金行业协会
第十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附则
这是法律界和证券界的一个大事件,也是历史性的事件,有一些方面值得好好探究。
将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从证券里面独立出来,并由人大代表大会立法,地位同等于《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叫《期货和衍生品法》,8月1日正式实施。
一些专家提议说应该就叫《衍生品法》,因为期货也属于衍生品,何必要将期货单独拎出来?
以前也有期货相关的法律法规,但仅属于行政法规,叫《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由国务院颁发。
一方面说明期货市场的重要性越来越高,另一方面也代表我们对期货和衍生品的认知越来越高。
现在的国际形势下,经济手段一点不比军事手段威力低。
《期货和衍生品法》中一条规定值得探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操纵期货市场或者衍生品市场的规定中:对相关期货交易或者合约标的物的交易作出公开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操作或者相关操作的。
前面公开评价预测之类的内容很好理解,意思是你在公共场合(包括网络)中对期货品种进行行情分析、预测和投资建议,同时你自己却做了和自己观点相反的操作,这就属于操纵市场。
比如你在公开场合说铁矿要涨,但自己却偷摸地做空。这条规定的面就很大了。
最后这个“相关操作”这句话,有点模糊,到底是指“反向”的相关操作,还是指对该品种的任何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
4月24日起修正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第86条第4款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