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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城租房信息 韩城租房信息两室一厅租金

时间:2024-01-14 23:2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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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城租房信息 韩城租房信息两室一厅租金

据网友来稿,位于韩城镇的西部的西欢坨村,目前已经有这么大的区域被纳入避险范围了,基本上意味着多一半村民将去外面租房子了,至于什么时候会给他们盖安置房,还需要一些时间吧

浙江杭州,年轻漂亮的吕女士需要租房住,便在中介公司的介绍下,租了一间165平方米的单元楼,房屋的价格是每个月2万元,外带每个月1073元的物业费,因为双方的租赁期是半年,所以吕女士便按照合同的约定,决定一次性转给中介公司12万元。

可在转账的时候,中介公司的员工却告诉吕女士,自己是店长,钱直接转给自己就行了,之后自己再转给财务,由于对方一直带着吕女士看房,吕女士也就没多想,毕竟双方之间还签了纸质的租赁合同,上面还盖有中介公司的章,能有什么问题呢?

于是,吕女士就按照该员工的要求,给员工的私人账号转了12万元钱,可万万没想到,过了几个月之后,公司的财务竟然来催吕女士交房租。

吕女士直接傻了眼,明明自己的房租已经交给了中介公司,为何现在又出现这样的问题呢?

细查之下,吕女士才惊讶地发现,原来该员工根本就没有将全部的房租交给中介公司,而是仅仅交了3个月,也就是6万元钱。

吕女士想要将情侣如实告知中介公司,但令女士没想到的是,该员工竟然直接来到了吕女士的家里,各种求吕女士,请求其不要将情况告知中介公司,并带有一点点威胁的性质。

由于对方掌握有门禁卡,能够随时打开吕女士的房门,吕女士担心自己的安全问题,便帮助对方隐藏了这个事实。

之后,该员工如数补交了吕女士剩余的房租,吕女士也就没有再度追究,可令吕女士无语的是,在自己交下半年房租的时候,该员工竟然再度截留了自己的房租,并且告知吕女士不要告诉自己的公司。

可未等吕女士告知,该员工便因为无法弥补亏空被公司得知,该员工认为是吕女士泄密,便打电话威胁了吕女士。

吕女士担心自己的人身安全问题,便提前搬出了房屋,并希望中介公司退还剩余的房租4万元钱,并加上4万元的押金,但公司认为,由于该房屋尚未到期,如果吕女士要是提前退租的话,就视为违约处理。

不得已之下,吕女士找到了媒体,希望能够帮忙处理此事,面对记者的询问,该公司的负责人表示,涉事员工因为外债欠了很多,所以一直瞒着公司在签阴阳合同,也就是和客户签的是一份,拿给公司的是另一份。

截止目前,该员工还欠公司50多万,已经涉嫌了职务侵占,但因为双方已经协商处理,所以没有报警解决。

目前,该员工已经被公司开除,而至于其侵占租客的钱,公司也会帮忙解决,但至于吕女士提出的退租的请求,因为公司并不存在违约的情况,所以无法全额退租。

视频的最后,经过双方的协商,该中介公司决定帮助吕女士转租房租,吕女士也同意了对方的方案。

1、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是指一方提供房屋,另一方提供租金的行为。

本案中,吕女士在支付对方相应的钱款后,就已经与中介公司达成了房屋租赁合同,可现在的情况是,由于中介公司员工的私自截留行为,导致吕女士的房租没有按时交,那么这种情况可以视为吕女士违约吗?

毫无疑问是不可以的!

事实上,该员工的行为应当视为《民法典》上的表见代理,关于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以本案为例,该员工在与吕女士签订合同的时候,有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合同、以及公司的印章,这一切的一切,都足以证明,该员工是代理公司进行租房的,所以吕女士在将房租交给该员工后,就不构成违约。

2、吕女士主张人身安全受到了影响,提出退房租,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就本案而言,吕女士与中介公司签订合同的那一刻起,中介公司就应当保证吕女士的安全义务,所以如果吕女士的人身安全真的受到影响,是完全可以解除租赁合同的。

但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诉讼讲究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也就是说,吕女士必须拿出证据证明该员工确实威胁过自己,否则就视为举证不能。

3、《刑法》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此罪的,如果是数额较大,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至有期徒刑。

本案中,该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阴阳合同的方式,侵占公司的财物多达50多万,达到了数额巨大,已经构成了职务侵占罪,如果公司报警,其将会面临3年至的刑期。

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可以处拘留外加罚款。

所以在本案中,一经证实该员工有威胁他人安全的行为,就可以利用上述规定进行处罚。

最后,一起非常有警示意义的案件,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怎么看呢?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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