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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商铺出租转让信息 济南店铺转让出租转让

时间:2024-04-26 07:2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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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商铺出租转让信息 济南店铺转让出租转让

太感谢你的记录了,济南在文物性建筑保护做的太差了,这些地方花大力气修旧如旧,还原老商铺区原貌,包括老火车站,成行与趵突泉大明千佛山三大旅游经典后的第四张名片,那将是衔接历史和未来的最大传承贡献。

芙蓉街 周围是济南泉水灵魂所在处,芙蓉街有泉水,有老民宅,有文庙,有关帝庙有众多的济南老字号商铺,芙蓉街是济南老城区,唯一保存下来的老商业街。[赞][击掌]

中心医院东院区旁,经十路旁的大角铺

@济南买房找小高:经十路旁,中心医院东院区对面的商铺,抓紧抢#工地实景拍摄

山东省综合实力第一特大城市省城济南……山东省的名片,门面名副其实。驻京高校学生会留言[给力][给力][给力][赞][赞][赞]

圆梦环华

山东省会有多强大?看到济南3环城区就知道了,远超很多城市!

04:58

#济南头条#过完一个年回来、突然发现周围商铺纷纷闭店;有的店就是昨晚刚刚搬走的!

这年头真的是太不容易了!租铺子做生意的时代真的结束了吗?我们这条街还是属于位置很好的商业街,怎么了这是!?

那些没关门的日子也过得很艰难!有的甚至不如闭店[笑哭]新年伊始,你们周围的商铺怎么样了[我想静静]

《年味意犹未尽》2月2日正月十二,济南新世界书画城,一家商铺门上挂着喜庆的节日饰物,但还未营业。

#济南头条# 18号辖区全部商铺,嘉和苑居民在嘉和苑门口东侧南边人行道点位检测,汽车厂西路27、29、无影山路30、32-2居民在莱往酒店对面检测。其他区域居民检测时间等通知。明天急需嘉和苑,汽车厂西路片区的志愿者同志,可报名

18号预报有雨,明天计划中午12点到晚8点,下雨暂停,雨停继续。请通知区域内的居民商户合理安排时间尽快前往核酸。为了安全起见,防范风险,通知区域外的居民一律不予核酸。

这是昨天晚上18时许,老乔经过济南经十路上,利用等红绿灯间隙,拍摄到的照片。

眼前的这条东西大通道流光溢彩,让很多驾驶员、行人有些恍惚,这,这就是曾一度顶着“大县城”恶名的山东省会济南吗?

济南这些年发展变化太大。难怪有境外自媒体到济南拍摄视频时惊呼:这是中国“不知名”的城市?都超过孟买啦!!

经十路是何时灯光效果变得如此漂亮的,暂时不可考。老乔印象中,若干年前就开始亮化,只是,不如老乔昨晚见到的更美。不仅整条经十东路的楼体都进行亮化,美化,而且充满设计感和现代动感。以至于坐在车内看,有点像看巨制的动画片,浪漫唯美。

从西往东,我发现这些亮化工程似乎经过了整体的设计——这与单一楼体的亮化单打独斗出来的效果是不同的。济南是咋做到的?欢迎知情人留言透底。

这些年,众所周知,济南在长高、变亮、增壮。

济南经十东路可能不小心在几个维度出圈:够长,东西几十公里,“核心路段”数公里,高楼林立,流光溢彩,是发展总部经济的高地;够宽,原来是双向十车道,还不加两旁公交车、行人道路。这几年又拓宽部分路段,具体多少车道了,老乔得重新数;够靓!沿路高楼数量多至不可考,每栋数十层不等,各具神采,十分的亮眼。以上元素集中在一起,爆款!

青岛有香港中路,上海有外滩……如今,每座有追求的城市都要有自己的爆款街区,体现都市个性和城市风采活力。济南集中点亮经十东路,没毛病。

眼下未出正月,济南大街小巷沿街商铺基本已开业。各路商家谋划兔年的发财计划,各奔好前程。老乔个人认为,类似济南经十东路这样的亮化工程,非但不应承担“浪费”之名,而且应该热烈点赞。毕竟,城市和人一样,拥有一副靓丽容颜也是实力和魅力的体现。对于强化人们信心,鼓舞干事创业斗志,活跃都市文化,营造良好的消费氛围……都是有益的。

作为一名长期关注文旅产业的媒体老记,我觉得对发展城市商旅等服务产业,也是一个很好的背书。

别以为济南经十东路“点亮”都是为了好看——很多也是“内光外射”的效果。当很多人下班回家,准备休息时,他们却在加班加点,为的是让自身更卓越,客观上扮靓了济南。#媒体人周刊#

#城事##媒体人周刊#

“转租”两个字醒目地贴在寂寥的商铺门上,这是山东济南的一个真实状况。

病毒的危机,衍生了商家的危机!大家也都是更加捂紧了钱袋子!整个城市安静地表面下,是大家焦虑和无奈的内心!

雨过天晴,疫后繁荣,的济南商机无限[招财进宝]!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再审申请人于某提出的赔偿等请求能否成立。本案中,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于某与济南大业兴济河商城有限公司签订的是商铺经营使用权合同,而非买卖合同。再审申请人并非涉案商城的建造人及产权人,而是取得长期经营使用权的承租人。因涉案商城建设在城市河道之上,没有合法的审批手续,并已列入济南市第三期违法建设拆除任务台账,故涉案商城系因违法建筑而被强制拆除,并非被政府征收,故于某主张的安置费和搬迁费法律依据不足。关于于某主张的室内物品损失,因于某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实在强拆发生时商铺内确实仍有物品、物品的种类、数量及实际价值,故于某关于物品损失的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至于于某所提出的停产停业及预期收益等损失问题,根据其与第三人签订的《商铺经营使用权合同》中规定的“如遇政府重大规划,需搬迁商城,造成乙方无法经营使用时,甲方将无条件退还未使用年限租金”条款,该类损失争议属于民事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应通过民事途径予以解决。故于某向两再审被申请人主张赔偿,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并无不当。

案例来源:()最高法行赔申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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