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字范文,内容丰富有趣,生活中的好帮手!
200字范文 > 赵哥的法律观:山东多人无视劝阻赶海 1人溺水遇难

赵哥的法律观:山东多人无视劝阻赶海 1人溺水遇难

时间:2022-02-09 13:19:53

相关推荐

赵哥的法律观:山东多人无视劝阻赶海 1人溺水遇难

山东,黄渤海新区金沙滩海滨公园附近海域,急风大浪中3名追潮赶海捞海肠的男子遇险,两人命悬一线之际,被成功救上岸,一人因溺水时间过久,抢救无效身亡。

原来,金沙滩海滨公园附近海域,每到这个季节就大量出产海肠,当地渔民有赶海习惯,自从在网络上走红后,专程到当地旅游来买海肠尝鲜的、收购的,还有“网红”在现场直播。

当地有关部门也通过各种形式劝阻群众不要追着退去的潮水赶海,注意安全,海滩情况复杂,还有礁石暗流,很多未知的危险随时可能发生。尽管如此依然挡不住群众赶海的热情,海边一直人满为患。

有当地知情人士透露,3位遇险被救上来的男子,一人自觉没有危险,现场放弃到医院救治回家了,另一人拉到医院急救处理脱险后,也要求出院回家疗养。“还有一位溺水中年男子李某,抢救无效身亡。”

今年已经有五六个人因为捞海肠去世,“30岁的有,60多岁的也有,前几天有一个就是被浪冲到石头上,被水呛死了。”知情人士介绍道。

【@赵哥的法律观】

1、本案中,海滩管理部门是否应当承担男子李某身故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有保障旅客安全的义务,如因未尽义务而造成的损害,公共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需为此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其一方已尽义务的除外。

所谓公共场所,一般是具有公益性质或者人多集中的场所。很明显,李某溺亡地海滩为公共场所,因此地政府或者景区管理部门对该公共场所具有管理义务,至于是否赔偿,关键看具体部门是否履行了这些义务。

具体到本案,据了解当地政府部门采取了多种措施,比如专门在海边设置了宣传喇叭,北风起可以赶海的时候,喇叭就会昼夜广播,且安排每天上百人值守,并在事发后第一时间进行施救,表明其一方已经履行了相应义务。

因此,当地管理应当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和救助,不应当承担李某身故赔偿责任,如果死者不服,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2、若李某是跟团前往,旅游团是否应当承担李某身故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比如,旅行团在设计旅游产品时,应对旅游产品的安全性进行充分考察,包括参加景区娱乐项目游客可能涉足的范围有无安全隐患等。没有进行安全调查导致发生意外的,旅行社就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

当然,具体而言还看旅行团在跟团过程中,工作人员以及导游是否注重安全问题,发布了什么安全提醒。

本案中,若李某跟团前往,旅行社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故应当根据旅游合同履行过程中,旅行社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情况来判断其责任承担。

3、若李某并非跟旅游团而是自由前往海边,发生意外,应该由谁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刑法》第十六条: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李某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到海边具有极度危险性,仍然下海捞海肠,属于自甘冒险,置自己生命于危险境地,发生意外,若经查证相关单位和或者个人并未存在故意或者过失行为,应当属于意外事件,应自行承担直接责任。

一场意外,背后是一个家庭难以承受的伤痛,因此,再次提醒广大网友务必敬畏自然,行有所止,不要让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

对此您怎么看?

留言参与讨论。

关注@赵哥的法律观

多学法律少吃亏。

#山东多人无视劝阻赶海 1人溺水遇难# 头条热榜 #山东头条#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