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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2~6月 内江中小微企业和这些个体户免缴社保!还有更多

时间:2024-03-07 07:2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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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2~6月 内江中小微企业和这些个体户免缴社保!还有更多

内江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经市政府同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印发了《转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发〔〕7号),对企业缴纳养老、失业、工伤等三项社会保险费实施阶段性减免。为便于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广大参保企业和职工准确理解政策,尽快将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落地落实,现就内江市相关问题宣传解读如下。

一、出台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意义是什么?

出台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通过减免企业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能够切实缓解企业当前生产经营困难,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支持企业稳定和扩大就业,保持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免征社会保险费的对象、范围、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 免征对象: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 免征范围:三项社会保险费中的单位缴费部分

▲ 免征时限:2月至6月(共5个月)。

▲ 举例:如某中小微企业每月应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共计10万元,其中单位应缴7万元、职工应缴3万元。免征期间,单位每月应缴的7万元不再缴纳,职工每月应缴的3万元由单位代扣代缴并足额缴纳。执行5个月免征政策,共为单位累计减负35万元(仅作举例参考,具体以实际为准,下同)。

三、减半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对象、范围、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 减半征收对象: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基金会、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

▲ 减半征收范围:三项社会保险费中的单位缴费部分。

▲ 减半征收时限:2月至4月(共3个月)。

▲ 举例:如某大型企业每月应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共计100万元,其中单位每月应缴70万元、职工每月应缴30万元。减半征收期间,单位每月应缴由原来70万元减少至只缴35万元,职工每月应缴的30万元由单位代扣代缴并足额缴纳。执行3个月减半征收政策,共为单位累计减负105万元。

四、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对象、范围、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 缓缴对象: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

▲ 缓缴范围:缓缴期限内的三项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之前的欠费不得纳入缓缴范围。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也可同时缓缴减免政策期间用人单位应代扣代缴但尚未代扣代缴的个人缴费部分。

▲ 缓缴期限: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执行期为内。

▲ 举例: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某参保单位,按有关规定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由于缓缴期限原则上最长6个月,缓缴执行期为内,若5月申请缓缴,则缓缴期限最长至10月;若7月申请缓缴,则缓缴期限最长至12月;若9月申请缓缴,则缓缴期限最长至12月。

五、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如何享受免征社会保险费政策?

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在属地社保经办机构以单位方式办理参保登记、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照中小微企业阶段性免征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

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享受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

六、参保单位如何办理减免社会保险费?

符合减免政策的,参保单位无需提交减免申请,只需按规定向社保经办机构正常申报费款所属期缴费人数、缴费基数等即可;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的划型类型准确确定减免金额,并推送参保单位执行减免政策后的征收计划。

七、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企业如何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符合缓缴条件的,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

▲ 缓缴条件1.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累计3个月停产半停产或累计3个月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2.疫情期间未裁减人员或减员规模不超过10%,且与工会组织协商制定了稳定就业岗位措施;3.不属于生产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以及严重失信企业。

▲ 办理程序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向社保关系所在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予以缓缴。为简化操作,方便企业申请缓缴,企业只需提交申请报告,并书面承诺对符合缓缴条件的真实性负责。

八、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如何享受减免政策?

2月至6月期间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享受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其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按计划施工期分月平摊,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大型企业的在2至4月减半征收,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中小微企业的在2至6月实行免征。

▲ 举例:某工程建设项目在3月开工,施工期为12个月,应缴工伤保险费为36万元,按月平摊后每月应缴费额3万元。若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大型企业,执行3至4月减半征收政策,共计减负3万元;若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中小微企业的,执行3至6月免征政策,共计减负12万元。

九、参保单位今年2月份已缴社会保险费的如何处理?

参保单位今年已缴纳2月份三项社会保险费的,社保经办机构要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额,准确确定减免部分的金额。对于减免部分的金额,要加强与参保单位沟通,尊重参保单位的意愿和选择,可优先选择直接退费,也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

选择冲抵以后月份缴费的,参保单位无需申报;选择直接退费的,参保单位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等多种“不见面”方式告知社保经办机构即可,无需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

十、减免、延缓期间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如何办理?

执行减免、延缓政策,不影响人员正常流动,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其中,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仍按缴费基数12%的比例转移统筹基金。职工在延缴、缓缴期间申请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所延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十一、减免、延缓政策是否影响职工社会保险权益?

此次减免的是单位缴纳进入社保统筹基金部分,不会影响职工个人权益和社保待遇标准。延缴、缓缴的个人账户应缴额不计息,期满到期后由参保单位及时缴费。

▲ 养老保险待遇:职工在用人单位按规定减免或延缴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申请养老保险待遇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办理养老待遇领取手续。

▲ 失业保险待遇:职工在用人単位按规定减免或延缴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申请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办理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手续。

▲ 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在用人单位按规定减免或延缴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按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十二、今年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政策到期后如何处理?

按照国家和四川省规定,原规定在4月30日到期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政策实施期限将延长至4月30日。失业保险总费率按1%执行。

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5部门转发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

关于印发

四川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

的通知

内人社发[]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经开区管委会、内江高新区管委会:

现将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缓缴社会保险费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按《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转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内人社发〔〕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缓缴执行期为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的,对缓缴的个人账户部分不计息。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和利息。缓缴到期后,参保单位应严格按规定及时补缴所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之前的欠费不得纳入缓缴范围。参保单位提出缓缴申请,报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执行。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月25日前(节假日提前),将申请缓缴企业情况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备。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是党中央、国务院应对疫情支持经济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充分认识到做好社会保险工作就是社会减振器和民生安全网的作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确保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吃透政策,大力宣传。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政策精神实质,吃透、吃准政策,精准实施政策,不得自行出台社会保险费的其他减收增支政策,并做好风险防控。相关部门要在门户网站开设“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专栏,集中发布相关政策、解读和操作问答。并采取多种宣传方式做好政策解读,充分利用服务热线以及微信、短信等方式及时解读政策,确保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应知尽知。要加强对干部的业务培训,确保一线干部尤其是服务热线的坐席人员、缴费窗口的操作人员能够熟练掌握政策,为参保单位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三)畅通信息,强化配合。

各级各部门要主动履职尽责,加强协作配合,加大信息共享力度,进行大数据比对,推动政策落地见效。在减免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制订应急预案,及时报告、及时处理,确保社会稳定。

附:

四川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11号)等文件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减免社会保险费

(一)2月至6月,免征全省各类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

(二)2月至4月,减半征收全省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三)2月1日起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按计划施工期分月平摊,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大型企业的,在2月至4月应缴纳的部分减半征收;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中小微企业的,在2月至6月应缴纳的部分免于征收。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

(四)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五)其他特殊类型的单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受疫情影响程度和基金承受能力的实际情况确定减免政策。

二、缓缴社会保险费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2号,以下简称川人社办发〔〕22号)相关规定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的,对缓缴的个人账户部分不计息。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和利息。缓缴到期后,参保单位应严格按规定及时补缴所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三、参保企业划型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300号)等有关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省统计局、省税务局、经济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进行划型,通过共享比对底的数据,确定全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大型企业名单,其他参保单位为中小微企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划型结论作为该企业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划型结论。参保企业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核实。企业类型一旦划定,政策执行期间原则上不作变动。

全省大型企业名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经济和信息化厅统一下发各地贯彻执行。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在业务信息系统中增加大型企业类型标识,方便企业准确办理申报。政策执行期间,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做好新参保企业划型工作,确保其按规定享受相关减免政策。

四、具体经办操作

(一)减免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参保单位补缴阶段性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以及预缴阶段性减免政策终止后的费款,均不属于减免范围。

(二)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根据参保单位类型核定其费款所属期的单位缴费金额和个人缴费金额,减免金额不予征收。各参保单位应据实申报费款所属期的缴费人数、缴费基数,并履行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代扣代缴义务。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

(三)已征收2月社会保险费的,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金额,准确确定减免金额,尊重参保单位的意愿和选择,优先选择直接退费,也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选择直接退费的,参保单位不需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

(四)减免政策执行期间,仍按照现行规定做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在缓缴期间,职工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齐后不影响职工相关待遇。

(五)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继续按川人社办发〔〕22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中,原已纳入工伤保险降费范围的市(州)要继续实施;原未纳入但截至4月底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达到阶段性降费条件的市(州)要按规定下调费率。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工伤保险费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五、工作要求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对于减轻企业负担,稳企业、稳就业具有重要作用。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采取坚决有效措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让企业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人社、财政、统计、税务、经信等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统筹推进,主动履职尽责,细化任务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加大信息共享力度,进行大数据核查比对,推动政策落地见效。

(二)强化基金保障。各地要规范和加强基金管理,认真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为年底前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奠定基础。各地因执行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导致基金支付困难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支持。

(三)做好风险防控。各地不得自行出台社会保险费的其他减收增支政策。各地要加强内部管控,通过信息系统办理业务,严禁手工操作,切实防范经办风险。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反映参保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减免资质等问题线索要加大查处力度,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严肃处理,并及时报告。

(四)加大政策宣传。各地要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做好政策宣传解读,重点解读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具体内容,详细介绍相关业务操作流程,提升广大参保单位对政策的知晓度。要深入了解政策执行中参保单位及个人关注的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解答回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工作进展及成效,为稳就业、提振企业信心营造良好氛围。

编辑:钱兴梅、黄国贤

图片: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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