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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岳阳起诉一男子 持钢管殴打前女友致轻伤 半小时性侵两次!

时间:2020-02-05 08: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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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岳阳起诉一男子 持钢管殴打前女友致轻伤 半小时性侵两次!

湖南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3月27日发布案件信息,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强奸罪起诉书!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3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岳阳市云溪区,现住岳阳市云溪区。9月9日曾因故意伤害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行政拘留5日;1月10日又因涉嫌强奸罪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执行。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姚某某与被害人闾某甲原系同居关系,因感情不和于12月26日在岳阳市云溪区**镇司法所协议分手。

1月8日15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在**厂区找到了被害人闾某甲,责怪闾某甲不该把他的电话和微信拉黑,要求予以恢复,并提出要闾某甲每个月与其发生性关系一到二次,遭到了闾某甲的拒绝。姚某某便从其摩托车上拿了一根钢管对闾某甲进行威胁,后又在路边的栏杆处对其强制猥亵,闾某甲挣脱后往派出所方向走去,走到机关食堂上坡的地方,姚某某追上闾某甲后将其强行拉到路边的垃圾箱旁,将其掀翻在地,再次对其进行威胁、猥亵,并要求去闾某甲家中发生性关系,闾某甲被迫答应。二人上楼时,闾某甲拉着一楼楼梯扶手不肯上去,姚某某威胁其如果不上楼便将其掐死,并强行扯着闾某甲的丝巾往楼上拖。到了闾某甲家后,姚某某将其推倒在床上并强行与闾某甲发生了性关系。半个小时后,姚某某再次强行与闾某甲发生了性关系。经鉴定:闾某甲的伤情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时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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