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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立法规范文化市场综合执法

时间:2020-12-25 10: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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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立法规范文化市场综合执法

良好的市场环境是推动文旅发展的重要前提,规范有效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既能推动文化和旅游高质量发展,促进文旅行业治理能力现代化,还能满足人民群众对高品质生活的新期待。 9月28日,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江苏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情况以及近日发布的《江苏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进行解读。该《管理办法》共5章39条,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主要包含政府、部门和综合执法机构职责,执法队伍管理,执法行为规范,执法监督与责任等多方面内容。

明确执法主体 规范权责体系

所谓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即是指国家规定的文化、文物、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执法职责。 “过去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综合执法机构以不同行业管理部门名义实施处罚的现象,某种程度上降低了执法效率。”省文化和旅游厅副厅长经圣贤强调,这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主体是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综合执法机构以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与此同时,为厘清事中事后监管职责边界,《管理办法》明确,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日常监管职责,综合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执法职责,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值得注意的是,《管理办法》在前期“同城一支队伍”体制改革的基础上,把机构设置纳入立法范围,着力解决市区两级多头执法和多层级执法、责任不清、执法力量分散等问题。《管理办法》规定,设区的市设置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其所辖的区不再设置;保留县管理权限的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确定人员性质 强化编制管理

新一轮机构改革后,全省77支执法队伍绝大部分实行参公管理,但执法人员身份性质不一。为解决这一问题,《管理办法》明确,综合执法人员按照规定经批准后实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拓展了执法人员晋升空间,提高了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积极性。

此外,在综合执法人员编制总体偏少的情况下,目前仍存在一线执法人员编制被挤占、人员被借用和退居二线不在岗等问题。针对这种情况,《管理办法》规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综合执法岗位管理,不得挤占综合执法机构编制、人员;对不再适合或者不实际从事综合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整。同时明确,对违反办法规定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建立文化市场执法岗位管理制度,确保编制不被挤占,人员不被借用,执法人员在岗履职。同时,建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评价制度,省文化和旅游厅将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强化结果运用,提升依法行政水平。”经圣贤表示,江苏还将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协作机制,通过联席会议、信息通报、联合执法等方式,推动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深化执法改革 树立全国标杆

“我省持续推进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在全国率先完成‘文化市场六大领域执法职能与队伍整合’等改革任务,各地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中积累了许多经验和好的做法,一些经验做法在全国推广。”江苏省司法厅立法一处处长滕天云认为,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为本次立法创造了有利条件,也非常有必要把这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在全国率先完成“同城一支队伍”体制改革、文化和旅游综合执法队伍整合等15项改革任务;人均办结案件数和获奖数连续五年位居全国第一;在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考评中连续两年名列第一……事实上,在持续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以及全面提升综合执法效能等工作方面,江苏一直走在全国前列,不断为其他兄弟省市贡献江苏智慧、提供江苏经验。

毋庸讳言,执法队伍的思想道德和专业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效用。据与会人士介绍,本部《管理办法》着眼提升执法队伍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能力、构建与社会主义文化市场相适应的综合执法管理体系,对完善综合执法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健全运行机制、落实相关保障措施均作出规定。

“此外,做好与刚刚出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滕天云说。

江苏经济报记者 曾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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