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字范文,内容丰富有趣,生活中的好帮手!
200字范文 > 判了!广西梧州市藤县平福制毒案判了 最高为!罚金12万元!

判了!广西梧州市藤县平福制毒案判了 最高为!罚金12万元!

时间:2020-01-06 12:05:59

相关推荐

判了!广西梧州市藤县平福制毒案判了 最高为!罚金12万元!

6月22日,在“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藤县人民法院对5起毒品犯罪案件进行了公开集中宣判,韦森学、韦友水等11名被告人领刑受罚。

案件一

被告人陈岂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11月8日12时许,被告人陈岂岳与“十八”(绰号)达成毒品交易协议后,向其转账17000元,接着从岑溪市驾驶小轿车前往藤县太平镇收取毒品。同日16时左右,陈岂岳驾车到达藤县北高速出口附近,“十八”随后驾驶一辆摩托车去到陈岂岳车上,将1包毒品交给陈岂岳,得到毒品后陈岂岳驾车返回岑溪市,在藤县北高速入口收费站卡口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陈岂岳车上查获毒品1包(净重50.12克),经鉴定,该包毒品检出海洛因,海洛因含量为43.8%。

案件二

被告人曾凡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12月8日晚22时许,被告人曾凡锦驾驶小轿车从贺州市昭平县出发,前往藤县太平镇附近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途径蒙山县黄村镇、汉豪乡、陈塘镇,其到陈塘镇时用银行卡领取了人民币9000元。9日0时46分许,被告人曾凡锦驾驶小车离开太平镇按原路返回,在蒙山县陈塘镇被县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在其驾驶车辆上查获2包毒品甲基苯丙胺疑似物共净重90.97克。经鉴定,被查获的毒品检出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且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0.2%。

案件三

被告人吴志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吴春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徐波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12月30日,被告人吴春兰在广西桂林外出期间,收到徐波购买40克毒品海洛因的转账款13380元,为了赚取差价,便联系被告人吴志文并转账12000元,向吴志文购买40克毒品海洛因,让吴志文将毒品通过班车寄运至岑溪市。吴志文于当晚19时许,将内装1包毒品海洛因的包裹经荔浦至罗定的班车寄运至岑溪市。当天晚上21时许,徐波在接收该毒品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徐波处缴获毒品海洛因1包(净重40.02克)。

案件四

被告人李华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3月6日14时许,被告人李华锦从平南县武林镇驾驶两轮摩托车来到藤县太平镇金步洲村向一名叫“威哥”的男子购买毒品海洛因。交易完成后,李华锦携带购买所得毒品从太平镇返回武林镇,经过藤县和平镇志诚村路段时,被藤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在李华锦处查获1包净重为20.24克的毒品疑似物。经鉴定,从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检出海洛因。

案件五

被告人韦森学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被告人韦友水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韦友河、韦友满、韦彬友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12月份左右,被告人韦友水为了获取非法利益,答应为“阿扭”(另案处理)熬煮麻黄草水,雇请韦孝运、韦盛才(二人均另案处理)将麻黄草和相关的设备,从村中运至藤县平福乡留利村六扁冲,同时雇请被告人韦森学、韦友河、韦友满、韦彬友在六扁冲一起熬煮,在熬煮过程中添加相关的化学物质,提炼出红汞色的液体,然后将红汞色液体运至韦森学在留利村长圳组22号家中存放,由“阿扭”处理。1月25日,公安机关在韦森学家中将韦友水等人提炼出的红汞色液体查获;在六扁冲熬煮麻黄草水现场,查获熬煮过程中的液体及工具一批。经鉴定:(1)存放在韦森学家有13个容器中的液体共383.62千克检出麻黄碱,麻黄碱含量分别为3.85%-13.93%不等;(2)在留利村六扁冲查获的麻黄草水液体分15个容器装共6034.93千克检出麻黄碱,麻黄碱含量分别为0.005%-2.64%不等。

被告人韦友水熬煮麻黄草水过程中,在“阿扭”处获得人民币7.75万元,其中分给被告人韦森学4000元、被告人韦友河7000元、被告人韦友满7000元、被告人韦彬友5000元,其余归被告人韦友水支配。

非法持有毒品罪:1月25日,民警对被告人韦森学位于藤县平福乡留利村长圳组22号家中进行搜查,除了查获被告人韦友水等人在六扁冲熬煮、提炼的红汞色液体之外,还查获两罐黄色液体(净重30.05千克、6.91千克)、一个铁桶(内有十包固体物质)。经鉴定,两罐黄色液体、铁桶中的一包固体物质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1.0%、2.9%、1.3%。含甲基苯丙胺的物质共重38.72千克。

据了解,上述宣判的案件中涉及的罪名有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运输毒品罪、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11名被告人中,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10人,最高刑为,重刑率为90.91%,彰显了藤县法院依法严惩涉毒犯罪的成果与决心。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代表以及被告人家属等30多人旁听了宣判。宣判结束后,藤县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李夏通报了该院以来禁毒工作开展情况,刑庭负责人就与会人员的提问作了积极回应。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