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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居住项目绿地率不低于30%《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明年3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21-07-11 21:3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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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居住项目绿地率不低于30%《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明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游新闻·重庆晚报慢新闻记者 何浩

11月29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修订草案)》获表决通过。上游新闻·重庆晚报慢新闻记者获悉,《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3月1日起施行。

日前,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邓炳国对条例进行了解读。邓炳国介绍,本次修订,按照国家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结合重庆山水城市特点和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具体实践,重点从加强规划控制、规范建设程序和强化保护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修改。

新建居住项目绿地率

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比如在加强规划控制方面,条例补充完善了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绿地率指标,细化了其他绿化空间控制要求,并将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确定的绿地率纳入强制性内容。

记者从条例中了解到,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新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建设附属绿地,绿地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居住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拆除重建的城市更新居住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商务设施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商业设施项目不低于百分之十;

(四)道路与交通设施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五)其他类型的建设项目绿地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

因用地条件、建设项目特殊性等原因,绿地率不能达到前款规定确需调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经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专题论证后,主城区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本条例规定的绿地率、绿化空间控制要求等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作为确定规划条件的依据。

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确定的绿地率属于强制性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园林绿化项目采用乡土植物

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七十

邓炳国介绍,条例突出乡土植物运用。条例规定,园林绿化项目采用乡土植物的比例应当不低于该项目绿地植物总量的百分之七十。

此外,为更好地体现山城特色风貌,增加绿化的层次感,塑造重庆城市形象;同时更好地解决实践中部分项目受客观条件限制难以达到规定绿地率的问题,条例增加了开展立体绿化的相关规定。

条例规定,鼓励办公楼、居民住宅楼等建(构)筑物实施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建设。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新建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立体绿化的,立体绿化面积可以按照比例折算为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地面积。立体绿化鼓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同时,条例还新增了永久保护绿地。条例规定,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确定永久保护绿地,向社会公布,并在永久保护绿地的显著位置设立告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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