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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实施期限

时间:2020-01-03 06: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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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实施期限

7月15日 ,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将根据省《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政策实施期限,中小微企业延长到12月底,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延长到6月底,个人缴费基数下限降低,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缓缴。

“此项政策将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缴费负担。”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市将根据相关要求,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12月底。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6月底。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已按照省相关文件认定为严重困难企业的,原申请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可继续延长至12月底。新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经省相关认定小组认定为严重困难企业的,可缓缴自申请当月至12月按规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此外,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除减免、缓缴社保费外,我市还将根据相关政策要求,通过降低缴费基数减轻部分企业和个人压力。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按照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确定,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照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确定。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今年养老保险费可自愿暂缓缴纳,这将是重磅利好!”该局相关负责人解释,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未缴费月度,可于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该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减免范围、减免时限和划型标准执行,确保各项措施准确落实到位,不得突破省相关通知的政策要求,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

来源丨保定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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