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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唐慧
近日,青县的张某拿到了儿子小华(化名)的赔偿金。
3月的一天,青县的小学生小华和几个同学一起玩“撕名牌”游戏。在玩耍的过程中,小明(化名)和小华拉扯,导致小华摔倒。当时,小华感到腿疼,但并没有在意。两个月后,小华仍感到腿疼。他的母亲张某带他到医院检查。医生诊断,小华左侧股骨头骨骺坏死,髋关节有积液。小华先后两次住院治疗,花了1万多元医疗费。张某认为,小明的父亲杨某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她将杨某告上法庭。
玩游戏时摔倒受伤,先后两次住院治疗
小华和小明是同班同学。3月的一天下午,学校放学后,小华和小明等几个同学一起玩“撕名牌”游戏。在游戏过程中,小华和小明相互拉扯,小华当场摔倒在地。当时,小华感到腿很疼。游戏结束后,他直接回了家。
此后,小华感到腿一直疼,曾多次向母亲张某说过此事,但张某并没有在意。两个月后,张某才带着儿子小华到医院做检查。医生最终诊断,小华左侧股骨头骨骺坏死,髋关节有积液。小华不得不住院接受治疗。
小华在医院住了将近两个月,花了6000余元医疗费。大约1个月后,小华再次住院治疗,又花了4000余元的医疗费。
摔伤是否与拉扯有关,双方为此产生分歧
在小华住院治疗期间,小华的妈妈张某联系到小明的父亲杨某,说明事情的缘由。她要求杨某承担赔偿责任。杨某只是说小华接受治疗最重要,并没有提赔偿一事。
张某感到很气愤,于是想利用法律武器索赔。过了不久,张某将杨某起诉至青县人民法院,要求杨某赔偿小华的医疗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共计2.5万余元。张某向法庭提交了小华的住院证明、医疗票据以及张某与杨某的对话录音等证据。
张某认为,孩子们一起玩游戏时,小明和小华发生了拉扯,这才导致小华摔倒受伤。其他小伙伴也看到了事情发生的经过。小华受伤,小明自然脱不了干系。杨某作为小明的监护人,理应为孩子的行为承担责任。
杨某认为,孩子们在一起玩游戏,出现磕磕碰碰在所难免。小华受伤究竟跟小明有没有关系,不好认定。
对于张某提出的2.5万余元的赔偿数额,杨某觉得不合理。
法院最终判决:双方承担同等责任
青县法院认定,6月和9月,小华两次住院治疗,一共花了1万多元。
青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小华和小明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一起玩耍时发生拉扯,导致小华受伤,对此,双方的监护人都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因此,对于小华受伤一事,张某和杨某负有同等的责任。
青县法院认为,在与张某通话时,杨某对小华受伤及治疗需要花费医疗费的事实并没有异议,只是不认可张某所提出的赔偿数额。
青县法院认定,小华的医疗费、张某的误工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7万余元。小明的监护人杨某承担50%的责任。
青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杨某赔偿小华8700余元。杨某对判决结果不服,上诉至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决定,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责任划分据实认定
本期维权律师、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超: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和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都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在本案中,小华和小明因在玩耍时发生拉扯致小华受伤,故小明的行为构成侵权。小明应依法赔偿因侵权给小华造成的损失。因为小明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所以小明的侵权责任依法应由其监护人承担。小华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也应分担部分责任。
对于责任的划分,人民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