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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出台推动非户籍人口落户方案 放宽入户限制

时间:2019-11-26 02: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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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出台推动非户籍人口落户方案 放宽入户限制

珠海市政府日前印发了《珠海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

《方案》提出,通过优化人才入户政策、放宽直系亲属投靠、以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入户条件增加入户渠道等措施,进一步放宽外来人口落户限制,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同时,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等,鼓励农民进城落户。目标是到,全市户籍人口达到130万,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86.1%以上。

以下为《方案》全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

珠府函〔〕330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安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11月25日

珠海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4号)要求,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等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理念创新为先导,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以《珠海市人口发展“十三五”规划》和《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府〔〕134号)为指引,深化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完善财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积极有序推进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到,全市户籍人口达到130万,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86.1%以上。

二、进一步拓宽落户渠道

(一)调整完善落户政策。通过优化人才入户政策、放宽直系亲属投靠、以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入户条件增加入户渠道等措施,进一步放宽外来人口落户限制,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

三、制定实施配套政策

(二)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根据各地农业转移人口数量规模、流动变化以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成本差异等情况,安排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增强各区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的财政保障能力,推动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三)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按照以人定地、人地和谐的原则,实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按照城市协调发展的要求,合理设置进城落户人口城镇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在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编制和修订时,充分考虑进城落户人口数量和流向,科学测算和合理安排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上一年度进城落户人口数量,合理安排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各区要按照方便进城落户人口生产生活的要求,统筹考虑各类各业建设用地供应,优先保障住房特别是落户人口的保障房,以及教育、医行、养老、就业等民生设施建设用地。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有效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保障进城落户人口用地需求。

(四)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制度。依照国家有关信息披露、信用评级、发行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性文件规定,积极落实省发改委的有关要求,确保各项制度有效实施。建立健全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城市公共服务领域和基础设施领域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融资。

(五)建立健全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根据省的部署,稳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确保如期完成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以土地承包权确权为基础,积极推进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退出其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也不能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体系,探索农户对“三权”的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支持和引导进城落户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三权”权益。

(六)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农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权利。住房保障逐步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通过市场提供房源、政府发放租赁补贴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承租市场住房。推进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面,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覆盖范围,鼓励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落实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等政策,对接全国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支持缴存人异地使用。

(七)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城落户农民可按规定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及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加强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管理服务,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医疗保险关系有序衔接。

(八)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等政策。推动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享有养老保险待遇。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我市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

(九)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受教育与城镇居民同城同待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在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上及时处理,为进城落户居民子女转学升学提供服务。

(十)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切实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结合我市实际,不断扩大公共服务范围并提高服务标准,缩小居住证持有人与户籍人口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和省的有关要求,加快制定实施具体管理办法。

四、强化工作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作为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工作的实施主体,要统筹各部门于底前出台实施配套政策,各部门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市政府。

(十二)健全落户统计体系。根据全国和省统一的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统计指标,建立健全我市人口统计体系,准确快捷反映我市两个指标变动状况,并列入全市统计公报。

(十三)加强督查评估。结合省政府专项督查评估要求,各有关单位要提前做好自我评估,对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动态调整完善,强化实施效果。

(十四)强化审计监督。按照省审计厅统一部署,将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情况和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纳入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范围,将审计结果整改情况作为有关单位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文章来源: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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