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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逃课却意外救落水同学 自己溺亡成英雄 学校被判45万

时间:2019-05-31 07: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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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逃课却意外救落水同学 自己溺亡成英雄 学校被判45万

17岁的中学生小乐(化名)从校内翻越围墙到河坝处时,看见同校的学生小伟(化名)误入深水区将溺水,小乐于是下水将小伟救起,但自己却因溺水死亡。

事后,小乐的父母将学校、水务局、小伟的父母起诉到法院。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学校赔偿小乐的父母45万余元(已扣除垫付的5万余元),水务局赔偿18万余元,小伟的家属赔偿3.6万余元。

关于这个判罚立即引发大家的关注和讨论,不少人为学校抱不平,也有的为税务局喊冤,那么这个判罚到底合理吗?

一、学校应该担责,但是判罚过重

由于事发当天是星期六,学校为补放五一假期而统一安排上课,这说明当天是正常上课的。也就说学校对在校的学生享有管理的义务。

小乐从校内翻越围墙到河坝处这属于逃课行为,对于这种行为首先小乐是违纪的,应该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但是由于当事人已经身亡,这个没办法处理。

至于小乐逃课时,班级,学校没有察觉,这说明的确存在管理疏漏,纪律不严,学校在上课期间没有尽到教育、管理及保护职责,依法应当承担责任,这一点没有问题。

判罚中说明,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学校应承担70%的责任。

但是我认为,学校固然有责任,但是这样的责任分担过重,50%比较合适。

二、税务局的责任判罚冤吗?

作为河流的管理者,水务局在履行自己行政职责时修建的拦河坝,就该拦河坝造成的公共安全隐患,负有管理、使用、监管等职责,但其未设置禁止通行的安全警示标志,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导致该事故的发生,依法也应承担责任。

其实,对于这样的事情,很多河流附近都有这样的警示语,但是有些监护人陪孩子到河边玩,由于自己疏忽导致孩子溺亡的,我认为主要责任应该在监护人,既然已经有危险警示,还带孩子来玩,这本身就是不对的。

而小乐和小伟由于没有经过父母同意,也没有经过学校允许,私自跑到这个危险的地方,最后导致惨剧发生,我认为判罚没有问题,因为水务局在修建大坝后,在危险地段必须设置障碍,这就如同马路井盖坏掉,相关部门必须设置障碍以示警示,否则晚上路人看不清万一掉下去。

所以,水务局的判罚没有问题,而且判罚过轻。

三、任何判罚都应该注重公平正义

法律讲究公平正义,这样的事情毫无疑问对于小乐的行为法院是给予更多肯定的,认为其助人为乐,勇气可嘉。

这样真的对吗?我觉得太过主观。我们可以这么假设,如果一个强奸犯本来就要对熟睡女子施暴,结果发生地震,强奸犯善意大发,把女子推出房间外自己却被砸死,请问,这个男子是不是勇气可嘉?难道判罚方面女子要赔偿吗?

再假设,如果没有发生地震,男子要是强奸得逞,请问这又怎么看?我们能够以为本是坏人的人在某种情况下救了其它人就完全忘记他还是坏人了吗?

类似的情况还有闯红灯,如果行人闯红灯,开车司机躲避不及时,请问,明明是行人错误在前,司机守法守规,最后还被判罚,这样公平吗?难道这不是鼓励坏人继续做坏事吗?

司法公正首先应该是要有良法,良法必须是未必合情但必须合理。可是现在很多法律似乎都站在所谓弱者角度考虑问题,貌似合情,但很不合理。这也给执法带来很大困惑。

关于这件事大家怎么看,欢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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