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逞强耍横 殴打恐吓他人… 寿光一男子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时间:2020-10-30 11:3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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逞强耍横 殴打恐吓他人… 寿光一男子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齐鲁网潍坊12月24日讯目前,寿光全市上下正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拳打击各类涉黑涉恶的个人、团伙,将一批带有霸痞色彩的不法之徒绳之以法。12月24日,记者从寿光市人民法院得到消息称,圣城街道沙阿村张升志因多次恐吓、殴打他人的恶行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记者了解到,一提起张升志,沙阿村以及周边村子的村民对他是“避之不及”。经查,9月1日17时左右,圣城街道沙阿村张升志无故用手拍打范某江襁褓中的婴儿,范某江不满并表示吓着孩子了,张升志就用小刀(挂在钥匙串上,长约10公分)割自己胳膊、脸,对在场的范某江、张某台进行恐吓和吓唬。就在同一天的一个小时之后,张升志因不满同村村民王某华不与其说话,在街上与王某华偶遇并发生争吵,后其推搡王某华并持上述刀具对王某华进行威胁恐吓,王某华因恐惧而报警。

张升志的恶行远不止于此。早在5月,张升志因犯抢劫罪被判刑,其认为是范某兰告发致其判刑,遂对范某兰心生怨恨。8月份左右的一天,张升志在村内对范某兰进行侮辱,让范某兰摘下自己的耳环,让同村村民扔掉,还在其脸上打了二三巴掌。8月24日,张升志在村内路边用手指头划范某兰的脸,并对其恐吓。此外,8月份的一天晚上,张升志因琐事到范某平小卖部砸门、辱骂。8月份的一天晚上十点左右,被告人张升志到张某阳、张某堂家门口砸门、砸墙,要求他们给他作证,二人均未开门,被告人张升志遂离开。

张升志打骂村民的恶行在当地引起了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张升志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故生非,多次随意殴打、恐吓他人,在村内造成恶劣影响,破坏社会秩序,其上述行为构成了寻衅滋事罪。鉴于此,寿光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张升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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