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上午,我市召开《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和《漯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新闻发布会。
《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由漯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10月30日审议通过,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1月29日审查批准, 自3月1日起施行。
《漯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已由漯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10月30日审议通过,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1月29日审查批准,现予公布, 自1月1日起施行。
《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中规定, 高空抛物最高罚3000元,健身娱乐扰民最高罚500元,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和其他具有危险性宠物最高罚10000元 。
第五章 法律责任(节选):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 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五项规定, 进行健身娱乐等活动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 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 高空抛物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 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和其他具有危险性宠物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予以没收; 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