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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莱坞“老字号”米高梅来华起诉 深圳这家影业公司被判赔偿600万元!

时间:2022-02-07 09:2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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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莱坞“老字号”米高梅来华起诉 深圳这家影业公司被判赔偿600万元!

作为上世纪初美国好莱坞“八大”电影公司之一,米高梅集团被众多中国观众所熟知。

然而,深圳市米高梅影业有限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以“米高梅”、“MGM”以及相关雄狮标识于中国各地授权第三方开办米高梅影院。

该行为被米高梅电影公司、米高梅公司发现后,将深圳米高梅公司起诉至法院。近日,上海浦东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深圳米高梅公司涉嫌不正当竞争、商标侵权,需赔原告偿经济损失600万元。

两起诉讼:不正当竞争、商标侵权

1924年,由三家公司合并后形成名为“METRO-GOLDWYN-MAYER”的新公司,即米高梅集团,简称“MGM”。作为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电影制片集团之一,米高梅集团因向全球观众开发、投资、制作和发行优质的视听内容而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其使用的雄狮标识从成立起就一直与米高梅品牌紧密联系。

米高梅公司电影片头早已为观众所熟知

米高梅电影公司是米高梅集团旗下公司,也是米高梅公司的母公司,是美国领先的娱乐公司。米高梅公司还享有“米高梅”、“MGM”等注册商标专用权。

两原告发现,深圳米高梅公司为攀附宣传,在与两原告及米高梅集团全无关联的情况下,恶意将企业字号变更为“米高梅”,并以“米高梅”、“MGM”以及相关雄狮标识于中国各地授权第三方开办米高梅影院,在影院装潢、会员卡、电影票、海报等使用了侵害两原告权利的“米高梅”、“MGM”及雄狮图案。

米高梅国际影城的内景

此外,被告还注册、使用相关域名网站用于宣传、开拓影院加盟业务,且在宣传中假借米高梅集团商誉实施了相关的虚假宣传行为。被告为全面模仿原告,还申请或者注册了多个与米高梅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两原告在两起诉讼中分别认为,被告的相关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商标侵权,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各300万元,共计600万元。

庭审中,深圳米高梅公司辩称,“米高梅”、“MGM”字号不属于两原告独享,经检索,在中国和美国均有其他相同和近似的企业名称存在。根据法律规定,若构成仿冒,需以误导公众为要件,而被告在宣传的显著位置规范使用企业名称的全称,不存在误导公众的情形,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同时,被告业务与两原告业务不存在竞争,双方不是竞争者关系,不会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的相关行为同样不构成商标侵权,何况两原告及其注册商标均不具有知名度。此外,两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也明显过高。

法院:赔偿金额予以全额支持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米高梅”字号、“METRO-GOLDWYN-MAYER”英文字号以及“MGM”英文企业名称简称经过米高梅集团及两原告长时间的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在娱乐业领域特别是在电影业内具有很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属于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

被告在没有任何授权及关联关系的情况下使用“米高梅”字号及“METROGOLDWYNMAYER”“METRO-GOLDWYN-MAYER”标识,并注册、使用、域名,从事授权加盟、开办米高梅影城项目等行为,足以引人误认为其与米高梅集团及两原告间存在特定联系,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米高梅影城使用的名称和标志

同时,被告在其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及办公场所的装潢、悬挂证书、发放的副券、名片及宣传册中,明示或暗示其与米高梅集团及两原告存在授权许可或其他特定关系。但事实上,深圳米高梅公司与两原告及米高梅集团毫无关联。上述行为足以欺骗、误导消费者,已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米高梅国际影城的介绍

在米高梅公司享有“米高梅”、“MGM”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况下,深圳米高梅集团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将“米高梅”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服务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关于两起案件的赔偿数额,由于原告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法院综合考虑原告知名度较高、被告侵权恶意明显、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等因素,认定原告诉请金额并无不当,遂予以全额支持。

近日,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

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深圳米高梅公司不仅应立即停止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声明消除影响、将域名及移转至原告名下由原告注册使用,而且应变更企业名称且不得在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使用“米高梅”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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