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河区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
名单信息公布须知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促使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自今日起向社会公布临河区人民法院第四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就有关事项申明如下:
一、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由本院执行局录入和审核。如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向执行局书面申请更正。
二、本平台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临河区人民法院相关法律文书为准。因使用本平台信息而造成不良后果的,本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社会各界必须依法使用本院公布的相关信息,不得用于非法目的和不正当用途。非法使用本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使用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四、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五、如有对本公告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有知情者,请与贾法官:0478-8274581联系,我院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保密。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12月5日
特别提示
对于已发送的内容,微信不提供修改功能,在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名单将会在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删除。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第三条 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
第五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
第七条 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来源:临河区法院
编辑:韩宇
校对:石政勇 屈加曼
审核:陈焕坤
欢迎提供各类线索
欢迎把您遇到的突发事、现场事、感人事(不管大事小事,只要您认为有意义的事儿)都可以反馈给我们,可以微信留言也可以直接拨打热线电话。
新闻热线:0478—8918718、0478—8918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