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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15岁男孩大水坑内游泳 不幸溺水身亡

时间:2018-09-04 22: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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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15岁男孩大水坑内游泳 不幸溺水身亡

辽宁锦州15岁男孩小飞(化名)和几个同学一起到锦州市太和区松山镇一处荒山水坑中游泳玩耍,小飞不幸在深水区溺水,几名同学合力施救也没有将他救回。小飞身亡后其父母将当地村委会和水坑所在山头的承包者告上法院,索赔35万余元。6月从法院获悉,锦州市太和区法院一审驳回了小飞父母的诉讼请求,但在其父母提出上诉后,本案已被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

5月23日下午4点左右,锦州市公安局松山分局松山派出所接到报警:一群男孩在锦州太和区松山镇一处荒山上的水坑里发生溺水事故,其中一名15岁男孩不幸身亡。

溺水死亡的男孩叫小飞。小飞的父母说,当天中午,小飞和另外3个同学一起到事发荒山游玩,发现一个水坑,小飞与三位同学不约而同地想到水里玩,便脱下外衣下到水坑里,因不知水的深度,小飞在前与另两位同学手拉手试探着向水里走,刚走几步小飞就掉进去了,随之另两位学生也掉进深水处,因小飞在前两位同学在后,这两位同学相互施救爬上坑岸,而王小飞在水里拼命地扑腾。几个同学为救他又一次跳进水坑,终因不会水呛了几口水后不得不爬上坑岸。小飞就这样溺水身亡。

小飞的父母说,这处荒山是松山办事处某村委会所有,后来承包给乔某,这处水坑则是乔某开采石头遗留下来的,该坑积水深达约5-6米,水坑附近又没有设置任何“水深危险”警示标记及完全措施。具有极大地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隐患。于是小飞的父母将村委会、乔某告上法院,索赔各项损失35万余元。

对此村委会称,此处荒山已经承包给乔某,发生事故应该由乔某承担责任。而乔某则称,小飞溺水的荒山是自己和另一女子戴某在承包的,自己承包山西侧,小飞溺水位置是戴某承包范围,因此和自己没有关系。另外自己承包山头两年后就转包给他人,此后这一荒山又经过两次转包,因此事发时实际承包经营者并不是自己,也不应该赔偿。

锦州市太和区法院审理认为,小飞溺水身亡的地点东沟村呼沟荒沟并非村民生活居住区域,仅是开采石头的经营场所,溺水身亡的大坑也是由于开采石头所产生的,坑中的水也并非人为所储,小飞身亡时已年满15周岁,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能够预见在人迹罕至的荒沟石头坑中野浴具有极大的危险性,故其应对自身行为所产生的损害结果承担责任,其监护人未能尽到监护责任,亦应承担相应责任。虽然小飞溺水身亡的地点的实际承包人是谁并不能确定,但该荒沟的实际承包者、经营者在自己承包的生产经营区域进行开采经营活动,没有设置安全标语的义务,且不具有侵权行为,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松山办事处某村村民委员会虽是荒沟的所有人,但已将该荒沟承包他人,且在小飞溺水身亡的事件中不具有侵权行为,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一审驳回了家属的索赔请求。

一审宣判后,小飞的父母提出上诉。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此案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近日撤销原判决,发回太和区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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