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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社局权威解答:受疫情影响的企业 工资怎么发?

时间:2023-03-01 18:3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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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社局权威解答:受疫情影响的企业 工资怎么发?

来源: 凤凰网房产宁波站

凤凰网房产快讯1月29日,宁波市人社局针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如何支付职工工资的问题作出权威解答。

一、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如何支付工资?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如何支付职工工资?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宁波保税区每月元;慈溪、余姚、杭州湾新区每月1800元;象山、奉化、宁海每月1660元)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三、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企业复工的职工企业如何操作?

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的,年休假5天;已满不满的,年休假10天;已满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四、企业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范围

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

五、企业不得随意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情形

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六、企业不得随意终止职工劳动合同的情形

职工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七、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如何处理?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八、受疫情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或代理人,无法到仲裁机构参加庭审,如何处理?

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延期开庭审理。九、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如何处理?

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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