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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江宁溺死女童案判了

时间:2021-06-10 16:0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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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江宁溺死女童案判了

备受社会关注的“南京江宁溺死女童案”今天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杨世松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杨际响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际响与妻子张某结婚,于11月生育被害人杨某璇。杨某璇出生后即患有新生儿肺炎、缺血缺氧性脑病,后至芜湖市妇幼保健医、芜湖市第一医院、南京市儿童医院等多方求医,先后被诊断为中枢性协调障碍、重度精神发育迟滞。杨某璇因智力低下,生活无法自理,不能自主走路、进食,被评为智力残疾二级,相关医学专家认为杨某璇经过专门康复治疗病情可部分好转,但无法治愈,终生需要有人看护、照顾。在医治杨某璇过程中,杨际响与张某产生矛盾,10月,杨际响与妻子协议离婚,约定杨某璇由杨际响抚养。初,杨际响母亲郭某(被害人祖母)将杨某璇带回淮安娘家独自抚养。郭某获残联资助,对杨某璇进行了一期康复治疗。在5月底,郭某被查出患有癌症。杨际响担心郭某生病后无力再照顾杨某璇,6月23日晚将杨某璇送至被告人杨世松(被害人祖父)处,要求杨世松照顾杨某璇,杨世松明确拒绝且提出将杨某璇扔到河里淹死,杨际响未表示反对,随后杨世松指路,杨际响驾车,将杨某璇带至江宁区湖熟街道句容河河道处,杨世松将杨某璇推入水中致杨某璇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世松、杨际响为逃避监护、照顾义务,将智力残疾的被害人溺亡,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二被告人犯罪动机自私,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情节恶劣。杨世松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杨际响归案后,基本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后虽对自己的犯罪目的、行为推诿,但当庭对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仍能予以供认,故应认定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据此,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保障和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倡导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宣判结束后,小编采访了本案的主审法官徐松松。

问:针对被告人杨世松及其辩护人提出杨世松系出于无奈杀人,属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可减轻处罚,法院可以减轻处罚吗?

答:法院认为,本案被告人杨际响有稳定的工资收入,杨世松亦有一定的务工收入,二被告人有抚养、照顾杨某璇的能力,在杨某璇出生后,杨际响等虽带杨某璇看病履行了一定抚养义务,但自郭某将杨某璇带至淮安独自抚养后,杨际响除给付1万余元外,并未尽到其他抚养、照顾义务;杨世松长期在外打工,对杨某璇亦无抚养、照顾行为。因实际抚养人郭某患重病无法继续照顾杨某璇,杨世松面对家庭出现的重大变故,以长期在外务工为由,怠于履行自己应承担的家庭义务和责任,在其妻郭某重病期间,杨世松未予照料,在子女请求杨世松帮助照顾杨某璇时,杨世松非但予以拒绝,还主动提出将杨某璇溺死,故其并非因经济压力等原因杀人,而系为逃避家庭责任而主动杀害被害人。杨某璇身患残疾,为医治、照料杨某璇其家庭确需比普通家庭付出更多,其家庭遭遇值得同情,但该情况不能作为逃避家庭义务和责任的理由,更不能作为杀害被害人的借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法律禁止歧视残疾人。残疾儿童本身值得同情,更应得到国家、社会和家庭的关心、爱护。任何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视、遗弃残疾人,尤其是依法对残疾人具有抚养、照顾义务的主体,更加有义务用爱心和责任呵护残疾人,最大限度减轻残疾人因身体缺陷造成的生活障碍和不良影响。本案中,二被告人为逃避法定义务,罔顾法律,漠视生命,溺死亲生子女,使祖国的花朵遭受残害,二被告人故意杀人犯罪行为手段残忍,故本案依法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情形。

此前报道

近日,南京江宁警方在河道中发现一具9岁女童遗体,警方发布查找尸源信息,并悬赏征求有效线索。但7天过去了,仍无家属前来认领。

记者从南京江宁警方获悉,截至7月2日中午,这具女童遗体至今仍无人认领,南京警方仍在加紧排查。

警方发布查找尸源信息,并悬赏征求有效线索。 @江宁公安在线 图

6月26日,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官方微博 @江宁公安在线 对外发布一则《查找尸源启事》。该启事称,6月25日上午,南京市江宁区一河道中发现一具无名女童遗体。该河道位于江宁区湖熟街道句容河宁杭高速公路桥下。

据警方通报,该女童年龄在9岁左右,身高130cm,黑色短发。该女童身穿粉红色长袖外套,外套内是一白色T恤,下身穿蓝色白点七分裤,足穿粉红色运动鞋(32码)、浅紫色丝袜。随身还携带一个红色瓢虫双肩背包。

值得一提的是,据《法制日报》微信公众号披露,在该女童的背包里发现了两块砖头,重八斤。

南京警方相关人士向记者透露,该女童符合溺水身亡的特征。

记者注意到,南京警方发布“寻找尸源启事”多日后,竟无家属前来认领。目前,警方征求有效信息的悬赏金额已提至2万元。

这一异常信息引发了当地民众的诸多猜测:一个9岁的女童,如果走丢或不见了,已经多日过去了,其家人必然会发现异常,在正常的情况下,会毅然报警。那么,这次竟无人认领呢?

为了更快地寻找有效线索、侦破案件,7月1日,南京市公安局公交治安分局向全市网约车、巡游车驾驶员发出寻尸启事。

南京警方发给网约车的相关协查通报的通知。

工友:女孩爷爷住在工地

7月25日中午,根据知情人的指引,记者找到了位于江宁湖熟街道上的某大市场,在市场里随处可见公安部门张贴的寻尸启事。

市场的门面房二楼正在进行装修,据装修工人介绍,他们正在帮一家酒店进行装修,有好几个工程队在同时施工。

记者在二楼楼梯口遇到一名瓦工,当记者向他询问是否知晓前段时间句容河溺亡的女孩时,他表示现在街上到处贴的都是寻尸启事,附近的人都已经知晓。但他并不知道女孩的爷爷就在他们工地,只知道早晨警察从工地带走了一个看门的老人。

该工人告诉记者,他与被带走的杨姓老人是同乡,都是芜湖人。“就是工地看大门的,大概60多岁,来这里上班有三四个月了。”他觉得杨某应该知道派出所贴的公告,但自己从没有听他说过,也没听说他有孙女。“我们虽然是同乡,但以前并不认识,老家隔得有点远。”

该工人表示,对杨某家庭的情况不是太了解,但他向记者透露了一个信息:“老人的女婿也在这个工地上,是油漆工包工头。”

女孩姑父:孩子患有脑瘫

记者走到工地尽头时,看见几个工人正在吃午饭。他们表示都知道早晨被警方带走的看门人的事,但具体原因并不清楚。

一名工人领着记者进入了女童爷爷杨某此前居住的房间。在房间里,老人的女婿张某正睡在杨某平时所睡的床上。

记者:你岳父杨某在吗?

张某(女童姑父):已经被公安带走了。

记者:为什么被公安带走了?

张某:好像是因为孩子的事,今天早晨在路上,有个老板打电话告诉我的。我7点半过来的,打电话时应该7点多点。

记者:警方寻尸启事中女童跟你是什么关系?

张某:是我老婆的侄女,听说我小舅子(女童父亲)也被警察带走了。

记者:他们被带走跟你侄女的溺亡有关系吗?

张某:家里具体发生什么事情,我也不清楚。

记者:能跟我们介绍一下你岳父家家庭情况吗?

张某:丈人丈母生了两个孩子,大的是我老婆,小的就是溺亡的孩子她爸,也就是我小舅子。他在芜湖一个发电站上班,家庭条件一般。岳父是我介绍过来看门的,3月13日过来的,平时就住在工地上。小舅子家就一个孩子,就是溺亡的那个,是个脑瘫,今年9岁。我丈母娘带出去已经有6年了。

记者:孩子为什么会被你岳母带出去?带到哪了?

张某:孩子是脑瘫,小时候家人也带着她去过很多地方看病,当时总共花了大概有10万块钱,但都没能治好。因为孩子脑瘫这个事,妈妈也不想要,后来小舅子就和他老婆离婚了,离婚时还补偿了孩子妈妈8万块钱。那时候,孩子3岁,小舅子因为这事一直没成家。离婚之后,家人都不想要了,但我老丈母舍不得,就一个人把孩子带出去6年,带到淮安去养了,我丈母是淮安人。丈母娘不在家,丈人一个人就打工,一个家就因为这个事就散了。

记者:孩子既然在淮安,又是如何到南京的,又怎么会溺亡呢?

张某:上个月,我丈母发现肠癌,就回来治病了,回来在芜湖开刀,孩子就带到芜湖了。我老婆带了几天。

我丈母在医院,我老婆在医院服侍她。孩子具体几号到南京的记不清了,好像是丈母刚开刀大概几天时间,是个星期天,我小舅子对我丈母说,要带孩子来南京玩。来南京找她爷爷,晚上来的。具体孩子是怎么溺亡的,我真的不知道。

记者:满大街都是公安贴的寻尸启事,你之前看到过吗?

张某:之前去上海一段时间,不知道启事这个事情。真不知道。

记者:你岳父看到了吗?他这段时间跟你谈过这个事情吗?

张某:他看没看到,我不知道。也没有跟我谈过这事,我丈人是个比较……有事情搁心里,他也不怎么讲。

记者:那孩子失踪了这么长时间,家里人是什么反应?

张某:丈母出院没几天,在化疗……这些事情,我也……我平时不怎么在家,都是早出晚归。

记者:有听你爱人说过吗?她有问起孩子去哪了吗?

张某:也没讲过这个话题。

记者:你估计孩子的溺亡是什么原因呢?

张某:我估计就是小舅子带到南京来这几天出的事,但到底发生了什么,我也不知道。

凶手正是孩子父亲和爷爷

7月25日晚7时10分,南京警方发布了最新通报。

6月25日,南京警方根据群众报警,在南京江宁区湖熟街道句容河宁杭高速公路桥下河道中发现一具女童尸体。警方对此高度重视,经过连续一个月的侦查工作,于7月25日抓获犯罪嫌疑人杨某响(男,36岁,安徽芜湖人,被害女童父亲)和杨某松(男,65岁,被害女童祖父)。经审查,两名犯罪嫌疑人初步供述了于6月23日晚将被害人推入句容河中致其溺亡的犯罪事实。目前,相关工作仍在进行中。

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澎湃新闻、北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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