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宝清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开展《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
宣传月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8月21日经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于10月1日起施行。8月28日省农业农村厅召开了《条例》新闻发布会。为进一步做好《条例》宣传贯彻工作,为《条例》正式实施打好基础,中共宝清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在全县开展《条例》宣传月活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宣传目标
按照“全面系统、深入扎实、主题鲜明、重点突出、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贯彻思路,通过全方位、多角度、分层次、广泛深入的宣传活动;《条例》主要精神社会关注、民众知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者和成员熟悉,营造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
二、活动时间
9月7日-9月30日。
三、宣传内容
(一)集中学习。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把学习《条例》作为一项重点任务,采用集中学习、个人自学、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认真组织人员深入学习《条例》立法背景、意义和重大调整,准确理解《条例》的主要内容,切实做到全面掌握、综合运用、依法行政。
(二)专题培训。通过分层次举办培训班、讲座等方式,对乡镇农村经营服务部门工作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成员代表进行专题培训。在《条例》实施前,省农业农村厅将通过网络对市、县、乡农经干部和村会计进行考试。
(三)社会宣传。充分利用微信群、电视、广播、网络、报纸、杂志等各类媒体,各乡镇人民政府可通过悬挂横幅、标语、出动宣传车、印发明白纸、印制挂图条幅、开设宣传橱窗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送法进村入户,在全镇各村普及《条例》相关知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这次开展《条例》宣传月活动的重要性,常头学习、宣传、执行《条例》的各项规定。精心组织,制定方案,明确责任,做到思想认识、组织领导、工作措施“三到位”,确保时间、人员、内容、效果“四落实”。
(二)突出宣传重点。要以农村经营服务部门工作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财会人员为重点对象,以《条例》设立的主要制度和严格的法律责任为重点内容,把宣传贯彻工作的重点下移到村屯,提高宣传的针对性。
(三)注重宣传实效。在宣传形式上,多管齐下,推陈出新,针对不同群体采用不同方式,注重宣传的广泛性、直观性、趣味性和实效性。同时加强督促指导和检查,确保本乡镇农村经营服务部门工作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00%宣传到位。
(四)及时总结反馈。各乡镇要认真做好《条例》宣传月开展情况的收集汇总,及时报送各类宣传活动的动态信息及图片资料,并于10月8日前将宣传月活动总结以乡镇政府正式文件报送至县农业农村局政策法规股。
邮箱:bqnynjzcfgg@
手机号:13946651788
中共宝清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9月4日
记者:赵莹
统筹:赵莹
监制:徐岩
【来源:宝清融媒】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newmedia@
中共宝清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宣传月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