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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鄞州农商银行2宗违法遭罚 办信贷业务违规

时间:2021-04-19 10:0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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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鄞州农商银行2宗违法遭罚 办信贷业务违规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0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宁波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甬银保监罚决字〔〕21号)显示,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鄞州农商银行”)存在以下2宗违法违规事实:违规办理信贷业务、内控管理不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宁波银保监局对该行处罚款70万元,并责令该行对相关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官网显示,鄞州农商银行是一家由辖内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发起设立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银行机构,其前身是诞生于20世纪50年代的鄞州区52家农村信用社。2001年,鄞州农商银行实施组建农村合作银行的试点,并于4月8日成为全国首家农村合作银行;11月16日,鄞州农商银行顺利完成农商行改制。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鄞州农商银行的第一大股东为宁波华龙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持股数1.23亿股,持股比例5.60%;第二大股东为宁波东方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持股数1.11亿股,持股比例5.01%。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处罚原文:

【来源:中经网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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