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达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揭牌成立。
根据《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等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规定,市、县(市、区)两级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职责均由市级承担,县(市、区)不再承担辖区内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职责,整合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农业、水务、林业等部门相关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职责,统一由市生态环境局承担。市级保留设置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将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更名为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7个县(市、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上收到市上管理,与对应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实行“局队合一”,局长兼任大队长,副局长兼任副大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