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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驾照考场一男子作弊当场被抓现行!这些行为是犯罪!

时间:2022-03-04 22:5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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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驾照考场一男子作弊当场被抓现行!这些行为是犯罪!

6月12日上午9时20分许,菏泽市东明交警大队车管所科目一考场正在进行科目一考试。考核科科长段勇军在巡场时发现一男性学员东张西望,不时伸手摸向衣服领口,神态异常,十分可疑,随即对其进行搜查盘问。在搜查时发现其身上捆绑有作弊设备,该考生谎称不知此为何物,工作人员立即将其带离考场,进行询问并报警。

初始,考生拒不承认其作弊行为。经盘问,该男子自述,6月11日下午其入住旅社有人贩卖作弊设备,价格低廉,出于侥幸心理,花费200元购买此设备并于12日上午前来参加考试。

民警问其是否知晓此行为严重性,姚某答不知,民警告知其行为若经调查后,严重的情况下会构成刑事犯罪,将被判处刑事处罚。

后城关派出所来人将考生带走进行进一步审讯。据悉,此考生为巨野县某驾校学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0月30日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对适用刑法的部分罪名进行了补充或修改,其中组织考试作弊罪在内的新罪名共20个。

《刑法修正案(九)》第25条增设了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考试作弊罪指的是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破坏考试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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