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非法集资作为一种违法犯罪手段,不断翻新犯罪手段改头换面,以多种新的形式出现在大家面前。尤其是在金融领域、网络贷款领域,非法集资是一个严重的爆发区域。那么非法集资到底如何来定义呢?非法集资是不是一个独立的犯罪罪名呢?有没有非法集资犯罪呢?
一、非法集资的概念和定义。
要准确理解和认识非法集资的概念和定义,我们应当从两个方面来进行分析。先从广义的方面来看一下非法集资的概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这是最高审判机构对非法集资广义方面的定义。
非法集资的狭义概念是,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这个详细的概念是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这是银监会颁布的通知中规定的非法集资的狭义概念。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规定,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所以结合上述管方机构给出的有关非法集资的概念和定义,我们可以得出非法集资,有以下犯罪特征。
二、非法集资的特征。
1、非法集资的行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
这里的有关部门主要是对集资行为有监管和审批职能的行政机构。在我国根据行政序列的安排,有权批准向社会公众集资或募资的机构主要有证监会、银监会等等监管机构。如果一家机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也就是没有取得相应的资质和牌照的,这样的机构对外进行集资和募资的行为,就会涉嫌非法集资。所以我们将集资行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定性为集资行为的非法性。
同时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主要包括两种情况,具体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行为。当一个行政部门依据职权并不具备审批或批准募集行为的职能时,这个机构如果批准的就属于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
另外一种情况是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批准权限而批准的机制行为。当一个审批机构具备一定的审批权限后,也只能在审批权限的范围内进行募集行为的审批,如果超越了批准权限来进行矿大募资行为的审批时,其募集行为也会被认定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
2、集资行为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还本付息。
这是非法集资行为的承诺性或者利诱性特征。集资行为人所承诺的形式可以是多样性,比如以货币形式的现金承诺,也包括以实物形式或者其他可以量化为货币现金等价物的形式来进行承诺。
集资行为人所承诺的内容主要包括出资人的本金和出资人另外可以享受到的高额投资收益。
所以我们在把握非法集资的承诺性时,应当从及时行为人承诺的内容和承诺的形式上来进行分析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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