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15时10左右,鞍山高速一大队民警梅希敏、姜永顺驾驶辽C1821警巡逻车行驶至辖区沈海高速公路南行84公里处,发现一辆辽A牌照的白色现代轿车开启双闪灯违停在应急车道,车辆后方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
巡逻民警察觉有异,立即将警车停靠在车辆后方,上前询问。民警走到车前,见驾驶座位一名30岁左右的女性驾驶员汗流浃背趴在方向盘上,脸色煞白,面容极为痛苦。经询问同车人得知,该女司机姓崔,沈阳人,驾车过程中身体突感不适,心脏压迫感强,呼吸困难,四肢无力,己不适合继续驾驶车辆。情况危急,民警梅希敏立即向大队长范纯刚汇报。鉴于高速公路停车的危险性考虑,为最大限度争取黄金抢救时间,大队长范纯刚安排民警在征得驾驶员及随车人员同意后,驾驶该机动车在就近鞍山南收费站驶出高速公路,同时联系120急救人员前往鞍山南收费站救治患者。
(民警驾驶崔女士车辆驶离高速公路等待救援)
为缩短救援时间,梅希敏驾驶警车鸣响警笛开道,姜永顺驾驶当事人崔女士的车辆开往鞍山南收费站。在鞍山南收费站,民警替崔女士缴纳了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随后将车辆停在阴凉处,等待120救护人员。很快,救护车辆到达鞍山南收费站,民警协助医护人员将崔女士送上救护车,火速赶往医院进行救治。因救护及时,目前,崔女士已脱离危险。
(民警在鞍山南收费站为突发疾病驾驶员缴纳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
高速交警提示: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不得驾驶机动车。驾车出门前一定要确认好自己的身体状况,千万不可带病驾驶,以免发生危险。如果驾车在高速公路上突发疾病,无法继续驾驶,应将车辆迅速移至到应急车道停放,打开双闪,在来车方向150米处摆放三角警示牌并立即拨打报警电话求助。
来源 | 鞍山市公安局交管局
编辑 | 刘铁
审核 | 王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