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民族局(民委):
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与乌兰夫基金会拟定,于明年召开第二次“乌兰夫蒙古语言文字奖”表彰大会,表彰奖励在学习、使用、研究和发展蒙古语言文字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做好表彰奖励工作,现将推荐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盟市民委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评选推荐上报工作。
二、各盟市民委、自治区直属机关要按照下列要求做好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工作。
(一)成立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评选组织,按照“乌兰夫蒙古语言文字奖”奖励办法规定的评选条件要求,评选集体和个人,要经群众评议,相关会议和专家认定,并由主管领导审核后,将入选集体和个人的相关材料报送“乌兰夫蒙古语言文字奖”评奖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各盟市推荐两个先进单位和四名先进个人
三、各盟市民委按照下列要求上报材料:
(一)填写集体和个人推荐表,各一式两份。
(二)撰写1000字左右的先进事迹材料(蒙、汉文),A4打印纸一式两份,同时用电子邮件上报电子文本;
(三)将集体和个人推荐名单及先进事迹材料,于12月28日至31日以纸质和电子邮件形式报送“乌兰夫蒙古语言文字奖”评奖领导小组办公室,逾期不报,不予接受。
四、“乌兰夫蒙古语言文字奖”评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有关具体事宜请直接与该办公室联系。
联 系 人:玲斯玛 格根塔娜
联系电话:0471—6968340(传真)
13847173941 13084711971
电子邮件: 邮 编:010055
通讯地址: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族语文处(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内蒙古政府机关大院(旧)院8号楼西门207房间)
附件:1.“乌兰夫蒙古语言文字奖”集体推荐表
2.“乌兰夫蒙古语言文字奖”个人推荐表
3.“乌兰夫蒙古语言文字奖”评选条件
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11月11日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 业务工作 关于推荐“乌兰夫蒙古语言文字奖”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