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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三个统一”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时间:2022-09-26 11: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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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三个统一”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坚持以下三个方面的有机统一:

坚持党的领导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有机统一

坚持党的领导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原则,前者是四项基本原则的核心内容,后者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特征,二者都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坚持二者的有机统一,是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解决好的一个重大的政治原则问题。

(一)清醒认识坚持党的领导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一致性

从根本上说,坚持党的领导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相辅相成,并行不悖的。

首先,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坚持和维护党的领导的必然要求。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是现代法治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志。

其次,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必须以坚持党的领导为前提。只有依靠党的领导这一政治优势,才能保证司法机关的权力始终掌握在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人手中,才能保证司法机关全面发挥好自身的职能作用,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做好结合文章,既坚持党的领导又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第一,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和改善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是我国司法制度与西方司法制度的本质区别。在坚持党的领导这个重大政治原则问题上,头脑要十分清醒,立场要十分坚定,旗帜要十分鲜明,决不能有丝毫动摇。各级党委要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全面加强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加强对新形势下司法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有针对性地解决一些影响司法工作的重大问题,支持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能,领导和推动司法机关贯彻落实好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

第二,司法机关要自觉坚持和服从党的领导。各级司法机关必须切实增强党的观念,始终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司法机关的一切工作部署,都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一切执法活动,都要把执行党的政策与执行法律统一起来;一切改革措施,都要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坚持执法工作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政法机关要发挥好服务大局的职能作用,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权威的法治环境,必须坚持执法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正确认识三者之间的辩证关系

首先,三个效果具有不同的评价机制。法律效果是指实施具体执法行为在法律上产生的影响和结果。法律效果的好坏主要依据执法活动的合法性评价。政治效果是指执法行为对社会政治稳定产生的影响和结果。政治效果如何主要看执法行为是否有利于促进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是否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是否有利于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社会效果是指执法行为在社会生活、社会公众中产生的影响和结果。社会效果如何主要从执法活动的社会反响来评价。

其次,三者之间既有一致性又有差异性。从本质上看,三者应该是一致的。在我国,政法机关一方面通过公正执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的权利保障功能,体现了执法的法律效果;另一方面通过一个个具体纠纷的解决,起到了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的作用,体现了执法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但是,在执法实践中,三个效果有时会出现不一致、不协调的情况。有的案件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正确,确实体现了司法公正,但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却对裁判结果评价不高。出现这种情况,一是法律自身的原因。一方面,立法者不可能预见到法律制定后发生的所有事情,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方面有一定的局限性。如果在执法活动中,撇开其他手段,单纯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就会导致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不理想。另一方面,相对于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日益变化,法律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滞后性。如果执法工作仍然机械地适用已滞后的法律条文,就可能犯“刻舟求剑”的错误,导致三个效果不一致、不协调。二是社会环境的影响。现实生活中社会效果评价体系存在着“个人好恶”等主观评价和利益驱动等因素,造成当事人对正确的裁判结果也不接受。三是有的执法者对统筹兼顾的工作方法缺乏深刻的认识和把握,机械办案、机械执法,这也是造成三个效果脱节的重要原因。

(二)用统筹兼顾的方法努力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统筹兼顾是我们党的科学有效的工作方法,也是正确处理三重执法效果之间关系的根本方法。执法活动首先应当以执法的质量和水平来衡量,法律效果是最基本的标准。同时执法办案必须讲政治,尤其面对重大的执法活动更要慎重。此外,执法活动必须注重社会效果,统筹考虑具体公平正义和社会公平正义,考虑执法活动的社会评价和导向作用。具体说,要正确处理以下三个关系。

第一,正确处理法律和政策的关系。政策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政策成熟化、系统化的成果,二者都是为实现党的基本路线服务的。政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不仅要有较强的法治观念,而且要有较高的政策水平,要善于将适用法律与执行政策结合起来思考问题。

第二,正确处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调整和规范人们行为的功能。法律侧重于对人们外部行为的调整,道德则要求人们的外部行为和内在动机都符合道德准则。此外,二者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标准也有差异,有时影响执法的社会效果。现实生活中之所以会出现老百姓不理解某些正确、合法的执法行为,如保护小偷的合法权利,就在于人们持有的道德评价标准和法律所包含的行为评价标准不一致。因此,在执法过程中,要充分利用法律和道德两种调整机制,力求达到三个效果的统一。

第三,正确处理执法和传媒的关系。在现实社会中,执法的社会效果主要通过传媒所表达的社会舆论反映出来。社会舆论评价高,说明执法的社会效果好。因此,要妥善处理执法和传媒的关系。毫无疑问,执法工作要接受传媒的监督,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保证司法公正。但是,也要注意防止传媒对执法工作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比如,在司法判决作出之前,传媒在信息不充分的情况下对法律案件所作的评价或结论,会妨碍法院作出公正的判决;某些不法分子也可能利用传媒的影响来营造对他们有利的社会舆论,从而妨碍执法公正。因此,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重视对重点法律问题和热点案件的正确引导,发挥舆论在疏导群众情绪、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不可替代的作用。政法机关也要善于运用传媒宣传法律、客观报道执法活动,为执法活动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坚持对法律负责和对人民负责的有机统一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是政法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和归宿。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要切实做到执法为民,必须坚持对法律负责和对人民负责的有机统一。

(一)正确认识对法律负责和对人民负责的关系

政法机关是执行国家法律的专门机关,这一本质属性决定了政法机关必须对法律负责,做到自觉遵守和服从法律,严格执行法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政法机关又是人民的政法机关,必须对人民负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对人民负责不仅是对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负责,而且也体现为对构成人民的个体的正当利益的尊重和保护。从本质上讲,对法律负责和对人民负责是一致的。不仅如此,对法律负责和对党负责也是一致的。

但是,也不能把对人民负责理解为单纯地迎合、满足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各种利益要求,更不能迎合、满足他们无理或非法的要求。

(二)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

第一,牢固树立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的思想观念。广大政法干警要切实解决好权从何来、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把工作基点放在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上来。要把维护人民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宗旨,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时时处处替人民群众着想,时时刻刻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

第二,强化公仆意识,正确处理管理与服务的关系。政法机关在履行管理职责的过程中,必须把管理与服务有机统一起来,在管理中体现服务,为服务强化管理。不能以加强管理为名损害群众利益,更不能以管理为手段谋取个人或部门利益。依法管理不是依法管民,不能以管人者自居高高在上,盛气凌人,对人民群众“冷硬横推”、“吃拿卡要”。广大政法干警要进一步明确实施管理的目的,做到文明执法、人性化管理。

第三,努力做好维护人民权益的各项工作,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维护人民权益,是党的根本宗旨的要求,也是做好政法工作的目的。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对政法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新期待:不仅要求保护人身财产安全,还期待保护社会政治权利;不仅要求对社会政治生活的知情权,还期待对社会政治生活的参与权;不仅要求执法公正,还期待公开透明;不仅要求社会平安,还期待社会和谐;不仅要求提供社会服务,还期待不断提高服务水平,等等。每一个政法机关、每一名政法干警都必须牢固树立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意识,切实做到以维护人民权益为重,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

(作者系吉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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