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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时间:2023-12-17 16: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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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现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及中央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决策,采取非常办法、非常措施、非常力度、非常速度、非常政策,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13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鼓励住房消费1.放宽首次购房和自住型购房的界定标准。本市居民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普通住房的以及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以个人名义购买一套普通住房的,比照执行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优惠政策。凡在北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无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权属登记记录、商品住房预售合同备案记录及已受理的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交易申请的,视为首次购房。2.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由25万元提高到35万元,购买首套商品住房贷款首付比例按20%计,最长年限延长至购房者退休后5年。允许符合条件的广西区内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购买商品住房。3.放宽购房入户政策。凡在本市城区范围内购买1套价值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住房的,可申请办理3人(购房者及其直系亲属)北海市区户籍。 二、鼓励房地产开发建设4.实施累进递增奖励。从本《措施》下发之日至12月31日,通过招拍挂方式竞得经营性土地面积在100亩以上(含100亩)的给予累进递增奖励。100亩以下部分奖励竞得成交土地地方纯收益(竞得成交价减土地收储成本及相关税费后部分,下同)的1%;100亩以上(含100亩)、200亩以下部分奖励竞得成交土地地方纯收益2%;200亩以上(含200亩)、500亩以下部分奖励竞得成交土地地方纯收益3%;500亩以上(含500亩)部分奖励竞得成交土地地方纯收益5%。奖励资金在用地单位按成交确认价全额上缴财政,且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一个月内兑现,分期开发的按预售许可面积占开发建设总面积的比例兑现。从本《措施》下发之日至12月31日开工建设五星级酒店项目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在取得国家旅游局颁发的五星级酒店证书后一个月内支付。5.补贴项目配套费用。从本《措施》下发之日至12月31日新开工,且封顶时间在12月31日之前的项目,补贴部分项目配套费用。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方米)的项目,补贴标准为该项目所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20%;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的,补贴标准为该项目所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30%;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含20万平方米)的,补贴标准为该项目所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50%。补贴资金待项目封顶后一个月内支付。从本《措施》下发之日至12月31日期间封顶的项目,且在该期间完成建安投资量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按业主在本《措施》下发之日至封顶之日期间因该投资量缴纳税收形成的地方可用财力的10%予以奖励。6.实行贷款贴息。从本《措施》下发之日至12月31日,对开发商在本市金融机构的新增开发贷款、且用于北海市区范围的房地产项目并完成相应贷款额50%以上的投资量,予以贴补贷款利息。补贴标准为:贷款余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予以贴补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贷款余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予以贴补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7.优先安排市政配套。对用地面积在100亩以上(含100亩)或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含20万平方米)的项目优先根据项目进度安排市政配套。周边市政设施配套不完善的,经市政府批准,由开发商出资建设,经建设部门验收合格、审计部门审计确认,其投入部分由市政府按协议约定(协议必须明确项目进度)分期偿还。8.鼓励整合土地成片开发。允许相邻土地联合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报建。符合第5、6、7条规定的,按第5、6、7条执行。9.加快未开发土地使用权流转。本《措施》下发之日前已出让的经营性土地,至今未开发建设、用地单位无能力或无意向开发的,用地单位可选择以下方式处理:(1)市国土资源局按该地块原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条件、座落对应的基准地价予以补偿,该地块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2)由市国土资源局按现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条件以招拍挂方式重新公开出让,出让所得作为出让金上缴市财政,扣除应补缴的土地性质变更、容积率调整差价款和出让过程产生的相关费用后,剩余出让金的60%作为土地收储成本返还市国土资源局支付给原用地单位。10.允许土地使用权置换。由于政府原因如征地补偿未到位等问题而造成无法开工建设的已出让的经营性用地,用地单位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置换土地。11.适当放宽土地使用权流转条件。对以出让方式获得经营性用地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单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签订限期(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开工建设)开发协议后,可以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与他人合作或转让。此条款执行至12月31日。12.适当放宽土地出让价款支付期限。自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经招拍挂公开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受让人按《成交确认书》约定金额支付70%的价款(含定金)、承诺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缴清剩余价款、并在12月31日前动工建设的,由受让人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调整剩余价款的支付时间,并由受让人承担剩余款项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免滞纳金),可以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开发商凭《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在受让人未付清全部出让金前,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未按《成交确认书》的约定支付出让金又未按本条款规定申请延期的,由国土资源局依照《成交确定书》的有关约定依法处理。 三、简化行政审批13.清理前置条件,减少前置环节。清理房地产项目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减少前置环节。新建住房结构比例实行项目控制,分期建设的项目,不要求每期均符合新建住房结构比例。14.限时办结,并联审批。对房地产项目审批环节进行全面梳理,继续压缩审批时间和技术服务时间,实行限时办结,推行并联审批。各项行政审批时限及流程详见《北海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服务流程示意图》 四、规范税费征收标准和时点15.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各部门在房地产项目开发过程中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报市人民政府统一重新核准。在用地单位作出限期缴清的书面承诺后,相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同意用地单位缓缴人防费、墙改费,但必须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缴清,且最长不能超过一年。16.统一商品房交易税收征收标准。对开发商销售的商品房按合同成交价计征税金,对合同成交价明显低于同类商品房价格且没有正当理由的按同类商品房价格计征税金;对二手住房计征税金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对申报价格明显偏低的,由税务机关按同一地段同类商品房市场价格核定征收。商品房交易实行先税后证。交易契税的征收时点统一确定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其房屋销售合同备案登记之日,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凭有关税收完税凭证发放《房屋所有权证》。17.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按年汇算清缴。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按年汇算清缴。18.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实行最高限额模式缴纳。企业在建工程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累计达到或超过80万元时,企业作出书面联保承诺后可不再缴纳。对2年内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诚信企业,经核实批准后可减半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五、开展宣传促销活动19.定期开展城市推介活动。市政府定期赴外或利用各种节庆、会议开展城市推介活动,宣传北海的宜居环境、发展优势和美好前景。鼓励和支持在国际、国内具有影响力的会展、体育赛事和文化活动在我市举办,拉动房地产需求。20.整合资源,整体促销。充分发挥市房地产业协会的作用,通过对北海房地产的整体包装宣传策划,分期分批选择国内重点地区和城市进行促销宣传推介。21.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我市房地产发展的状况和良好条件,着力稳定市场信心。客观、公正地报道房地产市场以及涉房消费中的投诉类问题,对各种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要严肃查处。严厉查处房地产开发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整治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对法律法规以及购房和购房投资风险意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把握好舆论导向。 六、本《措施》适用于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行政范围内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管理。本《措施》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措施》下发之前的市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的文件规定与本《若干措施》不一致的,以为本《措施》为准。如国家、自治区出台相关新政策,按新政策规定实施。 七、本《措施》由市法制办负责解释。主题词:城乡建设 房地产 措施 通知 抄送: 市委各部门,北海军分区,驻市部队,武警北海支队,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中级法院、检察院、海事法院。 各民主党派北海市委会,市工商联。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6月16日印发(共印1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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