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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上海市视觉健康综合服务管理体系”建设的通知

时间:2022-06-17 05: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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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上海市视觉健康综合服务管理体系”建设的通知

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市眼病防治中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妇幼保健中心、市健康促进中心,有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 健康中国 健康上海 建设目标要求,完善本市视觉健康综合服务管理体系,进一步健全视觉健康工作机制,推进实现 以治病为中心 向 以健康为中心 转变,我委组织成立了上海市视觉健康指导委员会(见附件1),并组织制定《上海市视觉健康综合服务管理体系建设方案》(以下简称 《方案》 ,见附件2),全面推进本市视觉健康工作。现就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明确目标要求,建立视觉健康综合服务管理体系

视觉健康是健康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上海市视觉健康综合服务管理体系建设,旨在充分整合本市视觉健康公共卫生与临床眼科等医疗卫生资源,完善和优化职责明确、衔接有序、医防融合的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努力降低儿童青少年近视发生率、减少人群盲和视力损伤,提升公众视觉健康水平。

各区卫生健康委和有关单位应在市卫生健康委组织领导下,根据《方案》要求全面加强本市视觉健康综合服务管理体系建设。

(一)建设覆盖全人群的视觉健康综合服务管理体系

1.建设 上海市视觉健康中心(上海市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治技术中心) 。以市眼病防治中心为核心单位,牵头联合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妇幼保健中心、市健康促进中心等公共卫生机构、市学生活动管理中心、本市眼科临床专业技术力量、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建设 上海市视觉健康中心(上海市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治技术中心) ,作为本市视觉健康综合服务管理体系的核心,承担技术支持、管理协调、研究转化和培训实践等职能。

2.完善 上海市视觉健康预防干预网络 。相关市级公共卫生机构要进一步强化落实视觉健康工作职责。各区卫生健康委要组织辖区承担眼病防治职能的医疗卫生机构牵头建设区级视觉健康预防干预中心,负责组织实施辖区视觉健康预防干预工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结合儿童保健服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老年人健康体检和社区慢性病健康管理等具体实施视觉健康分级分类服务管理。

3.建设 上海市视觉健康诊治网络 。在本市开设眼科的三级综合性医疗机构和专科医疗机构中招募和遴选若干 市级视觉健康规范诊治中心 (建设标准见附件3),为相应区提供技术支持,接收各区转诊的疑难复杂视觉健康疾病患者。各区应按照辖区视觉健康服务管理需要,招募辖区内若干家开设眼科的医疗机构建设 区级视觉健康规范诊治中心 (建设标准见附件3),指导和参与社区视觉健康疾病筛查,接收社区转诊的常见视觉健康疾病患者。

(二)建立健全视觉健康服务管理工作机制和规范标准

建立视觉健康疾病分级诊疗和定点治疗、市和区两级视觉健康规范诊治中心的对口支持工作机制,完善转诊流程和要求,加强技术支持和指导。建立完善视觉健康相关信息报告制度,推进视觉健康疾病诊疗信息纳入视觉健康档案。建立视觉健康服务管理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对相关机构的定期考核与评价,并依据考核评价结果动态调整相关机构。制定和完善社区视觉健康管理工作规范、视觉健康疾病筛查等标准和规范、相关机构人员设备配置标准、适宜技术遴选标准、基本数据集信息标准和临床诊治电子病历信息标准等。

二、明确职责分工,规范视觉健康综合服务

(一)各区卫生健康委和有关单位应提高认识,将实施本市视觉健康综合服务管理建设作为落实 健康中国 健康上海 建设、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工作内容,纳入本辖区、本单位公共卫生整体工作。要坚持目标、需求和问题导向,不断探索和完善适应社会公众对视觉服务需求的工作机制与服务模式,进一步整合优化医疗卫生服务资源,完善服务流程与规范,提高服务能力与水平,提升社会公众对优质、高效、便捷卫生服务的获得感。各区卫生健康委应结合区域医疗中心建设、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等工作,落实辖区视觉健康综合服务管理体系建设任务与要求,明确将视觉健康服务管理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内容,进一步细化社区视觉健康服务管理的目标和指标要求,调整优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化工作量,发挥绩效工资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的正向激励作用。

(二)市、区卫生健康委应切实加强对视觉健康综合服务管理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与领导,加强对体系建设工作的督导、考核与评估。市卫生健康委组织成立 上海市视觉健康专家咨询委员会 (见附件4),为规范视觉健康综合服务、推进体系建设提供技术支持。各区卫生健康委和有关单位应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各司其责,落实必要的人、财、物保障,规范视觉健康综合服务。各区卫生健康委要研究制定辖区工作实施方案,加强与教育、残联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加强区级视觉健康规范诊治中心、视觉健康预防干预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能力建设,全面组织开展儿童青少年近视、老年人屈光不正和慢性病患者视觉健康相关疾病等的筛查、转诊和服务管理工作。各区要根据《方案》要求,切实落实视觉健康综合服务管理体系建设的信息化支撑,加快推进区级视觉健康信息管理平台建设,依托 上海健康信息网 和 上海健康云 平台实现视觉健康信息和临床诊疗数据的互联互通、综合利用和服务应用。

三、加强健康教育和宣传,营造共同关注视觉健康的良好氛围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相关医务人员视觉健康服务专业技能的培训,切实提高医务人员对本市视觉健康综合服务管理体系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提高视觉健康服务能力。各区卫生健康委和有关单位要广泛开展视觉健康问题和爱眼护眼知识的宣传,充分运用各种渠道和方式,扩大宣传覆盖面和宣传效果,提升居民对儿童青少年近视危害和高度近视并发症、糖尿病眼病、白内障、青光眼等疾病导致视力损伤与盲的认识,倡导养成健康用眼行为,引导和支持居民规范、自主开展视觉健康管理,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参与视觉健康管理的良好氛围。

附件:1.上海市视觉健康指导委员会名单

2.上海市视觉健康综合服务管理体系建设方案

3.上海市视觉健康规范诊治网络建设标准

4.上海市视觉健康专家咨询委员会名单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8月16日

附件

附件1

上海市视觉健康指导委员会名单

主 任:邬惊雷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副主任:陈 昕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处处长

许 迅 上海市眼病防治中心执行主任

委 员:吴 宏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处处长

吴向泳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妇幼健康处处长

杨 超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基层卫生处处长

王 彤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健康促进处处长

陈 华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体卫艺科处处长

付 晨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邹海东 上海市眼病防治中心书记/常务副主任

朱丽萍 上海市妇幼保健中心主任

唐文娟 上海市健康促进中心书记

陆 晔 上海市学生活动管理中心主任

上海市视觉健康指导委员会组成人员如有变动,由其所在单位接任同志自然替补。

附件2

上海市视觉健康综合服务管理体系建设方案

一、背景

视觉健康是国民健康的重要组成部分。1999年,世界卫生组织提出 前消除可避免盲 的全球性战略目标,并于发布了《面向普遍的眼健康:-全球行动计划》,旨在减少作为全球公共卫生问题的可避免视力损害,普遍提高眼健康水平。自起,本市在基本消除沙眼、白内障盲的基础上,关注未矫正屈光不正、糖尿病视网膜病变、高度近视、屏幕终端眼疲劳等更广范围的视觉健康问题,率先从关注重点人群重点眼病防治向关注全程、全生命周期的视觉健康转变。当前,儿童青少年近视是本市首要的视觉健康问题之一,的调查结果显示,本市儿童青少年总体近视率(56.6%)高于国家平均水平(53.6%),呈现持续上升趋势(每年上升约1.7个百分点),本市儿童青少年近视综合防控任务非常艰巨。

二、工作目标

(一)整合与优化医疗卫生资源,完善视觉健康服务管理体系、工作机制和服务模式

充分整合本市视觉健康公共卫生与临床眼科等医疗卫生资源,优化由眼病防治专业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二、三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成的工作体系,完善职责明确、衔接有序、医防融合的工作机制和服务流程,向居民提供综合、连续、全程的视觉健康服务与管理,降低儿童青少年近视发生率,减缓近视发展,减少人群盲和视力损伤。

(二)加强人员培训和机构能力建设

加强医务人员对视觉健康问题及相关危险因素的培训,促进医务人员对危险因素进行干预和管理。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和设施设备配置,提高社区视觉健康服务管理能力。

(三)加强健康教育

提高社会公众对视觉健康问题及其危害的认识和爱眼护眼知识的知晓率,提升人群视觉健康水平。

三、主要内容与要求

(一)建设覆盖全人群的视觉健康综合服务管理体系

1.建设 上海市视觉健康中心(上海市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治技术中心)

以市眼病防治中心为核心单位,牵头联合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妇幼保健中心、市健康促进中心等公共卫生机构、市学生活动管理中心、本市眼科临床专业技术力量、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建设 上海市视觉健康中心(上海市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治技术中心) 。承担本市视觉健康综合服务管理技术支持、管理协调、研究转化和培训实践等职能,主要包括:为本市制定视觉健康策略提供专业支撑,组织制定相关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对视觉健康综合服务管理工作开展质量控制、督导评价等日常管理以及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开展视觉健康适宜技术的试点、评估和推广,牵头开展视觉健康信息化建设和视觉健康档案建档应用等。

2.完善 上海市视觉健康预防干预网络

(1)市级公共卫生机构。市眼病防治中心负责牵头组织落实本市视觉健康预防干预各项工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开展本市儿童青少年用眼环境监测,为改善儿童青少年用眼环境提供技术指导,会同市眼病防治中心组织开展慢性病眼病社区管理。市妇幼保健中心负责组织实施0-3岁儿童眼病筛查和视觉健康宣教,组织建立0-6岁儿童视力健康档案,落实与儿童屈光发育档案的数据共享。市健康促进中心协助开展本市视觉健康宣教工作等。

(2)区级视觉健康预防干预中心。各区由承担区眼病防治职能的医疗卫生机构牵头,联合区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等机构建设区级视觉健康预防干预中心。负责组织实施辖区视觉健康预防干预,组织建立辖区居民视觉健康档案,落实视觉健康档案数据共享;开展对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相关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组织实施辖区视觉健康工作的质量控制和评价;收集、分析、上报辖区内视觉健康信息。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结合儿童保健服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老年人健康体检和社区慢性病健康管理等工作,开展视觉健康宣教、疾病筛查,按照分级分类管理规范开展预警、转诊、复诊、随访、干预等,开展资料收集、建档、档案管理。

3.建设 上海市视觉健康诊治网络

(1)市级视觉健康规范诊治中心。市卫生健康委在本市开设眼科的三级综合性医疗机构和专科医疗机构中,招募和遴选若干医疗机构作为市级视觉健康规范诊治中心,主要负责:接收并规范诊治对口区级视觉健康规范诊治中心转诊的疑难复杂视觉健康疾病患者(主要包括儿童斜弱视等视力发育障碍、高度近视相关眼病和成年人疑难复杂慢性眼病等),为对口区级视觉健康规范诊治中心提供技术支撑。

(2)区级视觉健康规范诊治中心。各区要按照辖区视觉健康服务管理需要,招募辖区内若干家开设眼科的医疗机构建设 区级视觉健康规范诊治中心 ,主要负责:接收并规范诊治社区转诊的常见视觉健康疾病患者(主要包括儿童青少年近视等屈光不正、老年人未矫正屈光不正、白内障和严重的糖尿病眼病等),疑难复杂眼病患者转诊,指导和参与社区视觉健康疾病筛查,协助区级视觉健康预防干预中心对对口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4.加强技术支持

市卫生健康委组织本市公共卫生、临床眼科和视光等相关学科专家建立 上海市视觉健康专家咨询委员会 ,为本市视觉健康工作提供政策咨询建议和专业技术支持,参与制定技术规范和标准,参与质量控制和督导等。

(二)制定完善视觉健康综合服务管理工作机制、规范和标准

1.建立和优化视觉健康相关工作机制

建立视觉健康疾病转诊工作机制,细化转诊标准,完善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区级视觉健康规范诊治中心-市级视觉健康规范诊治中心 三级转诊流程和要求。建立市、区两级视觉健康规范诊治中心的对口支持工作机制,重点加强远程诊断、专家会诊、疑难复杂病例转诊治疗等方面的技术支持和指导。建立完善视觉健康相关信息报告制度,加快推进将市和区两级视觉健康规范诊治中心相关诊疗信息纳入视觉健康档案。建立视觉健康服务管理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对相关机构的定期考核与评价,依据考核评价结果动态调整相关机构。

2.制定和完善配套工作规范与标准

制定包括儿童青少年近视、糖尿病相关眼病、老年人致盲性眼病防治等在内的社区视觉健康管理工作规范。制定和优化视觉健康疾病筛查、转诊、干预、评价等标准和规范。制定和完善市、区两级视觉健康规范诊治中心、预防干预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机构人员设备配置标准。制定视觉健康疾病适宜技术遴选标准和实施规范。制定居民视觉健康基本数据集信息标准和临床诊治电子病历信息标准。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

市视觉健康中心(市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治技术中心)牵头制定本市视觉健康信息系统建设方案,加快建设完善市级视觉健康信息管理平台。各区根据 属地管理 要求加快推进区级视觉健康信息管理平台建设,推动市、区两级视觉健康规范诊治中心信息系统改造和部署。依托 上海健康信息网 实现视觉健康信息和临床诊疗数据的互联互通以及机构间信息共享。依托 上海健康云 完善 互联网视觉健康服务平台 的建设和应用。市视觉健康中心(市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治技术中心)牵头推进远程诊断、可穿戴设备、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视觉健康服务应用领域的探索和实践。

(四)加强队伍和能力建设

市视觉健康中心(市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治技术中心)、市和区两级视觉健康规范诊治中心、区级视觉健康预防干预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机构加强人员和设备的配置。市视觉健康中心(市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治技术中心)加快建设视觉健康规范化培训基地,制定规范化的培训教材和师资库,组织开展本市视觉健康工作的标准化培训。市、区两级视觉健康规范诊治中心加强医务人员视觉健康疾病诊治等规范化培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加强医务人员视觉健康综合服务管理规范化培训。

(五)加强视觉健康教育和宣传

市视觉健康中心(市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治技术中心)、市和区两级视觉健康规范诊治中心、区级视觉健康预防干预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结合日常视觉健康综合服务管理工作,通过多种渠道、各种方式,广泛开展主要视觉健康问题和爱眼护眼知识的宣传,着重提升居民对高度近视并发症、糖尿病眼病、白内障、青光眼等疾病导致视力损伤和盲的认识,倡导养成健康用眼行为。市、区卫生健康委和各医疗卫生机构要以 全国爱眼日 世界视觉日 等主题宣传日活动为契机,充分运用 目浴阳光,预防近视 健康促进行动等居民喜闻乐见的形式,扩大宣传覆盖面和宣传效果,营造良好护眼爱眼氛围,共同关注和参与视觉健康管理。

附件3

上海市视觉健康规范诊治网络建设标准

视觉健康规范诊治中心应当具备眼科临床服务资质,高度重视并全力支持视觉健康相关工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具备眼科服务能力,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市级视觉健康规范诊治中心

(一)人力和服务要求

1.至少配备1名眼科主任医师牵头负责相关工作;

2.具备斜视手术及其他儿童眼病(先天性上睑下垂、先天性白内障、儿童眼底病等)的诊疗能力,能开展儿童全身麻醉条件下的眼病手术,并设有相应床位;

3.每年至少开展一千例以上超声乳化白内障摘除术;能开展抗青光眼手术和玻璃体视网膜手术;

4.具有眼前节及后节手术能力,且能开展眼底荧光血管造影、眼底激光、球内注射等检查和治疗的能力;

5.至少配备2名具有资质的视光师,并提供双休日验光配镜服务;

6.具有良好声誉,在视觉健康服务领域无不良记录;

7.能够实现诊疗数据实时信息化采集的医疗机构优先。

(二)硬件配置要求

1.标准对数视力表;

2.电脑验光仪(能够提供数据传输接口);

3.非接触式眼球生物测量仪(能够测定眼轴长度等参数);

4.非接触式眼压计;

5.主觉验光镜片箱;

6.综合验光仪;

7.焦度计;

8.同视机;

9.眼底照相机(能够提供数据传输接口);

10.光学相干断层扫描仪;

11.手术显微镜;

12.白内障超声乳化仪、玻璃体切割仪;

13.眼底荧光造影及眼底激光治疗仪。

二、区级视觉健康规范诊治中心

(一)人力和服务要求

1.至少配备1名眼科(视光)主任或副主任医师牵头负责相关工作;

2.至少配备1名具有资质的视光师,并提供双休日验光配镜服务;

3.具有良好声誉,在视觉健康服务领域无不良记录;

4.能够为儿童开展弱视诊治,能够实现诊疗数据实时信息化采集的医疗机构优先;

5.能开展眼底激光治疗、超声乳化白内障摘除术及抗青光眼手术。

(二)硬件配置要求

1.标准对数视力表;

2.电脑验光仪(能够提供数据传输接口);

3.非接触式眼球生物测量仪(能够测定眼轴长度等参数);

4.非接触式眼压计;

5.主觉验光镜片箱;

6.综合验光仪;

7.焦度计;

8.同视机;

9.眼底照相机(能够提供数据传输接口);

10.眼底荧光血管造影及眼底激光治疗仪;

11.眼科手术显微镜;

12.白内障超声乳化仪。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一)人力和服务要求

1.至少配备1名具有眼病诊疗服务能力的医师;

2.至少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的眼病防治条线医务人员;

3.鼓励配备具有资质的视光师。

(二)硬件配置要求

1.标准对数视力表;

2.电脑验光仪(能够提供数据传输接口);

3.主觉验光镜片箱;

4.眼底照相机(能够提供数据传输接口);

5.裂隙灯显微镜;

6.直接检验镜。

附件4

上海市视觉健康专家咨询委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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