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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涉企执法行为 审慎适用强制措施 省公安厅制定指导意见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时间:2020-07-18 05:2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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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涉企执法行为 审慎适用强制措施  省公安厅制定指导意见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民营企业及经营者轻微犯罪依法免责免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按照省委政法委部署要求,省公安厅制定出台《全省公安机关贯彻落实〈关于民营企业及经营者轻微犯罪依法免责免罚清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全省公安机关充分认识《清单》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迅速统一到省委决策部署上来,不折不扣地抓好贯彻落实,努力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指导意见》指出,《清单》经省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是省委着眼于我省经济发展特征,紧紧围绕服务民营企业精准聚焦发力,助推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全省公安机关要精准把握核心要义,切实增强服务民营企业责任感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研究部署,以坚决的态度、有力的措施、务实的作风,不折不扣抓好贯彻执行,在确保民营企业战“疫”情、渡难关过程中,更好发挥《清单》政策保障作用,持续助推我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指导意见》要求,全省公安机关要强化与检法机关沟通协调,统筹推进清单有序实施。对民营企业及经营者涉嫌违反《清单》中所涉罪名的法律适用、证据规格、免责免罚程序等问题与检法机关进行会商研究,统一执法思想。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或检察建议的,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审查。人民检察院依照《清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公安机关不得针对同一法律事实的同一犯罪嫌疑人继续侦查或者补充侦查。要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界限,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查证犯罪与挽回损失并重的原则,依照法定权限、时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不得认定为犯罪事实。对于民营企业及经营者轻微犯罪符合《清单》规定情形的,要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法保障民营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

《指导意见》强调,各级公安机关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时,要牢固树立谦抑理念、审慎理念、善意理念,审慎对涉案民营企业及经营者及相关财产采取强制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执法活动对民营企业的影响。一是对民营企业经营者采取强制措施前,应当依法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不得采取限制人身权利的强制性措施。二是对涉案民营企业经营者确有必要采取强制措施,且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原则上不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三是对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仍在生产经营,民营企业经营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民营企业经营者因重要经营事项或重大决策需要,在公安机关监督下,可允许民营企业经营者与律师会见交流企业生产经营事项、签批企业生产经营类文件。四是对民营企业及经营者财产拟采取查封、扣押的,要严格区分企业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犯罪嫌疑人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对不具有损毁、隐匿等法定情形的,原则上不查封、不扣押。五是对企业涉案资金、金融资产能够有效监管的,原则上不冻结。对民营企业员工工资、工会经费和党组织党费不得冻结。六是对确有查封、扣押、冻结必要的,各级公安机关应按照《清单》要求,采取活封、财物置换或反担保、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执法司法活动对涉案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此外,《指导意见》对公安机关严格规范涉民营企业及经营者执法行为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要制定完善配套措施,在对民营企业及经营者立案或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时,要严格履行请示报告制度,特别重大案件要及时报告本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和上级公安机关,对免责免罚有较大争议的,应及时与同级人民检察院沟通,必要时提交各地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联席会议审议;制定出台办案人员执行清单免责制度,明确办案人员履职保护范围,对公安机关适用《清单》履行职责提供制度保护,确保执法民警对《清单》敢用、会用、用准、用好;逐级建立案件管理台账,对民营企业涉及《清单》规定的案件单独管理、“一案一审”,有针对性地开展案件管理、案件评查、案件督办,切实加强对公安执法活动的监督管理,推进《清单》措施落地落实。

原标题:《规范涉企执法行为 审慎适用强制措施 省公安厅制定指导意见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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