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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1-04-08 23:5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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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化工园区安监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安环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分析系统已正式启用,《省安监局江苏煤监局办公室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的通知》(苏安监办〔〕63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严格落实

各地要充分认识职业卫生统计工作对于科学开展职业卫生监管执法的重要意义。要高度重视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工作,认真组织相关职能科室和专人具体负责实施,一方面督促指导企业按照《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的要求及时填报职业卫生统计基础表,另一方面认真做好基础数据审核和汇总分析工作,逐级上报职业卫生统计汇总表和统计分析报告。

二、有序实施,积极填报

各地要结合近年来持续开展的八大行业企业专项治理、陶瓷生产等四类行业企业专项治理、汽车制造和铅酸蓄电池生产行业尘毒危害专项治理、水泥行业职业健康执法专项行动等工作,统筹已掌握的信息数据,组织、督促辖区内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企业登录系统如实进行填报。

三、把握节点,按时上报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启用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分析系统的通知》(安监总厅统计函〔〕225号)要求,县级安监局要在11月25日前完成“政府端”的账户注册。“企业端”的填报工作于1月31日截止。各地安监部门要及时组织企业登录“企业端”填报《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情况表》,并在2月3日前将本地区《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表》和《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分析报告》上报至市安监局。

附件:

扬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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