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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政府出台应对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时间:2020-07-29 20: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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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政府出台应对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中国兰州网4月2日消息 近日,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从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完善融资服务、稳岗就业、财税支持、降低运营成本、强化服务保障等方面,解决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支持其平稳健康发展。《措施》具体内容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灵活安排展期续贷,减免贷款利息。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在疫情期间,不得违规抽贷、断贷、压贷,银行要提前做好展期或续贷安排。鼓励各银行对有发展前景、积极组织复工复产、扩大生产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200万元以下贷款免收贷款利息,200-500万元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计息,500万元以上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80%计息,并免收贷款其他费用。

二是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国家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在中央财政按规定给予贴息基础上,省级财政按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的40%进行贴息,对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省财政按优惠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设立中小微企业专项贷款。由各级政府和银行共同管理,确保3年内贷款规模达1000亿元。对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的应急周转资金需求,在原有费率基础上下浮20%。降低企业担保费率,取消反担保要求,对疫情防控必需、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涉及重要国计民生及重点项目建设相关中小微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

三是减免或缓缴企业各项费用。对上年度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中小微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中小微企业1月1日起新增吸纳本县区劳动力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奖补。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简易程序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国家规定的5%;对符合我省缓缴条件的,允许企业缓缴期限最长时间不超过1年。

四是降低中小微企业税负。对中小微企业从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获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且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不予征税。因疫情原因导致中小微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可依企业申请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自3月1日至5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自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须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持续推进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减按50%税额幅度减征地方“六税两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是减轻企业运营成本压力。对疫情期间,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用电、用水、用气,实施阶段性缓缴费用,缓缴期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承租国有企业和国有单位写字楼、商铺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商户和中小微企业,采取“一合同一议”的办法,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疫情期间,国家级、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为入孵入驻的民营中小微企业和商户减免房屋租金达3万元以上的,给予孵化基地房租减免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总额的70%,最高不超过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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