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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绵阳市委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

时间:2018-08-01 09:5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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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绵阳市委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

民营经济是创业就业的主要领域、技术创新的重要载体、财政税收的重要来源、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建设中国科技城和西部现代化强市的重要力量。推动绵阳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中国科技城和西部现代化强市,必须以最大的决心、最大的力度,解决民营企业最急、最盼、最忧的问题,提振民营企业信心、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壮大民营经济市场主体,促进民营经济创新源泉充分涌流、创造活力充分迸发、经济规模加速壮大、质量效益显著提升,力争到,全市民营经济市场主体超过40万户,民营经济增加值突破1700亿元,民间投资规模达到900亿元;到2025年,全市民营经济市场主体超过50万户,民营经济增加值突破2800亿元,民间投资规模达到1400亿元。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降低民营企业经营成本

(一)降低税费成本。支持企业用好用足国家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各类专项税收优惠政策。扩大税收优惠“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模式的范围,探索实施申报环节减免税提醒。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对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企业不收取滞纳金。严格依法征税,禁止收取“过头税”,对正常经营企业坚持无风险不检查、无审批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清理规范涉企收费事项,全面落实国家、省加快推进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各项政策。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服务费用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降低报建成本,基础设施配套费可按实际报建面积分期核缴。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从5%调整为最高3%,对获得服务绿卡的民营建筑业企业实施免缴,对获得服务绿卡的民营开发企业实施减半缴纳保函,其他民营企业可使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或商业担保函代替现金缴纳。规范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的收费标准,禁止强制企业付费参加考核、评比、表彰等。

(二)降低用工成本。认真落实降低社保缴费名义费率政策,稳定缴费方式,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给予稳岗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小微企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适当的岗位补贴,对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士兵的小微企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稳妥处理企业未缴社保费等问题,严禁各地自行集中清缴。落实国家延长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的期限等政策,允许企业在5%至12%范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简化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提高审批效率。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其中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加大返还力度。

(三)降低用地成本。工业用地的受让人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执行工业用地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出让供地机制。采取租赁方式供地的可在项目建设期内给予最长三年期的租金优惠。大力培育和发展标准厂房租赁市场,各县(市、区)、园区对租用标准厂房的企业可给予租金优惠。对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科研、办公(总部)和营利性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养老项目在不低于土地征收成本的前提下,可按不低于商业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对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教育(含普惠制幼儿园)、体育、公共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设施项目用地,可按划拨方式供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工业企业利用存量土地新建工业厂房或增加原厂房层数,对新增的工业厂房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在满足消防、环保、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对利用老旧厂房及其他非住宅性空闲房屋从事科技服务、众创空间、文化创意等新产业、新业态的,其土地权证上的用途和使用权人可不作变更,不收取土地用途价差。

(四)降低用能成本。努力降低用电成本,支持园区内企业“打捆”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进入省内电力市场化交易及留存电量、丰水期富余电量消纳政策实施范围,积极稳妥探索推进水电消纳产业示范区试点;通过清理转供电加价、临时性降低输配电价、降低政府性基金等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对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电动汽车充电站、电能替代等用户,将供电企业出资界面延伸至客户红线。实行低压小微企业“零成本”接电,低压供电客户的电能表及以上供配电设施全部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加强管道燃气成本监审,合理核定配气价格。有条件的天然气大用户可自行选择以转供或者直供方式供气。支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制定减免燃气工程安装费、季节差价等优惠措施。

(五)降低物流成本。实行货车年审、年检和尾气排放检验“三检合一”,严格执行四川省对合法装载的货运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政策,继续落实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高速公路通行费减免政策。完善城市共同配送城区交通管理政策,对标准化城市配送车辆和新能源物流车给予入城和通行便利。推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降低进出口环节成本。加快科技城物流园区建设,引导物流企业向园区集中。

二、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

(六)加强民营企业信贷保险支持。将应急转贷资金总规模逐步调增到10亿元,进一步扩大支持应急转贷的金融机构数量,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为更多民营中小微企业提供短期应急周转服务。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确定民营企业贷款期限、还款方式,适当提高中长期贷款比例;将新增信贷资源重点投向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不盲目抽贷、断贷;对成长型先进制造业企业,丰富合格抵(质)押品种类,合理确定抵(质)押率,在资金供给、贷款利率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力争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将市、县两级财政性资金存款与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情况挂钩。对金融机构向我市小微企业发放符合条件的增量贷款,市县财政按年度贷款平均余额增量的1%予以补贴。对金融机构向我市市辖区(园区)小微企业发放的信用贷款(无需抵押、质押或担保的贷款),市财政按年度信用贷款余额增量的3‰给予单户金融机构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补助;对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信用贷款(同上)损失,市县财政按最高不超过损失额的60%予以风险补贴。对金融机构向我市无贷款记录民营企业发放的首笔贷款,市县财政按实际发放贷款额度的1‰对金融机构予以补贴。鼓励保险机构向民营企业技术研发、银行贷款、高端人才和生产经营等方面提供风险保障,增强民营企业抗风险能力。探索建立民营企业投保国家政策性保险财政补贴制度。继续发挥好绵阳市科技保险财政政策的引导效应,建立军民融合保险财政补贴机制,加快出台《绵阳市开展军民融合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严格执行“两禁两限”规定,即禁止向小微企业贷款时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

(七)支持民营企业直接融资。设立总规模为50亿元的中国(绵阳)科技城民营企业发展帮扶基金,以市场化的股权投资方式帮助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纾困解难。对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有发展前景、遇到暂时困难的上市公司给予必要救助。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境外主要资本市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上市融资的我市企业,除省财政补助外,市财政给予分阶段成本费用补助;对成功上市融资的企业,市财政再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首次申请在新三板挂牌的我市企业,除省财政补助外,市财政给予分阶段成本费用补助;对成功挂牌的企业,市财政再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被列入100家“创业板行动计划”、100家“中小板精选”、100家“上交所蓝筹精选”、100家“境外上市”企业库的我市企业,除省财政补助外,市财政在企业入库当年再按10万元/户给予一次性补助。对新迁入我市的上市公司,按公司注册资本金和实际纳税情况,采取一户一议的方式给予一次性奖励。鼓励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开展规范化公司制改造,对完成公司制改造并分别经省、市验收合格,且分别进入省、市上市和挂牌企业后备资源库的企业,按照改制企业规模、股权登记额度等因素,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其中市辖区(园区)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扩权县奖补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鼓励创业投资基金(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和创业投资)在我市投资项目,对当年实现项目股权投资的,市财政按其投资于我市辖区(园区)内企业实际投资总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补,单支创投基金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推动国务院和省政府支持民营企业债权融资相关政策在我市落地落实。

(八)改善和创新金融服务。用好总规模1亿元的绵阳市高新技术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逐步增加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池规模,完善风险补偿机制,促进各类银行机构加大对民营科技型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中小企业支持力度。完善市县两级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加大对政策性担保公司资本金补充力度,提升融资担保能力,加强与省信用再担保公司、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等政策性担保机构的合作,更好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市县两级平台公司控股的担保公司在办理涉及民营企业的融资担保业务时,要优化内部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积极发展普惠金融,筹建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综合考虑应收账款融资核心企业带动供应链企业数量和各核心企业应收账款融资金额占比,对核心企业给予奖励补助。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向我市企业发放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市县财政按年度贷款发放额度的1%对经办机构给予奖励。创新政府采购支持民营中小企业融资方式,搭建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信息互通平台,鼓励金融机构依据政府采购合同向中标民营中小企业提供无抵押担保的融资服务。

三、支持民营经济市场主体发展壮大

(九)鼓励大众创业。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各类创业扶持政策。针对高校青年、返乡农民工、下岗工人等创业群体定期开展创业培训。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可分别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和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完善“创业苗圃+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的阶梯式创业孵化体系,用好现有双创孵化平台,支持民营孵化器建设,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入驻率和孵化成功率。推行企业名称和住所申报改革,实施企业名称申报承诺制,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推行小微企业集群登记模式,降低初创企业登记门槛。

(十)支持“个转企”“小升规”。鼓励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为“个转企”提供工商注册帮办服务,并对代理记账费给予补贴,“个转企”企业办理不动产登记更名时,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免征契税。鼓励民营企业进入“四上”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上服务业企业)统计范围,由企业注册地县级政府(园区管委会)对新纳入“四上”企业统计范围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支持民营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对成长型规模以上企业,各县(市、区)、园区可依据其年度新增税收贡献按比例给予奖励。

(十一)建立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好用好市县两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鼓励社会资本建立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支持相关平台和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查询和信息服务、投融资服务、创业和人才培训服务、技术创新和质量服务、管理咨询和法律服务、项目资金申报等服务。政府对市场化服务平台(机构)建设运营费用给予补贴,通过发放服务券等方式,支持小微企业购买服务。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和提供给孵化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十二)培育引进龙头企业。每年遴选50户优质民营企业进行重点培养,制定“一企一策”扶持方案,支持其做强做优做大。对总部在绵首次入围“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四川民营企业100强”的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的民营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在市内年入库税金首次突破2亿元、1亿元、5000万元、2000万元的民营企业,受益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积极引进世界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行业排名前列的龙头企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相关优惠政策。

四、提升民营企业竞争实力

(十三)支持提升创新能力。对首次认定为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市财政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国家、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以及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认定的,市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成功填补国内空白新产品的企业,经认定后,市财政按其投入研发费用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对我市企业牵头组建的国家级、省级联盟、协同创新中心,市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市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际国内权威机构评选的设计大奖的企业,市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奖励。优先支持获得国家、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的民营企业项目进行转移转化。支持企业申报国家智能制造发展专项资金,对企业建设国家、省级示范智能车间(工厂)、关键岗位机器换人等项目的,市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四)鼓励参与军民融合发展。建立需求对接机制,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及维修。鼓励在绵国防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时优先与本地民营企业合作。对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的民营企业,每新取得一个证书,市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产品和技术进入国家《民参军技术与产品推荐目录》的军民融合企业,市财政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参与军工总装或关键分系统产品研制项目的民营企业,市财政按项目研发合同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鼓励军民协同创新,支持军民融合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平台向民营企业开放,对使用该平台的民营企业给予优惠。

(十五)加强人才引进培育。构建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体系。用好用活5年共计3亿元的绵阳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鼓励民营企业积极申报军民融合创业团队“聚变计划”和科技领军创业团队“涌泉计划”,并对入选团队给予资助,持续入选的同一团队累计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鼓励民营企业积极申报产业尖端创新团队“卓越计划”,每个入选团队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开展“绵商薪火”传承行动,采取专题培训、创新论坛、代际交流、导师帮带等方式,提高新生代企业家经营管理能力。依托市县党校(行政院校)加强民营企业家培训,选送民营企业家和高层管理人员到国内著名高校或研究机构培训。支持在绵高校和职业技术(技工)院校顺应全市产业发展趋势和企业用人需求变化,调整完善专业和课程设置,培养一大批本地民营企业急需人才。支持民营企业招才引智,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吸引各类人才及家属子女来绵落户,并在就业、就医、入学等方面提供便利,让民营企业急需的各类人才“引得进”“用得上”“留得住”。

(十六)提升企业管理水平。支持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间的制衡机制,形成“决策科学、公开透明、产权清晰、自我约束”的内部治理结构。对新获得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示范企业”的民营企业给予奖励。全市每年评选表扬10家管理创新示范民营企业。

(十七)支持质量品牌建设。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国家级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的,市财政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四川省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基地的企业,市财政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地理标志商标、中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企业,市财政给予每件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成功注册国际商标的企业,市财政给予注册费30%的一次性奖励。对主导或参与行业、国家和国际技术标准制(修)订的企业,市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40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八)支持市场拓展。支持我市民营企业到境外特别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投资经贸活动,为其人员及货物出入境和通关提供便利化服务。支持我市民营建筑企业、服务业企业在市外承建工程、承揽业务。我市建筑企业在市外承建项目税收缴纳在绵阳市内的,可由受益地财政给予奖励。加快建立供需对接平台,促进市内国有大型企业与民营企业、中小型企业建立产品购销和协作配套关系。制定政府采购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指导性预算,编制采购品目清单。积极推荐本地企业生产的优质产品、药品进入政府采购目录清单。采取预留采购份额、评审优惠、鼓励联合体投标和分包、鼓励融资支持等措施,加大政府采购对民营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其中,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份额不得少于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

(十九)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全面放开民营企业投资领域,不断提高民间资本的投资比重。健全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工作机制,建立吸引民间资本投资重点领域项目库,建立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常态化机制,召开重点领域引进民间投资推介会,公开发布项目推介清单。鼓励民间资本以股权投资、直接投资等方式进入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民营企业参与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文化设施、体育设施等建设运营。市内民营企业新增投资同等享受招商引资政策。用好用活总规模为50亿元的县域产业发展基金和总规模为10亿元的绵阳科技城军民融合发展投资基金、绵阳科技城“两新”产业发展投资基金,以市场化方式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投资力度。

(二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资国企和中央在绵军工单位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等多种方式参与国企改制重组。推动发展民间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

五、切实优化营商环境

(二十一)纵深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制订出台《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清理精简行政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提升行政效能,优化政务服务,大力推进“一窗受理”“一网通办”“最多跑一次”改革,公布“最多跑一次”事项和办理指南,让企业办事更方便。进一步厘清部门职责,公布权责清单,全面梳理优化各种行政审批流程,逐项公布办理时限,切实提升行政效能。试点推行商事主体“容缺登记”、建设项目“容缺后补”制度,将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一般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审批全流程用时压缩至88个工作日以内。

(二十二)促进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打破“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经营运行、招投标、军民融合等方面,为民营企业打造公平竞争环境,给民营企业发展创造充足空间。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清理和废止阻碍民营企业参与公平竞争的各项规定,加强反垄断执法和垄断行业监管,深入开展不正当竞争行为专项治理,严禁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民间资本进入自然垄断行业的竞争性业务领域。严禁在政府采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等公开招标中,以企业所有制性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公众安全等为由,单独对民营企业设置特殊条款。严禁以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方式限制竞争。绵阳市境内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采用抽签法确定施工单位;投资总额在1000万以上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采用抽签法确定施工单位,降低企业投标成本,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十三)创新监管和执法方式。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推广联合执法、结果互认,严禁多头执法、多层执法、重复执法。严禁以检查之名干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在安监、环保等领域,执行政策不得搞“一刀切”。探索构建“先辅导再整改后执法”的行政执法流程。对企业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二十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各地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花更多时间和精力关心民营企业发展、民营企业家成长,要经常听取民营企业反映和诉求。各县(市、区)、园区每季度召开一次民营企业座谈会,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畅通民营企业诉求表达渠道,对民营企业反映的诉求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全体公职人员都要坦荡真诚同民营企业家交往,主动为企业服务。建立政商交往“负面清单”,分别明确政商交往中公职人员和企业家行为底线,推动构建“亲”而有度、“清”而有为的新型政商关系。对在为民营企业服务中出于公心、没有为个人或他人谋取私利,因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政策界限不明确等情形而出现工作失误或过失的,按照《绵阳市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容错纠错。建立健全民营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政府重大经济决策和重要规划出台前应通过各种渠道听取民营企业家和商(协)会意见和建议。

(二十五)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政府、政府平台公司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和政府作出的行政许可生效后,均应依法执行和实施,不因政府换届、领导干部更替和管理体制调整而改变。继续梳理涉及民营企业的国土规划建设和其他经济领域的各类历史遗留问题,动态调整问题台账、分类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化解责任,分批限时解决。对应由政府偿付的工程款、购买服务款、物资采购款、保证金等,应主动与债权方对接,协商制定付款计划,按时付结。保持城乡规划和产业规划的稳定性、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的连续性,给民营企业明确的预期。持续推进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开展政务失信专项治理。

六、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二十六)依法保护民营企业财产权。在民事诉讼活动中,遵循既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充分关注债务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则,做好企业财产保全工作。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严格执行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进一步严格规范涉案财物处置程序,严禁违法使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防止选择性司法,加大对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的审查力度,对恶意利用诉讼打击竞争企业,破坏民营企业信誉的,要区分情况依法处理。坚持谦抑、审慎、善意、文明、规范的办案理念,妥善办理各类涉及产权案件。对民营企业历史上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行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严格区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界限,正确处理合法财产和违法犯罪所得、正当融资和非法集资关系,严禁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财产。高度重视三角债问题,纠正一些政府部门、大企业利用优势地位以大欺小、拖欠民营企业款项的行为。对涉及民营企业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民营企业和投资人申诉案件、企业改制纠纷案件依法甄别,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要依法予以纠正并给予当事人相应赔偿。

(二十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自主经营权。依法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各地各部门不得插手民营企业招投标和采购行为,不得插手企业工程建设,不得强迫企业提供赞助或捐赠、接受指定的检测、咨询服务等。提高政府部门履职水平,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要求企业停工停产或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措施限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各类商(协)会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入会,不得干预会员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属地政府要为民营企业营造安全稳定的生产经营环境,对征地拆迁中漫天要价和阻挠项目施工的行为要依法及时处理。推进企业“执行不能”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不得为企业破产案件受理设置法律规定以外的条件。

(二十八)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创新权益。持续开展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专项行动。建好用好绵阳知识产权维权专家库和中国(绵阳)科技城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中心(“12330”热线),畅通知识产权违法举报投诉渠道。加强绵阳市知识产权审判巡回法庭建设,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有机衔接,综合运用授权确权、行政执法、审判执行、仲裁调解等渠道,构建知识产权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审慎对待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融资中的创新性行为。加强知识产权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将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

(二十九)建立完善合法权益保护机制。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时,要保障企业经营者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政法机关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依法妥善处置涉及对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最大限度减少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不利影响。建立全市统一的企业维权服务平台,做好与全国、全省企业维权服务平台对接。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开展法律帮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完善“两法衔接”机制。支持和鼓励工商联、各类商(协)会依法设立商事纠纷专业调解机构,发挥专业调解机构化解专业或行业领域纠纷的重要作用,强化诉调对接机制,促进商事纠纷快速化解。

七、强化组织保障

(三十)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充实市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加强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力量,理顺管理体制,加强民营经济发展重大问题研究和重要工作统筹。加强民营企业党的建设,扩大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面。建立市、县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常态化联系民营企业和商(协)会制度。

(三十一)营造发展氛围。市委、市政府每年召开一次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大会,对有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商(协)会和民营企业家进行表彰表扬。积极推荐有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家成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商联执委候选人;加大对优秀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的宣传力度,营造尊重劳动、尊重创造、鼓励创业的社会氛围。积极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对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和干扰民营经济合法经营活动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三十二)加强监督考核。将民营企业培育、民营经济增加值增速、民间投资增速等指标纳入对各县(市、区)、园区的目标绩效考核,将支持和引导民营企业克服困难、创新发展方面的工作情况纳入干部考核考察范围。对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取得突出成效的县(市、区)、园区、市直部门和工作人员进行表扬激励。市民营办要对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本意见精神,服务民营企业、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每年底前向市委、市政府报告落实情况,各级党委、政府要将此项工作纳入本级督促检查工作内容,定期开展督查。建立民营企业评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工作机制。设立民营企业专项举报热线,对工作中推诿扯皮,漠视企业正当诉求,无视企业困难问题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

(三十三)加强政策落实。全面梳理中央、省、市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建立统一的政策信息发布平台,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各县(市、区)、园区、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或办法,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市民营办和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5月底前要向民营企业公开各项涉企优惠政策主管部门、负责科室、办理流程、成功案例和联系电话。本市其他激励政策与本意见中相关政策条件类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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