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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出台“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20条”实施意见

时间:2021-03-03 14:0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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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出台“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20条”实施意见

人民网成都1月25日电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川委发〔〕30号),近日,四川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贯彻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20条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川人社发〔〕5号),主要从“减轻企业负担、强化人力资源保障、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提供便捷高效服务、提升企业管理水平”等五个方面,进一步加大对民营经济政策支持力度,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壮大。

减轻企业负担

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依法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贫困劳动力和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民营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贫困劳动力,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适当的岗位补贴。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贴息。

强化人力资源保障

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和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民营企业,分别给予每个500万元和300万元经费补助;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和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民营企业,分别给予每个10万元和30万元经费补助。民营企业职工参加技师培训项目并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给予每人3000元至6000元不等的职业培训补贴。民营企业高技能人才获评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的,分别给予每人15万元、6万元追加奖励,优先支持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领办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

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落实降低社保综合费率政策。稳定现行征缴政策和征缴基数执行口径。不开展欠费集中催缴,不对市(州)下达养老保险清欠任务。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的民营企业、小微企业,按规定返还失业保险费。取得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部分不区分等级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按可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确定等级)的参保职工,可在参保地申请失业保险支持技术技能提升补贴。

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大力加强“服务平台标准化、服务基础信息化、服务机制协同化、服务行为专业化”建设,全面推进“四川人社事、最多跑一次”,为民营企业享受各项扶持政策和服务提供便利。

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加强民营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建设,深入开展民营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重大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等工作,从守法激励与违法惩戒正反两个方面,努力促进民营企业形成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自我发展的劳动保障守法机制。(陈曦 实习生陈云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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